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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朱智帅 《学理论》2022,(9):79-81
自《监察法》实施以来,我国反腐败斗争和“纪法融合”工作取得了瞩目的成就,职务犯罪与违法行为得到了有力惩治。但关于职务犯罪与职务违法案件追诉时效制度的建设却仍有阙如。具体表现在《监察法》尚未规定时效,造成“调查—移送起诉—审判”环节衔接不畅。故唯有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职务犯罪与违法案件时引入刑事法的“追诉时效”制度,承认追诉时效对职务犯罪与违法案件的“双重适用性”,破解《监察法》适用时效制度在学理与实践中的障碍,方能促进《监察法》的程序更加细化,推动“法法衔接”的顺畅。  相似文献   

2.
在渎职犯罪中,因不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通常会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而且其中存在大量的情节犯,因此,追诉时效的认定是司法实务工作中的难点。通过建立类型化的分析方式,根据不同形态的渎职犯罪结构上的差异,即成犯与隔隙犯、状态犯与继续犯等犯罪形态的不同,确定相应的追诉时效起点和期限的判断标准,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相似文献   

3.
吉龙华 《学理论》2010,(2):99-100
行政违法追诉时效仅以违法行为过程为标准难以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为此,应辅之以危害后果为时效起算、认定违法行为的标志才能解决实践中的一些执法难题。  相似文献   

4.
在中国刑事追诉时效中,有一个颇为重要但却"被遗忘"的理论角落,即如何理解追诉时效延长制度中的"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本文在分析时效制度价值的基础上,通过探求语词的确切含义、分析法条的逻辑关系,着重论证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应以当事人"明知"为前提,并提出了构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须具备的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客观条件.  相似文献   

5.
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比,我国刑法关于腐败犯罪的刑事管辖问题的规定还有一定的不足,尤其是在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方面及关于外国人的刑事责任追究方面,而关于外国人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也有必要深入分析和探讨。另外,我国刑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不同,极有可能造成刑事管辖权的冲突,而这不利于对腐败犯罪刑事责任的追究,我国刑法也应该对此有所改进,如规定解决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委托条款等。  相似文献   

6.
对立统一规律是一切事物的根本法则。刑法典与刑法学均受对立统一规律的支配。矛盾分析法首先承认矛盾,刑法概念体系包含诸多矛盾,预防与报应这对矛盾就是其中之一。预防与报应亦是主要矛盾,而报应与预防何为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于刑法概念体系的各部分亦有不同。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的性质,我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规定中的形式逻辑矛盾就是矛盾不同方面激烈对抗的结果,预防或报应各自为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时可分别作为解决以上形式逻辑矛盾的方案。  相似文献   

7.
5.12汶川特大地震致使灾区数量众多房屋坍塌,造成惨重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倒塌的房屋当中,涉及建筑物质量问题的,则可能关涉刑法第137条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而建筑物设计施工、交付使用至事故发生之时通常间隔较长周期,直接关系到追诉期限之起算问题。对于包括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内的隔时过失犯,刑法第89条规定的"犯罪之日"应采"结果主义"立场,即以犯罪结果出现之日起算追诉期限。  相似文献   

8.
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我国刑法中还没有规定该制度.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该在刑法中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9.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日益突出.我国<刑法>第219条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构成该罪的行为方式和处罚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该规定侧重于构成犯罪的客观行为,没有因人而异、区分情况,对人身危险性不同的人处以相同的刑罚,这既不符合人格刑法学的理论要求,也不利于对犯罪人员进行教育改造.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以人格刑法为视角来考量我国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以期对该罪进行重新审视和完善,使该罪名的法律规定更趋于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10.
尽管各国刑法大多在妨害货币犯罪中对变造货币行为予以规定 ,但是立法模式却各不相同。对其客观要件 ,中外刑法理论均认为是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 ,对于真实的货币进行加工 ,使其价值改变的行为 ,但我国尚有“数额较大”之标准。对其主观要件 ,中外刑法均认为只能由故意构成 ,但对本罪是否为目的犯则有不同的看法。此外 ,中外刑法理论对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等 ,亦有不同的划分。  相似文献   

11.
崔冬 《行政论坛》2011,18(1):64-68
行政违法与犯罪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其法律后果分别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二者属于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的违法行为。行政违法与犯罪的衔接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以罚代刑现象严重,多次行政违法与犯罪的衔接缺乏理论依据,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缺少相应的程序规定等。针对上述问题,应当从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与刑法的折抵、多次行政违法向犯罪转化、增加刑法罪名等方面完善现有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2.
韩笑 《学理论》2013,(23):130-131
刑法的谦抑性是近现代刑法的重要品格,也是世界刑法发展的新趋势。中国刑法谦抑性的表现,主要有三,减少死刑罪名;完善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规定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相似文献   

13.
周茂玉 《理论探索》2008,(1):157-160
我国刑法修正案第7条对1997年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进行的修正,在弥补以往刑法规定不足的同时,又带来新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不够科学准确,犯罪主体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在立法上不太协调,对"其他单位"和"工作人员"没有进行较为规范的界定,对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不同身份者之间共犯关系界定不准确.较为科学合理的做法,是将该罪的罪名确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罪".合理界定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和工作人员等概念,在不同身份者之间成立共犯关系的场合,应区分具体情况来对待.  相似文献   

14.
《学理论》2013,(1)
随着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作为传统意义公法的刑法,逐渐出现私法化的倾向。刑法私法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作为新兴事物,刑事和解既有其积极价值,也有其消极价值。为了有效防止刑法被进一步软化,增强刑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从立法、司法等方面予以规定,以协调刑法司法化与刑罚的目的间的关系,解决其与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则的冲突,更好地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相似文献   

15.
对我国共同犯罪理论与实践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世界各国刑法对共同犯罪有着不同的规定,现代刑法理论在此认识上也不尽一致,甚至在基本概念上都难以达成统一的共识,仍然处于见仁见智的状态,共同犯罪问题成为现代刑法理论的世界难题。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有着独特的规定,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也有别于其他国家,但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在着力于完成近代化历史重任以及谋求与国际社会接轨的今天,如何在保证理论完备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成为我国刑法面临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16.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了影响力交易罪,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公约》中影响力交易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为贿赂型犯罪体系的科学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应从主体、行为表现方面对不同的受贿犯罪进行界分,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法律解释对"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影响力"和"关系密切人"的规定还存在缺陷,应进一步明确它们的范围和含义,扩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中的特别规定数量可观,但书的特别规定、法条竞合中的特别规定、法律拟制中的特别规定、注意性条款中的特别规定是其存在的四种类型。在现有的立法之下,正确适用特别规定需结合相关条款以及刑法的相关原理,综合考察衡量。避免含糊不清的、不明确的特别规定、摒弃无意义的注意性规定,是刑法明确性原则在此问题上的要求。  相似文献   

18.
储陈城  李帅 《理论探索》2012,(3):137-140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在刑罚的设置上呈现轻缓化趋势,并且禁止适用死刑,这不仅使刑法与我国的优良传统相契合,而且符合刑法现代化发展的趋势。但该规定在老年人年龄的认定、起算基点和死刑禁用的例外情形等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进一步完善刑法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对老年犯从宽处理的年龄认定应以结果发生时为计算基点,对老年犯禁止死刑的年龄起算点应以犯罪时为基点,取消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犯禁止死刑适用的例外条款。  相似文献   

19.
《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和一般立法程序。《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修正案的形式对1997年《刑法》作出的修改和补充,其中刑法总则性规定的修改中涉及剥夺重大权益的内容违反《立法法》中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刑法内容修改中存在违反《立法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权限的现象;刑法修改的内容中存在违反《立法法》关于立法程序规定的现象。有必要采取《立法法》修正案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刑法等基本法律的立法权限与立法程序做出更加明确、更加具体化、操作性更强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报应和功利是刑法的两大基本范畴 ,理论上对报应和功利在刑法上的意义的认识比较混乱。本文认为报应是刑法根据意义上的范畴 ,功利是刑法目的意义上的范畴 ,纯粹的报应论和功利论都是不可取的。但是由于各自的刑法意义不同 ,相应地在刑法理论和立法中对两者进行取舍、权衡时也不能等量齐观。因此 ,应在整个刑法范围内坚持报应优先、兼顾功利 ,并指出一些和此结论不一致的比较典型的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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