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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素,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志是毒品的交付,运输毒品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别为为走私、贩卖而运输、为转移而运输、为吸食而运输三种形式,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相似文献   

2.
在界定“贩卖”一词的既遂标准之时,要从厘清“贩卖”一词的语义出发,了解其构词特点,寻求其核心语义,并以此来作为“行为完成程度”的参照,从而在理论上确立贩卖行为达到既遂的标准;运输毒品罪属于行为犯,行为犯以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作为既遂标准,运输毒品罪应以运输毒品的“合理位移”作为犯罪既遂的临界点,而“合理位移”的标准需在个案中根据相关因素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3.
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数量以及复杂疑难程度在毒品犯罪中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由于对象不能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另外"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素,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志是毒品的交付,运输毒品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别为"为走私、贩卖而运输"、"为转移而运输"、"为吸食而运输"三种形式,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相似文献   

4.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未经处理"只能解释为"未经刑事处罚",将非刑罚处置措施、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视为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处理方式是缺乏法律根据的。但是如此解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使得刑罚过于严厉、影响刑法用语的统一性等,但是对于这些问题,非刑法解释所能为之,只能够通过刑事立法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5.
在目前运输毒品的犯罪中基本呈现出幕后老板遥控指挥和前台马仔具体实施的模式,对于前台马仔不宜认定为从犯,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认定为主犯、胁从犯或是作非犯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6.
运输毒品罪是一种抽象危险犯,其侵害法益为人民健康。贩卖毒品行为一方面表现为毒品在行为人支配下实现了空间位置的移动,另一方面表现为毒品的移动从始至终在我国领域之内。贩卖毒品罪主观上应当具有对毒品种类的认识与违法性认识方能成立故意。  相似文献   

7.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既遂和未遂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 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从这四种行为的外观形式看 ,它们在时间上都有一定的延续过程 ,存在有很多彼此独立又相互联系的阶段。因此 ,这四种行为均须以实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既遂 ,到底这些行为发展到何种程度才构成既遂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8.
运输毒品罪的法律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运输毒品的行为往往是其他毒品犯罪的辅助行为,运输毒品罪往往与其他毒品犯罪交叉和竞合。为了更准确地定罪,必须认识到运输行为的本质是:在国(边)境内,转移明知的毒品的地理位置。对于该罪的既未遂形态,应当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别认定;与转移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必须依赖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运输毒品罪与走私毒品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移动毒品的地理位置的不同。  相似文献   

9.
运输毒品的行为往往是其他毒品犯罪的辅助行为,运输毒品罪往往与其他毒品犯罪存在交叉和竞合.认定行为人是否成立运输毒品罪,必须认识到运输毒品行为的本质--在国(边)境内,转移明知的毒品的地理位置.运输方式的不同,影响着该罪的既未遂形态.本罪与转移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不同.  相似文献   

10.
运输毒品罪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运输毒品是指在一个法域内 ,行为人以流通毒品为目的 ,认识到是毒品但不明知毒品的用途 ,采用各种方式流通毒品 ,并不根据自己的意志使毒品流通于不同的控制者。帮助吸毒者运输、转移毒品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行为人携带枪支运输毒品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1.
毒品与恐怖活动、艾滋病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任其泛滥必将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无可挽救的深重灾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毒品犯罪也日渐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交叉性的特点。其中,毒品贩卖行为所占据的比例高达80%以上,成为社会打击毒品犯罪最亟待解决的问题,毒品贩卖作为毒品流动中的关键环节,在法律订立中明确其性质,对其进行准确的界定以及合理有用的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我国惩治毒品犯罪的刑事法律俞渐完善,但对于毒品贩卖行为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争议,学界对于毒品贩卖行为的讨论也日趋激烈。  相似文献   

12.
在司法实践中,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被判处死刑的人数高居不下,这与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相抵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迥异,因此,应对刑法典第347条规定的罪名进行分解,实行条文单一、罪名单一化立法,配置不同的法定刑,并不能对制造毒品罪配置死刑。同时,从运输毒品的性质来看,其不应当作为独立的罪名,而应以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从而,毒品犯罪的死刑在立法上得以严格而合理的限制。  相似文献   

13.
运输毒品罪是我国刑法处罚较重的罪名之一 ,因为我国将运输毒品作为独立的罪名予以规定 ,这一规定 ,对切断毒品从生产到交易再到消费的联系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 ,在实践中 ,司法部门对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形态认识不统一 ,处罚存在多样性 ,严重影响了刑法公正统一适用 ,有必要对运输毒品罪的既遂、未遂和毒品的运输方式进行探讨进而统一认识。  相似文献   

14.
行政违法性认识不是违法性认识的对象,也并非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但要想成立行政违反加重犯,则必须具备行政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就认识错误而言,行为人对符合行政管理规范规定的禁止事项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的认识错误,可以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但对禁止事项的评价错误则属于法律的认识错误,只有根据具体情况,行为人确实不具有回避行政违法性认识错误之可能时,才不构成相应犯罪。  相似文献   

15.
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进行贩卖的,事实上不可能造成损害法益的结果,不具有实质违法性,属于不具有可罚性且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对象不能犯.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帮人贩卖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以假毒品冒充真毒品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贩卖的也不是刑法规定的毒品,按照罪刑法定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运输毒品行为具有独立性,其在行为方式上体现的社会危害性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社会危害性有明显差异.因此,不宜将运输毒品和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规定在一个选择性罪名中.运输毒品行为自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对运输毒品行为进行分类研究的必要性,这不仅符合量刑规范化的要求,而且也是刑法罪刑均衡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17.
"不知法不赦"已经成为一种过时的原则.事实错误是对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上的主观认识与现实的不一致;法律错误是在对事实没有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对自己行为的法律评价发生错误认识.对刑法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年龄的认识错误,以及"淫秽性"、公务行为的合法性、财物的他人性等的错误认识,均属于事实错误,事实错误可以阻却犯罪故意.国家推定公民都是知法的,除非被告人能够证明其法律错误具有不可避免性,否则,法律错误不能阻却故意.  相似文献   

18.
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常见罪名,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情节严重"量刑档,但实践中由于缺乏涉及具体操作司法解释,导致检法双方、不同法院之间认识长期存在分歧,造成同类案件量刑幅度差距很大.目前,现有的制定的相应规范,标准不一.对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有必要展开分析.北京、上海出台的对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规范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仅是供处理相关案件时参考的内部文件,在规范内容方面还需完善.  相似文献   

19.
20.
运输毒品是将毒品从一地到另一地的空间位移,这两地之间应有一定的距离。在认定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甲的意思与乙的意思互相联络,其两者的行为才产生法律上统一观察的结果,各共同犯罪人的个人犯罪故意,才转化为共同的犯罪故意。运输毒品犯罪的着手,是指已经超越了为犯罪的实行创造有利条件的预备阶段,并且对具体的犯罪客体造成了现实的威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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