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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谁玩了谁?     
有这样一则寓言:妈妈和儿子在动物园里看猴子。妈妈将手里的一块水果糖往高处一抛,扔进猴笼,一只老猴子飞身一跃,接住糖块儿,吃了。妈妈又拿出一粒花生,往高处一抛,老猴子又是一个飞跃……儿子说:“为什么要将糖果扔那么高?放在地上让它自己捡回去吃,不也一样吗?”妈妈说:“傻孩子,不往高处抛,猴子会跳吗?你看它跳得多好看,这就叫‘人玩猴’。”笼子里的小猴子也在问老猴子:“妈妈,你为什么跳那么高,等糖果掉在地上再捡回来,不也一样吗?”老猴子说:“傻孩子,妈妈如果不跳起来玩他们,他们还会继续扔糖果给我们吃吗?这就叫‘猴玩人’。”由此,…  相似文献   

2.
读罢此案,人们无不为建宁知府审猴断案的机敏叫绝,同时也会为有如此通灵性的猴子而唏嘘感叹。该案件发生于我国明代,除了曲折动人的故事情节吸引我们之外,我们还可以从诉讼制度的角度去看待该案件,总结一下我国封建时期刑事诉讼的特点,并用现代诉讼的理论来分析该案件。在我国,封建时期的刑事诉讼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司法隶属行政,行政机关兼理司法。我国古代的司法机关是和行政机关结合在一起的,没有独立的审判机关。在审猴案中,担任审判官的建宁知府郭子章既是建宁府的行政长官,又是建宁最高的司法官员便是这一特点的体现。(2)控诉和审判…  相似文献   

3.
我叫小人物     
薛晨 《江淮法治》2008,(10):62-62
当你了解到明星们、达官贵人们香车宝马的生活,你会艳羡不已,因为你只是个普通人;当你看到电影《我叫刘跃进》主人公刘跃进穿着邋塌、没钱没势,一副可悲可怜可笑可气的样子,你又会庆幸自己还是个普通人。  相似文献   

4.
猴子破案     
何进 《江淮法治》2013,(10):37-37
明朝隆庆年间,建阳县有个叫方池的年轻人,由于不务正业、嗜赌嗜酒,祖上遗留下来的偌大家业全部被其挥霍一空,最后弄得所有人都瞧不起他。方池眼见在建阳混不下去了,就到瓯宁县靠乞讨为生。好在瓯宁县无人认识他,他也就心安理得地在瓯宁有名的八角楼下栖身。这样子混了有好几年,忽然有一天方池无意中得到了一只猴子,方池孤单一人就留下猴子作伴,并天天教猴子玩一些小把戏。猴子驯熟后,方池就带着猴子四处玩把戏挣钱糊口。就这样一晃又几年过去了,这时,方池也老大不小了,一天,  相似文献   

5.
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人役权是为了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 ,即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罗马法时期的人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等。当今西方国家多规定了用益权和居住权。从这两项人役权的历史渊源、价值功能以及我国的现实条件来看 ,我国有必要设立上述制度。  相似文献   

6.
吴洋 《江淮法治》2020,(3):48-49
手握特殊粉笔的"全国最美丽乡村教师"改变了很多人的人生轨迹,也包括她自己。"毕业多年,我心中的任老师,还是当初那个拿着‘加长粉笔’用心写字的美丽老师。"25岁的闫刘远目前在合肥一所高中任教。每当回忆起小学时光,阜阳市临泉县一位叫任影的残疾老师,总让他感念不已。  相似文献   

7.
20岁千万富姐,献给自己青春一片森林 她叫张娇,出生在北京五棵松一个中医世家.虽然自幼聪颖可爱,但她的性格却有点"野",翻墙爬树掏鸟窝,同男孩子打架,这一切都令母亲头痛不已.  相似文献   

8.
《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规定了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概念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或其他责任。 这里所说的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的民事违法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的人叫侵害人;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害的人叫受害人。  相似文献   

9.
人役权系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的物权,其在类型上涵括用益权与居住权等。人役权在特性上具有专属性、无偿性(恩惠或慈善的特性)、有期限性及不可让与性,其不能设定负担、不能作为抵押权的客体及不可继承。我国现今的立法与实务业已产生了建构人役权制度的法理、学理及规则的需要。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规定的居住权系一种特殊形态的人役权,其应根据人役权与居住权的一般法理、特性及规则而建构。我国对居住权涵义的厘定应采狭义。具体而言,我国的居住权应具有专属性、有期限性、不可让与性、不能设定负担、不能抵押及不可继承,且原则上应为无偿。建构我国涵括居住权在内的人役权制度及其规则,可使我国的役权制度体系得以完善并使役权类型多样化。  相似文献   

10.
管住自己     
小说《镜花缘》中描写了一个“自诛阵”,此阵不置兵卒,而以“才贝、巴刀、水酉”(即财、色、酒)布之。凡入阵之人,若无清醒头脑,见财而贪,见色而淫,见酒而醉,便在尽情的欢乐中死亡。“自诛阵”出自何地何人之手,无须查考,但其昭示明显:人,要管住自己。40多年前,陈毅作为上海市第一任市长率员接管上海,一个部队干部闯了红灯,打了态度生硬的旧警察。陈老总把这个干部叫到自己的办公室,狠狠地批评了一通。他说:“军管军管,一是管制敌人,二是管理老百姓,三就是管住我们的丘八老爷。前两条都好办,最难管的就是我们自己!”…  相似文献   

11.
摩的司机     
摩的是城市的老鼠.有所不同的是,真正的老鼠很胆怯,总是一副惶惶不可终日的模样,见人就逃窜.而摩的则不同,尽管它也四处流窜,神情慌张,一瞥见交警和城管之类,便亡命徒一般地狂奔不已,但在路人面前,却从不退缩,从不谦让,及至于发生刮擦伤人之类,都无丝毫的歉意和悔意,嘴比鸭子硬,拳头比铁锤猛.  相似文献   

12.
他是那么年轻,却又不乏成熟;他天智聪颖,却仍勤奋不已。他那1米80的高大身躯,给人以沉稳之感,又常常透露出一种活力。他叫朱文波,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科副科长,年仅31岁,是一名年轻的“老”检察官。 大凡了解朱文波的人都知晓,他从小酷爱国旗和国徽,期冀自己能为之增辉,军人、法官、检察官都曾是他湛蓝的梦,心中的歌。18岁  相似文献   

13.
钱畅 《法庭内外》2015,(3):10-13
中国互联网企业正在群雄争霸过程中确立自己的丛林法则,目前互联网法则还未完全形成,如果媒体连最基本的互联网思维都不甚明了,又搞不清专业技术,怎么可以对这种你死我活的血腥争斗指点对错?很多时候,你觉得戳了猴子屁股它只是叫一声迅速跳开,可等它回过头来大吼一声,你才知道戳了老虎屁股。  相似文献   

14.
铁骨柔情     
王小润  德红 《检察风云》2002,(20):26-28
九月的豫西,大地似一幅幅浓墨重彩的油画,显得格外厚重和成熟。星期天,女检察官屈新与丈夫一道,带着刚满2岁的女儿来到市人民公园。难得的一个星期天啊!屈新挽着丈夫的臂膀时而在林荫道上散步、谈心,时而抱起刚学会走路的女儿到动物园看孔雀跳舞。突然,屈新的传呼机“嘀、嘀”地叫了起来。只见上面显示:“犯罪嫌疑人有重要情况向你交代,请速来看守所”。正在她犹豫之时,丈夫那只宽大而有力的手落在她的肩上,“去吧,孩子由我照顾,还愣着干啥。”她记不清这是第几次了,只觉得鼻子一酸,热泪不由自主地溢满眼眶,然后扑簌簌直下……  相似文献   

15.
2005年3月16日上午11时左右,犯罪嫌疑人章某带孩子去医院输液,发现输液室门口的椅子上有一件黑色皮衣。章某见四周无人,觉得皮衣应是看病的人忘记拿走的,就想占为已有,便走过去用自己的外衣盖在上面,后将皮衣裹起来抱到输液室内。在孩子输液过程中,章某试穿了皮衣,发现皮衣太大,就脱下来放在床头,继续用外衣盖住;同时从皮衣口袋里掏出一个钱包、一块手机电池放进自己的口袋中。  相似文献   

16.
“在一架可能失事的飞机上,颠簸不已,所有乘客都不安地坐在自己的位置上,这时,有一个人站起来给大家发名片,这个人可能就是律师。”  相似文献   

17.
四川有四条江,其中一条叫涪江,在涪江的上游有一个县,叫平武县,离闻名世界的九寨沟最近,这个县也是我国国宝大熊猫最多的县。在平武县西南部有一叫"银厂沟"的地方,盛产黄金。一些人为此铤而走险,偷采盗挖,滥伐树木,破坏植被。与此伴随的是生态环境被破坏,资源严重流失,矿难不止,打架斗殴不断,当地人痛恨不已。 这时,民警徐大印接到命令,出任当地派出所所长,进山开展整治。与他一起进山参与整治的人,一个个由于生活孤单和生命危险都先后离开。一千多个日日夜夜中,他一人与猎狗为伴,独守金山,与"金耗子"过招,上演了一次次惊险的传奇……  相似文献   

18.
唐律在唐太宗贞观十一年(637年)定本,唐高宗永徽二年(651年)对其稍作修改,二年后又在律后附上“疏议”,使内容更为规范和明确,此后便代代相传,修改无几,直至唐亡. 唐前期的统治者从巩固和维护自己的封建专制统治出发,处处以隋亡为鉴,注意用法律手段发展社会经济.由于隋统治者的暴政,隋后期法制严酷,徭役不已.据《通典·卷七》所载,隋炀帝命“每月役丁二百万人”建洛邑,命“导洛至河及淮”,又  相似文献   

19.
楚璇 《法庭内外》2011,(3):45-48
一个是乐善好施、5年内竭尽所能地资助贫困学子67万元的善良老人,一个是勤奋上进、中国音乐学院毕业后即举办专场音乐会的优秀受助生,两个人持续5年的真情故事,本应留给人们一段旷世佳话。然而,故事的结尾却令所有人惊愕不已——一个为自己献出殷殷爱心的行为而懊悔不迭,一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相似文献   

20.
首先,《刑法》第九章把渎职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未将国家机关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进去。这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见因渎职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才能以渎职罪论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既使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也不能以渎职罪论处。《刑法》第九章以外的一些章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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