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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同志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讲话中提出;“我们在宣传民主的时候,一定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严格地区别开来”,“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为了澄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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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同资本主义法制有着本质的区别。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不但有利于法学理论的研究,也有利于我国正确地进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资产阶级法制,即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各种法律以及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各项制度,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胜利并建立起资产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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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的报告中指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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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科学地阐明了法制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决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李鹏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部分,对我国现代化事业有巨大的能动作用.”本文主要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核心部分——社会主义道德同法制的关系,探讨法制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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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民主与法制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与法制长期以来,某些同志研究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有一种倾向,即仅仅从与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对比中来说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而不是从本国的经济基础和文化素质的研究着手进行抽象,予是,往往给人们一种印象,似乎社会主义国家从它建立的第一天起,其民主和法制就一定是“高度的”。然而,在实际上,高度民主和完善法制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在我国现阶段,高度的民主和健全的法制只是一个奋斗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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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对政治体制改革和正确贯彻党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极为重要。本文作者认为,在民主与法制的研究中,应提出“法制的民主”、“民主的法制”作为法学、政治学的重要范畴。“法制的民主”与“吏制的民主”是一对范畴;“民主的法制”与“专制的法制”又是一对范畴。它们在各个历史类型的国家,都存在过或存在着。由社会制度本质决定的,真正能够实现“法制的民主”和“民主的法制”的,只有社会主义国家。当前在我国实现“法制的民主”和“民主的法制”的关键,是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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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社会主义法制问题,是粉碎“四人帮”以来法学界讨论最为热烈的一个问题,它涉及到对“法制”一词内涵应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必须实行法制?当前在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和实践中需要解决哪些问题?等等。在讨论中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且一直没有取得统一的认识。《邓小平文选》中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一系列论述,给我们全面认识这个问题以极大的启示。现把我们的一些初步体会写出来和同志们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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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邓小平文选》第330—331页)同反党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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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文选》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建国大纲,也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指导。它在法制方面的基本思想是:把民主和法制结合起来,把“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确定为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方针①;从中国的特点出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制度是决定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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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马克思很少正面论述社会主义的法,在当时也不可能全面论述社会主义的法。但是,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16页),我们完全可以从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的批判中探求他对社会主义法的论述。我就是依照这个方法,谈谈马克思对社会主义法的一些重要论述。一、社会主义法要体现无产阶级和人民的意志。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批驳资产阶级以他们的观念来评价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的主张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单行本第41页)这里指出了资产阶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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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之后 ,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非常重视的 ,主要成员都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进行了探索 ,在实践上也取得了重大成就。基本特征是 :把法制与社会政治和革命密切联系在一起 ;对社会主义刑法、民法、刑诉法等法律的立法及司法思想和理论作了精辟阐述 ;在充分肯定法律惩戒功能的同时 ,特别强调社会主义法律的人道主义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广泛发动和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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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要在全体人民中坚持不懈地普及法律常识,增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其根本目的也是结合当前的实际,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教育,增强人民的宪法观念和社会主义公民意识。这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维护安定团结,建设社会主义的高度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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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享有最充分的民主权利。毛泽东同志指出:“不能把人民权利问题了解为人民只能在某些人的管理下面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权利。”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人民最大最根本的权利是“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这是无产阶级专政(即无产阶级民主)同资产阶级专政(即资产阶级民主)的根本区别。所以我国的宪法规定:“国家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人民通过什么方式来行使自己当家作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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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制”可用于法律制度的简称,可以指相对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法律的制度”。但这种表述是一般语义上的使用,不应成为“法制”在法律科学上的定义。“法制”是基于法律制度而形成的社会法律秩序的总和,是法律秩序结构中与社会发展要求相辅相成或相反相离的矛盾关系。“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法现象,而“法制”是凡有法律制度的社会都存在,不以法律性质的良恶好坏而影响其存在。早在中国春秋时期和西方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有许多思想家探讨“法治”问题。但是现在有人主张,“法治”只是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及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才开始确立。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主要在于: 其一、“法制”所关注的焦点是体现立法效应及目的的法律秩序的制约系统。而“法治”强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