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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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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 2013年初春某日,临澧县陈二乡某村委会主任杜某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求助.杜某称,该村先天性智障女村民张某一年前因家庭变故丢下同为先天性智障的丈夫陈某和孩子,离家出走.最近得知张某已在澧县与另一男子黄某同居,并已怀孕,两地村组织虽多次出面做工作,但张某不愿再回到丈夫身边,也不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迫于计生工作的压力,杜主任希望婚姻登记机关能上门为其办理离婚登记. 评析 本案属于智力残疾人离婚的案例,虽然案情特殊,但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应为张某和陈某办理离婚登记,如需解除婚姻关系,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理由如下: 第一,不符合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依法解除夫妻关系的行为。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只要“查明”有关情况,符合离婚条件的,就应予办理登记。但是,在协议离婚登记实践中,普遍存在着“隐性调解”,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一般都自愿地从事认真细致、有时甚至是非常艰苦的具有调解性质的工作。这主要表现在现行婚姻法规对离婚登记如何执法操作不够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离婚双方是否自愿、对子女和财产是否适当处理时,发现不合…  相似文献   

3.
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实现了从管理到服务的理念转变。离婚登记取消单位证明,缩短办理时间,协议离婚成为越来越多离婚当事人的选择。但新条例实施后,离婚登记工作出现了一种认识偏差。不少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准确把握离婚登记工作的内涵和要求,忽视了离婚对社会、家庭和未成年人的影响,认为办理离婚登记越快越好,离婚协议审查  相似文献   

4.
在离婚登记工作中,笔者经常遇到这样一类情况: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者损毁了,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相关规定,应当先补领结婚证,然后才能办理离婚登记.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并行,共同组成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对离婚登记的规定有两项重要变革,即:办理离婚登记不再需要单位出具证明信,离婚登记办理时限改为审查合格即时办理。笔者作为长期在婚姻登记一线工作的人员,深切地感受到现行登记离婚程序虽然方便了当事人,但也容易导致一些社会问题。本文就现行离婚登记程序的受理时限问题做一探讨。  相似文献   

6.
违法婚姻登记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规定,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管理人员违反《婚姻登记条例》办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结合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离婚案件看,违法婚姻登记现象比较突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瞒天过海,单方登记。婚恋事宜,本应由男女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一致意见,但有不少男女一方不管对方是否同意结婚、离婚或者复婚,而出于自己某些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通过各种渠道向婚姻登记机关骗取婚姻关系证明书,以致社会上出现不少骗婚、逼婚和重婚现象。  相似文献   

7.
《中国民政》2006,(3):40-41
第一条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相似文献   

8.
最近笔者在接受咨询时接连发现几起婚姻登记机关在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裁判文书上加盖"注销"章的情况。经了解,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在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准许离婚后,办理再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为防止离婚案件当事人持此生效裁判文书再次另行办理结婚登记,采取不收取法院的裁判文书,而是在裁判文书上加盖"注销"章后,将裁判文书退还该当事人。  相似文献   

9.
办理离婚登记,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证件和证明.但对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在离婚登记中,尤其在农村,却较为普遍,亟待统一规范。据调查,在婚姻登记管理中,发现有不少离婚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结婚证遗失了,或因吵架一方把结婚证撕了,办理离婚时,当事人只是在离婚申请上说明一下,或由单位出具一张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就给办理了离婚手续,发给离婚风众所周知,…  相似文献   

10.
[案情介绍]张某(男)与李某(女)是大学同学。两人在大学毕业后确定恋爱关系。1990年5月,张某赴加拿大自费留学。出国前张某与李某约定一年后回国结婚。回9引年7月,张某回国来探望父母,便与李某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结婚。但张某团回国心切,仓促中忘记在驻加拿大使、领馆办理出具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因此,婚姻登记员依据有关规定,没有给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张某因快到签证期,考虑下次回国要等到一年以后,因而与李某及双方父母持家庭成员照片和出国后的往来书信,再次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办理结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  相似文献   

11.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要求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或介绍信),否则不予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之所以这样要求,是源于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湖北省大冶市认真贯彻实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依法登记、规范服务为着眼点,不断深化婚姻登记工作,严把审查登记关.《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至今,该市共办理结婚登记1490对,离婚160对,由于证件不齐全或者不吻合不予登记的660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13.
例案律师王某与妻子张某于2012年6月在临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7月8日,王某来到婚姻登记处申请撤换已经存档的离婚协议书,称因当初签定的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的分割一项析评临澧县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王某撤换已经存档的离婚协议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第一,王某的  相似文献   

14.
修订后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人们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比以前方便多了,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在离婚登记中可能存在着冒名顶替的现象.  相似文献   

15.
新的《姻登记条例》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地掀起结婚高潮.但一些“新现象”也令人担心。 离婚没有缓冲期。以前夫妻离婚须由所在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介绍信.经村、居委会调解,调解无效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商离婚。现按新《条例》,只要双方事先协商好.离婚程序非常简单。婚登机关10分钟内就可当场发给《离婚证》。民政部门还强调,对于离婚绝不允许再出现先向当事人进行司法调解再受理的情况,  相似文献   

16.
约辑同志:近来,笔者在走访中了解到,在农村,有些年轻的夫妇,离婚时不是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庭办理有关手经,而是用一张白条写上离婚协议,双方签上鲜红的指印,再找来所谓证人,也盖上手印,即*了事。有些村干部法律观念和意识不强,不仅在这样的场合出面当证人,而且在他或她找到对象之后,又为其开具未婚的证明书前来乡政府登记结婚。由于婚姻登记员不可能认得全镇人而造成了重婚的严重后果难堪。今借贵刊一呼:这样的“离婚”是违法的,莫将法律当儿戏,离婚应到婚姻登记机关或当地人民法庭办理。离婚“打白条”是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17.
离婚冷静期     
《群众》2020,(12)
正指夫妻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新增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意味着,如果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须先冷静等待第一个三十日届满才能领到离婚证,避免草率离婚。  相似文献   

18.
我省自建立婚姻登记制度以来,婚姻登记工作已获得了不少成绩:对婚姻法的贯彻起了很大的作用,并体现了人民政府「关于有关人民健康、家庭幸福和国家建设的男女婚姻大事」的关心和负责,同时给予正当的婚姻当事人以法律上的切实保护,从而进一步密切了政府和人民的关系;使婚姻登记制度确已为群众所拥护,绝大多数群众的自愿结婚或自愿离婚都能自动地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但是,目前婚姻登记工作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登记机构不很健全,登记制度亦不统一,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对政策业务一般还不够熟悉,因而使工作处于被动,影响了婚姻法的进一步贯彻。为统一与健全我省的婚姻登记制度,除各地应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教育,使其明确认识婚姻登记工作是贯彻国家婚姻政策与法令的一项政治工作,而不是单纯办理事务手续外,特对以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希各地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9.
《广东民政》2010,(12):24-24
婚姻登记员不仅要为婚姻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而且要担当政府部门婚姻执法职责,要把好结婚离婚登记关,不熟知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是不行的。目前,一些区县婚姻登记机关只管登记发证等服务,不管结离婚条件审查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加强婚姻登记员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十分必要,中山市民政局的做法值得推广。  相似文献   

20.
正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决定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试点地区,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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