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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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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邱春霖 《法治研究》2009,(10):96-100
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制度,既可消除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后果,又充分发挥了集中带来的经济效益。西方发达国家反垄断立法对这一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并制定了配套的实施指南.而且在执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论文探讨了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制度的概念、历史湛革及其在反垄断审查中的作用,并分析了附限制性条件的种类及各自的利弊,通过比较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完善这一制度的立法规定和适用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王李乐 《河北法学》2015,33(2):146-155
作为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之一种,行为性条件需要持续的监督,以实现减少排除、限制竞争影响之目的。行为性条件执行争议仲裁被认为可以给利益第三方提供快速、有效的私法救济,使其能够自行监督行为性条件的执行,在保留反垄断执法机构监督权的同时减少了监督附条件执行的成本,为欧美等反垄断执法机构广泛采纳。但是,由于提交仲裁的实践很少,这些优势更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其实效有待进一步检验。行为性条件执行争议仲裁在实施过程中对传统商业仲裁理念和实践提出了诸多挑战,较难实现竞争政策保障与传统仲裁理念之间的平衡。现阶段,我国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和实践应当审慎借鉴行为性条件执行争议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3.
在反垄断法的适用过程中,经营者效率抗辩的行使及反垄断执法机构恰当的审查,既有利于提高产业的竞争力,又可以防止可能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非效率的经营者集中。我国应合理设置反垄断审查标准和各项具体规则,权衡维护竞争的效率和经营者集中的效率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影响,科学合理地审查经营者集中,有利于提高市场经济运行效率,增强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消费者的福利,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4.
丁宇 《法制与社会》2014,(26):33-35
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实质审查是反垄断法中的重要制度,其具体的实践状况直接决定了这一制度能否实际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本文通过对中日两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松下收购三洋案中界定相关市场、评估市场竞争状况、评估社会公共利益、确定最终对策等方面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和比较,对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提出了提高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透明度、完善市场竞争状况评估标准、完善附条件批准制度等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5.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是启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程序的关键,也是相关当事人最为关心的基本问题。设定科学合理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关系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管辖权限和工作效率,也关系到参与企业的合并成本和运营效益。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应当反映经营者集中与我国市场的关联性,体现市场经济初级阶段我国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并考虑该标准的客观可操作性。这样才能获得企业的理解和认同,从而增强企业守法的自觉性,也有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效地利用行政资源,促进经营者集中控制法的高效实施。  相似文献   

6.
为防止经营者集中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世界上绝大多数司法辖区都要求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事先进行反垄断申报,经反垄断执法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除取得资产所有权和经营者合并以外,在取得股权及类似权益的情形下,原本相互独立的市场竞争力量之间是否发生集中的判断标准相对模糊,界定拟议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我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也面临如何消除这种不确定性的问题。考察各司法辖区的解决之道,发现不同界定模式背后有不同的法律传统、现行法律体系和执法机制等背景和原因。我国应以《反垄断法》第20条为基础,通过《反垄断法》的配套立法对"控制权"和"施加决定性影响"做出混合模式的阐释,根据执法经验和数据统计界定取得"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最低量化标准,增强法律实施的确定性,提高执法效率,降低申报成本,节约执法资源。  相似文献   

7.
论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中国对一定门槛规模以上的“经营者集中”采用了事前强制申报的制度,并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直接处理的实质性权力,但许多细节和具体操作问题仍待补充。本文从审查原则、门槛设置、事前申报程序、审查标准、救济措施五方面,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提出了细化和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过去十余年的反垄断执法实践充分表明,反垄断法的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在经营者集中的法定范畴、审查范围、审查标准、附加条件、执法公开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立法问题。这在客观上已经直接影响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审查以及企业并购交易的有效开展,因此应当根据我国已经积累的成熟经验并合理借鉴他国的科学做法及时采取措施完善我国的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  相似文献   

9.
反垄断执法机构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为己任的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其作用的有效发挥,离不开一个高效运行的执法机构。因此,探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科学设置及其职责的合理确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首先介绍美国、德国、日本反垄断执法机构,总结其先进经验;然后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执法机构"双层架构"方案的不足之处;最后以国外先进经验为借鉴,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浅议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思民 《时代法学》2006,4(3):71-75
根据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设置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保障反垄断法的严格有效实施。我国应当借鉴这一做法,建立一个独立、专业、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并依法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以准司法权,以保障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我国反垄断法(最新送审稿)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也予以了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值得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11.
自然垄断行业所处领域是最为典型的市场失灵领域,因此政府监管成为必要。对垄断行业的监管主要表现为市场进入监管和价格监管,并且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所以,在现阶段,垄断行业监管与反垄断执法各有存在的依据和优势,当务之急是解决如何实现垄断行业监管与反垄断执法的协调问题。对此,可从明确反垄断法在垄断行业的适用原则和适用除外,合理划分垄断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管辖权以及加强对垄断行业监管机构反竞争行为的法律监督和救济等方面入手进行。  相似文献   

12.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是全球反垄断领域的重要关切,也是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更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可靠保障。良好适中的透明度是各国和地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的不懈追求。本文界定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透明度的基本内涵,探讨了其理论基础,分析了其正向功能和负向功能。并指出应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13.
互联网产业经营者集中救济的适用与传统产业不同。互联网产业经营者集中竞争效果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更广泛,具体个案分析更困难和更复杂,应当审慎考虑互联网产业经营者集中竞争效果评估的难点。经营者集中救济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则在互联网产业是适用的,但是价值理念和具体做法有所差异。互联网产业更优先选择行为性救济,在实施中需要积极应对开放、技术、监督和期限等难题。  相似文献   

14.
浅析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竞争秩序的维护者,必须有高度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执法机构保证其实施,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都有着很高的规格和权威。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加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模式,具有中国的特色,但不能回避的是其存在一些问题,必须努力解决完善才能达到建立一个专业、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来保障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立法目标。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评析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反垄断法》在其以"经营者集中"为题的第四章对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做出了规定。这个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市场上发生的所有企业并购,也包括在境外发生但对中国市场竞争具有限制性影响的企业并购活动。本文主要评析经营者集中的概念、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两阶段审查程序、禁止的实质性要件、豁免的条件和救济措施等6个方面。  相似文献   

16.
正目次一、反垄断执法和解的合理性二、反垄断执法和解的有效性与有限性三、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的制度现状及问题由于反垄断法具有不确定性以及执法资源有限,运用传统的反垄断行政审理和反垄断诉讼程序不可能有效处理所有反垄断案件,和解成为一种解决纠纷的选择。反垄断执法和解,属反垄断法实施范畴,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与经营者订立与履行和解协议以消除垄断、解决反垄断争议的一种柔性执法机制。反垄断执法和解具有多方面  相似文献   

17.
张晨颖 《当代法学》2021,35(4):104-115
经营者集中审查是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预防性制度,是涉案数最高的反垄断行政执法,它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而后续可能引发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相比于其他垄断行为,涉及的执法环节多、裁量类型广、幅度大,因此执法机关遵守比例原则至关重要.从行政法学基本原理、反垄断法理论机制和执法实践情况进行反思,应当对现行《反垄断法》中有关经营者集中的限制性条件规则和违法责任制度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18.
游钰 《法学评论》2013,(4):65-71
反垄断执法协商是一种有助于提高执法效率的制度安排。对反垄断执法协商进行程序约束有利于保障相对人参与、防止反垄断执法权滥用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执法协商程序约束的基本要求是保持协商进程的透明性、程序参与的充分性和纠纷处置的有效性。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经营者承诺制度,但该制度存在披露规则缺失、程序参与缺乏保障、纠纷解决程序不明等不足。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执法承诺制度,我国应当建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承诺评论制度,同时健全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9.
厉潇逸 《法学杂志》2016,(8):134-140
反垄断私人诉讼是反垄断法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的反垄断公共执行的重要补充.目前我国审理反垄断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样一般的民事诉讼规则,但垄断案件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受害人很难发现和证明垄断行为.原被告之间的力量失衡、司法救济被动性延迟以及现有的制度框架缺乏激励,极大地限制了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有效实施.在考虑我国传统的诉讼基础和现行的法律制度基础上,我国应保留证据开示制度的优点并进行相应的改良,将其引入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  相似文献   

20.
人工智能的发展让经营者基于消费者信息精准预测其支付意愿从而进行价格歧视成为可能。从经济学角度,算法价格歧视能够提高静态效率,且在特定市场条件下,能够促进动态效率,提升消费者福利。然而,如果科技巨头利用价格歧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能会产生排他性和剥削性效果,引发反垄断担忧。因此,是否对其规制以及如何规制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从法和经济学角度综合权衡。我国《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范为监管数字垄断市场上的价格歧视提供了事后救济路径,而《价格法》等作为反垄断规制的补充,通过价格调控、个人信息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式,为规范竞争市场上的违法价格歧视提供事前监管路径。该监管体系为解决数字市场上价格歧视反垄断担忧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但执法效果仍需实践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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