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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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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叙明罪状,是指罪刑式法条超出罪名的概括而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予以较为详细的描述.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约有60%的罪刑式法条规定有叙明罪状.这些叙明罪状均以犯罪行为为中心,然后再有选择性地描述犯罪对象、犯罪客体、危害结果、犯罪情节、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等犯罪构成要件.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138条、143条、159条和第136条所规定的罪状.上述四个刑法分则条文采取了“刑事禁令+罪状+法定刑”的结构形式.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有关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正在为修改刑法作准备工作,刑法界也正逐步开展这方面的研究。本文对我国刑法分则如何完善的问题略加探讨,提出如下建议: (一)具体犯罪条文应标明罪名 过去,立法思想上认为,刑法分则立法仅需规定罪状和法定刑即可,罪名的确定可交由司法机关解决。因而,现行刑法典分则和其他刑法分则规范中,均未标明罪名。其实,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看,刑法分则条文都需要标明罪名。从理论上分析,罪状是对犯罪行为的具体表述,而罪名则是对罪状的抽象,是对犯罪的本质或主要特征的概括,是统一刑事法  相似文献   

3.
罪状、罪名的定义与分类新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对罪状、罪名的定义与分类提出了新的见解。认为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所描述的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根据描述方式的不同 ,可以将罪状分为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根据描述方式的单复 ,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罪名是指高度概括类犯罪、亚类犯罪或者具体犯罪本质特征、对类犯罪、亚类犯罪或者具体犯罪的称谓。根据罪名所包含的内容的范围的大小 ,可分为类罪名、亚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根据罪名的法律效力 ,可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具体罪名 ;根据所包含的犯罪行为的单复 ,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相似文献   

4.
谭滨  赵宁  瞿勇 《政治与法律》2012,(1):155-160
空白罪状自身的描述性内容往往与指明参照的法律、法规条文内容相同或者相似,而空白罪状解释的中心问题就是在参照空白罪状指明的法律、法规条文时,如何体现刑法价值上的独立判断。因此在理解空白罪状的描述性内容时,应注重空白罪状自身描述性条款的独立性,同时还要注重从实质角度对空白罪状进行解释,具体包括要从实质角度理解空白罪状所描述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对空白罪状指明参照法规中的违法行为主观方面,要根据刑法的故意、过失标准来确定。通过对现行交通肇事罪中刑事责任认定的考察,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出空白罪状在参照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犯罪时,应如何保持刑法上独立的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5.
一、介绍贿赂罪概述 《刑法》第392条第1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由于此条规定的罪状属简明罪状,也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的罪状,因而,必须从理论上对介绍贿赂罪的概念加以界定。理论上一般认为,本罪的客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一、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科学表述在学术上给犯罪下定义时,把我国刑法第10条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和刑法分则具体罪状的数量因素概括进去,才能准确体现立法原义。据此,我国刑法中犯罪的科学概念应当是:犯罪是社会危害达到一定程度应予刑罚制裁的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7.
刘明祥 《法学家》2022,(1):143-155
主张我国刑法也是采取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的论者,有的认为我国《刑法》第25条、也有的认为第26条是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并以此作为我国刑法采取区分制体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我国《刑法》第25条、第26条均不是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不仅在这两个条文中找不到“共同正犯”或与之含义相同的词语,而且对这两个条文所指涉的犯罪参与人,也没有类似德、日刑法“依正犯处罚”的规定;况且,采取单一正犯体系的我国刑法,并不会有区分制体系的刑法所特有的那种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根本原因在于,区分制体系下须用共同正犯的规定和理念来解决的定罪处罚难题,在我国的单一正犯体系下并不存在。  相似文献   

8.
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是划分未遂和预备的分界线。“着手”一词在近代刑法学中是由贝卡里亚在一七六四年发表《论犯罪和刑罚》一书中首先提出的。一八一○年法国刑法又在条文中使用了着手一词。尔后各国刑法在规定未遂时,也相继采用与法国刑法类似的表述。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就说明,“着手”是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相似文献   

9.
一部开创性的新著——评马克昌主编的《刑罚通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部开创性的新著——评马克昌主编的《刑罚通论》叶高峰刘德法1991年8月,由马克昌教授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犯罪通论》一书,对我国通行的犯罪论体系作了较为全面的发展,开拓和繁荣了我国刑法基本理论的研究,为我国加强犯罪论的研究“带了一个好头”①。...  相似文献   

10.
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是划分未遂和预备的分界线。“着手”一词在近代刑法学中是由贝卡里亚在一七六四年发表的《论犯罪和刑罚》一书中首先提出的。一八一○年法国刑法在条文中使用了这个词,尔后各国刑法在规定未遂时,也相继采用与法国刑法类似的表述。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说明着手是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相似文献   

11.
竹怀军 《法学杂志》2005,26(2):50-52
对于少数民族认为没有社会危害性,而《刑法》认为有社会危害性的风俗习惯,民族特别刑法一般不能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如果《刑法》认为有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应当规定为犯罪行为。对于少数民族认为有社会危害性,而《刑法》认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风俗习惯,民族特别刑法可以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必须十分谨慎。民族特别刑法必须剔除《刑法》中本民族完全不能适用的犯罪,通过变更罪状和法定刑的方式变通本民族不能完全适用的犯罪。刑法的变通或补充权应归属于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相似文献   

12.
赵瑛同志在《对我国刑事立法的两点建议》一文中,建议应补加挥霍浪费罪的条文,我认为这个建议很好。立法机关在修改刑法时,应重视这个建议。但赵瑛同志建议把此种犯罪列入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之内,我认为不够妥当。其理由是:从侵犯财产罪的构成及其特征来看,它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  相似文献   

13.
魏海 《广东法学》2009,(6):55-60
罪状是刑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辨析了罪状的概念,认为罪状是指刑法条文描述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特征;揭示了罪状的特征,指出罪状应当具有法定性、明确性、概括性;梳理了罪状的分类,主张应将罪状分为成文罪状和不成文罪状,叙明罪状和简化罪状,本条罪状和援引罪状,基本罪状和修正罪状;剖析了罪状的要素,提出罪状由客观性要素和主观性要素、定性要素和定量要素构成。  相似文献   

14.
在《刑法》分则351个条文中有138个条文的定罪量刑涉及到犯罪数额,因此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应在《刑法》总则中规定,对多次作案未作处理的犯罪数额,按累计数额计算,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5.
白莲 《法学》1983,(11)
学生:老师,我们在学习《刑法》“犯罪”这一章时有些问题搞不清楚,譬如:《刑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请问,同样的行为,在一个国家认为是犯罪,而在另一个国家会不认为犯  相似文献   

16.
<正>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青年法学家赵秉志博士主编的《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一书,已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这部60余万言著述的出版,将对我国刑法的修改和完善产生积极影响;同时,对树立司法权威、改善执法环境、保障执法者的安全和权益,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认真地研读本书内容,我认为其特点有“三新”: 一是选题新。在刑事立法中,各种犯罪错综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各类犯罪形形色色;在刑法理论上,有关研究犯罪的著述如汗牛充栋,举不胜举。但是,对于妨害司法活动这类  相似文献   

17.
孙力 《法学研究》1989,(4):38-42
盗窃罪是司法实践中在定罪量刑上容易发生意见分歧的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151条、第152条以简单罪状的方式对盗窃罪作了规定,没有具体叙述犯罪的特征。  相似文献   

18.
一共同正犯 ,即简单共同犯罪 ,又叫共同实行犯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1〕“共同正犯的责任承担 ,是刑法理论研究中疑点颇多的一个难题。笔者不揣冒味浅陋 ,拟专就共同正犯能否成立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的问题略抒拙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是刑法规定的重要量刑情节。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符合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而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及法定刑均是以犯罪的完成形态为标准来设置的。因此 ,对行为符合既遂特征的既遂犯 ,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的法定刑辐度处罚。对于未遂…  相似文献   

19.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对我国刑法的重要补充。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准确认定传授犯罪方法罪,成为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新问题。法学界对此也极为关注,纷纷撰文,作了较为广泛而深入的探讨。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对这一规定的理解 (一)“传授犯罪方法”是否为独立罪名? 较为一致的意见是,《决定》对“传授犯罪方法”作专条规定,有自己独立适用的法定刑,同刑法分则中许多“简单罪状”的条  相似文献   

20.
关于“报复陷害罪”罪名的新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从罪名的逻辑特征上来看《刑法》第254条规定的报复陷害罪的罪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的。”从形式上看,这既不是简单罪状,也不是叙明罪状,它比简单罪状更为繁琐,比叙明罪状更为疏略;从实质上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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