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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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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的赔命价制度与西方的恢复性司法具有共通的基础,调节二者的必要方法是会通,从而既使赔命价制度摆脱原始落后的帽子,又使恢复性司法适合中国的现实国情。  相似文献   

2.
以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为视角对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探析。“赔命价”制度是藏族独特的宗教、历史、地理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形成的习惯法,其不可能予以简单的消除。在“赔命价”制度与法定刑事和解制度存在冲突的情况下,若欲既维护国家制定法的尊严又尊重民族习惯法,便需要我们通过制度设计把“赔命价”习惯法纳入司法程序中来。  相似文献   

3.
“赔命价”——一种规则的民族表达方式   总被引:12,自引:1,他引:12  
杀人“赔命价”是一种古老的民族习惯法,在许多民族地区都曾存在并发挥过现实的规范作用。随着民族习惯法的回潮,该现象再次引起社会的关注。但是,在当今社会里“赔命价”习惯法与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形成悖论。应当在深刻认识正确理解的基础上,解决该习惯法与国家统一法制的矛盾冲突,在两者之间形成沟通与融合。  相似文献   

4.
藏区习惯法是一种古老的民间法,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与现行国家法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冲突,但我们不能因此否定它的价值。以藏区习惯法中典型的赔命价为例,藏区习惯法对我国法制建设产生一定冲突的同时,也有补充和完善的效能。因此,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对藏区习惯法应该"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有限制地加以利用和借鉴,使二者协调发展。这种理论观点既有利于尊重少数民族的本土文化和传统习惯,又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权威,尤其是对于完善我国法制建设和稳定藏区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赔命价是人类社会早期盛行的一种以赔偿方式解决命案纠纷,并在受害人家属和侵害方之间达成和解的习俗.我国藏族地区赔命价的历史悠久,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宗教传统和民族心理等因素,赔命价习惯法在与国家法的博弈中,虽然处境尴尬却充满活力.司法部门的文件和田野调查资料显示赔命价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在现行政策和法律的框架范围内,摒弃赔命价习惯法的弊端,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实现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协调,以发挥它在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6.
藏区赔命价的现代化是中国现代民族国家构建的题中应有之义。民族国家理论中的主权观念促使清末以来的历代中央政府重视藏区治权,重新谋划藏区的行政体制;而大一统观念所形成的历史惯性要求以行省化为核心,重构国家法制与藏族习惯法之间的关系,其前提是中央政府对藏区的控制能力。在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视野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藏区赔命价与国家法制之间的互动关系正是遵循上述逻辑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展开的,清末法制改革、民国法制建设、共和国初期的民主改革皆是如此。在上述进程中,古代藏区赔命价被最终废止,成为藏区民间的集体记忆。  相似文献   

7.
赔命价习惯法与国家刑事法制之间的冲突,是藏区政法机关面临的一大难题。要解决此难题,不能仅看到赔命价与国家法相冲突的一面,还要看到其与国家法可沟通的一面,在此基础实现对赔命价的现代化改造。从构成要素来看,现代赔命价习惯法事实上是一种以调解为核心特征的纠纷解决机制,可纳入国家倡导的调解制度,为刑事和解政策服务;而赔命价的多数实体构成要素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致,其余要素可以被国家司法程序过滤。所以,赔命价习惯法的渐进式现代化改造是可行的,也是可能的。  相似文献   

8.
藏族习惯法中的“赔命价”虽然带有藏族奴隶制社会等级森严的不公平特色和实体程序方面不完善的弊端,但它具有着藏族独特的伦理文化属性,对青藏高原的人伦关系和道德文化起着保护的作用。属于中国古代刑法的“伦理刑法”和属于藏族传统法文化的藏族习惯法中的“赔命价”,对整个中华民族的法律文化制度具有重要的补充和指导作用。虽然二者之间存在诸多区别,但并非相互排斥的独立系统,而是客观地存在着相互依存、互相渗透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藏族"赔命价"习惯法是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最具代表性和象征性的法律文化符号,其所蕴含和表现的可能价值与国家法之间并无实质合理性方面的矛盾和冲突,而其形式合理性方面的外在冲突可以通过在司法过程中实施能动主义、国家法的漏洞补充和健全完善相关立法予以消弭,同时完成和实现其存在的合法性认可和确定。  相似文献   

10.
任何存在的东西都有它发生的原因和存在的背景,它能一直存在,就说明它能够发挥某种特定的社会功能,在我国藏区,“赔命价”习惯法之所以存在并盛行,主要是因为它是功能性的,能够满足我国藏区文化、宗教信仰、社会结构以及纠纷解决等方面的需要,而且,从刑事法治发展的角度来看,“赔命价”习惯法有它自身的优点;当然,我们必须以刑事法治发展为立场,看到“赔命价”习惯法不可否认的弊端。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对我国藏区的“赔命价”习惯法进行科学分析并合理取舍。  相似文献   

11.
恢复性司法旨在恢复因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害人、被告人和社区创伤,恢复平等、和谐的社会关系和秩序。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模式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双保护”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是统一的。“双保护”原则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首要原则,基本含义是未成年人司法既要注重社会的安全、秩序,也要注重保护失足未成年人,并使二者有机结合。未成年人犯罪恢复性司法矫治体现了刑法谦抑主义所提倡的“非刑罚化”的刑事政策。刑法谦抑主义包括:一是刑法的补充性;二是刑法的不完整性;三是刑法的宽容性。通过恢复性司法,犯罪人将不用承受牢狱之苦,而由其他方式如赔偿损失、社区劳动等来代替刑罚的执行。  相似文献   

12.
恢复性司法并不是一种“司法”,更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种司法实践范式,视之为一种解决刑事争端的理念比较妥当。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法律程序所认可的恢复模式尚为少数。恢复理念转化为具体的诉讼程序的利弊,以及如何保障这种恢复性程序的公平性与正当性,则是任何一国思考恢复性司法诉讼程序化所绕不开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作者通过对社区调解以及其他恢复性司法程序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比较,认为应将恢复性司法从刑事司法制度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制度,并最大限度地用恢复性司法解决冲突;恢复性司法应使用当事双方地位平等的民事诉讼程序模式;当恢复性司法未能解决冲突时,应使用民事诉讼而不是刑事诉讼作为后盾进而解决冲突。  相似文献   

14.
恢复性司法与和谐社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时下中国的一个重大时代主题,被称为“新的伟大长征”①。在这一理念指导下,刑事法治也可以从多方面予以改进。流行于当今西方社会的刑事司法新动向——恢复性司法,与构建和谐社会在理念方面有诸多契合之处:其比较全面地照顾到了有关当事各方,有利于建设和平社区;简化了犯罪的处理程序,采取经济的责任形式,大大降低了刑法的成本;有助于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有助于实现刑法保障人权的功能。  相似文献   

15.
现代社会是民主法治国的社会,传统刑罚观以国家—犯罪人为中心,已经不能契合这种民主法治国的实践,而恢复性司法则采取了非中心化的商议,更能契合民主法治国的实践,从而达致3个“R”:认同(Recognition),弥补(Recompense),抚慰(Reassurance),实现了刑罚的进化。  相似文献   

16.
整个刑事政策的历史以及现代各国刑事政策的主流,都是以报应性正义为指导的,而现代各国犯罪率特别是再犯率居高不下,使人不能不对报应性正义指导下的刑事政策产生怀疑,在此背景下,人们开始将目光投向一种新的正义目标:恢复性正义,并以各种方式去实践。  相似文献   

17.
刑事调解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直接接触,由中立的第三者参与调解,促进当事方的沟通与交流,并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我国现行刑事调解制度存在许多缺陷,应在恢复性司法视野下进行刑事调解制度的重构:更新与构建刑事调解制度生存的司法空间,理清刑事调解适用的原则,扩大刑事调解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以恢复性司法模式的核心目标来展开充分论证,以协商和修复为核心的恢复性司法在某种程度上是根据被害人的意志决定案件的处理。在加强被害人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恢复,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社区安宁的恢复有着传统司法所不及的优势。但恢复性司法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这种全新的理念与模式,对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具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9.
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西方话语,有其独特的问题意识和方案指向,而中国刑事法治的背景与西方国家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在中国倡导恢复性司法,有必要立足于中国的法治现实。在这样一种思路下构建中国的恢复性司法,程序控制下的权力主导型方案可以说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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