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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3)
被告人:左成洪,男,三十二岁,原系四川省大邑县二轻工业供销公司成都散酒批发部承包人。 被告人:李永泰,男,四十一岁,原系四川省大邑县二轻工业供销公司成都草堂散酒销售点推销员。 被告人:谢麟,男,二十八岁,原系四川省成都市西城区白家塘街道办事处泰康五金交电商店经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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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犯的定罪关键在于对其危险性的理解。在这一问题上,刑法理论上主要有行为人危险说、行为危险说及结果危险说三种观点。我们认为,从对危险犯的立法理由上看,刑法之所以对一些危害行为设立独立的“截堵构成要件”,是基于这些行为本身潜在的危险性。因此,危险犯的危险性应指“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足以造成实际损害的现实可能性”。本文结合被告人肖永灵投寄炭疽恐吓邮件案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案例,对危险犯的危险性在具体司法实务中的运用作了深入的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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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对制造、贩卖假药罪的处罚上遇到的难题,是刑难抵罪的问题。有的制造、贩卖假药数量大,牟利数额巨大,危害面广或者后果也很严重,例如,广西柳州市唐某等持假证明到青海,卖给西宁医药公司28900余对假蛤蚧,骗取暴利万余元,对这种情况,根据刑法第164条规定的法定刑,最高刑只能判七年有期徒刑,显然太轻,不足以震慑罪犯。这种刑难抵罪的情况,同具有同样骗取财物性质的投机倒把罪、诈骗罪,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相比,在量刑上也失去平衡。因而有人主张:本条罪与第一百五十一、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诈骗罪或与第一百一十七、一百一十八条的投机倒把罪在以假充真,掺杂使假,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条件上具有法规竞合现象时,可选择重法条判处。具体地说,制、售假药骗取财物数额巨大,适用刑法一百六十四条显然刑难抵罪时,如果其主客观条件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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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1987年第12期,刊载了《对制造、贩卖假人造牛黄案为什么定投机倒把罪》一文(以下简称《对文》)。《对文》从李全忠等人制造、贩卖假人造牛黄的行为特征以及对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80年联合下达的《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等单位关于在全国开展整顿药厂工作的报告〉的实施细则》有关内容的理解,认为应适用投机倒把罪予以科刑,无疑是一个很正确的结论。但从刑法理论来论证,笔者认为,对李全忠等人制造、贩卖假人造牛黄案,以投机倒把罪定性量刑,是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把法条竞合这一刑法理论应用于司法实践的一个范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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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最近,新闻媒体连续报道,全国各地不断发生醉酒驾车(以下简称为醉驾)和严重超速行驶(以下简称为飙车)致人死伤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引起民众的公愤,要求严惩肇事者。但是,如果对这类案件按交通肇事罪定性,在不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条件下,最高只能处7年有期徒刑。特别是对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处这么轻的刑罚,显然是罪刑不相适应,不能为被害人亲属和普通民众所接受。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刑事法学界有不少学者提出,对这类案件应当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许多司法机关也接受了这种观点,采取这种办法来加大打击力度,平息民愤。然而,笔者认为,这不是解决问题的良方,最好的办法是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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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人民司法》2008,(3)
暴力致人伤亡案件历来是我国发案率高、社会危害性大的一类犯罪。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的刑事审判实践表明,暴力致人伤亡案件特别是两人以上暴力致人伤亡案件持续高发,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主要问题,该类案件的妥善处理亦成为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然而,由于案件本身的多发性、复杂性以及理论的多元性,为该类案件的处理带来了挑战。为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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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郭敏杰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而不构成过失杀人罪或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是: 一、高清良的死是郭敏杰为逃避惩罚,用危险方法逃跑所致。通过案情介绍,我们知道:郭因违犯交通规则,在行至沈抚公路南线二十一公里处时将樊景祥、高福兴撞死(汽车肇事)之后,不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保护现场,听候处理,反而换挡加速逃跑,以避惩罚。当他在逃跑过程中发现后面有卡车追撵时,郭又加大油门,因而车速更快,且车灯照明不好,在仓惶逃跑中将高清良撞死。由此可见:郭在汽车肇事之后,逃避惩罚是他当时的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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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毒品犯罪。然而就立法而言,本罪并非完美无缺。本罪在罪名、立法模式以及刑罚等方面存在缺陷,需要对其进行完善,建立较为合理的犯罪体系,以利更公正、准确的打击此种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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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一宗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进行分析,从而就案件中的具体问题的界定以及电子证据的收集作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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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1,(4)
近年来,由于国际贩毒活动的猖獗和渗透,境外一些贩毒集团与国内贩毒分子相勾结,大肆走私、贩卖毒品,使我国境内的毒品犯罪日趋严重。据统计,1989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比上年上升20.73%;1990年又比上年上升57.77%。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了一批严重毒品犯罪分子,狠狠地打击了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了适应禁毒斗争的需要,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和有关法律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禁毒立法,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本文结合学习《决定》,仅就适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关问题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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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所谓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英、吗啡或者其它毒品的行为。该罪侵害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正常管理。该罪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国务院《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破坏国家对毒品的正常管理,损害人民健康,是一种严重犯罪。该罪的犯罪对象,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能是毒品,主要是指鸦片、吗啡、海洛英等。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吗啡、海洛英或者其它毒品的行为。所谓非法制造毒品的行为,是指利用原材料进行毒品的配制加工,即将含有鸦片、吗啡、海洛英等毒质之物品,加工制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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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1):44-48
【裁判摘要】
行为人明知会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向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的药用辅料用于生产药品,致使药品投入市场后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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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聚众斗殴中致人伤亡,对行为人应依法转化定罪,但不能简单以结果论,应当具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区别认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于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故意而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客观上致人死亡,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行为人转化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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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高虎为什么只在看守所呆了29天?顶着刑事罪名,他的演艺之路走向何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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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出租车司机甲夜间载一乘客乙从市区前往目的地,至目的地时计价器显示金额为13元。待司机甲向乘客乙索取车费时,乙称:“我乘车从来没付过钱!”遂拒付车钱欲一走了之。甲便拉住乙不放,进而两人在车内发生厮打。厮打中甲一把拧住乙的头发,将乙的头部拉过正副驾驶座间的铁护栏并卡在铁栏中间,使乙无法动弹。后甲下车拨打110,几分钟后110赶到,此时乘客乙已气绝身亡。分歧意见对此案定性有五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司机甲和乘客乙之间存在13元钱的债权债务关系,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乙,侵害了乙的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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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主观罪责、立法目的、罪刑均衡等角度的分析,并结合刑事政策的反思可以发现,对于大部分的醉酒驾车连续冲撞致多人伤亡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为追求威慑效果而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的做法并不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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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业分工更趋精细化,共同过失犯罪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致使该类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当中,面临着"无法可依"、有违罪刑法定的尴尬.透过一起过失致人重伤案,可见共同过失犯罪乃客观存在之现象,立法尽快明确规定共同过失犯罪及其责任承担的原则,以不断完善我国刑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