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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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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的机能和我国刑法的任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黎宏 《现代法学》2003,25(4):112-118
刑法的机能是关系到刑法理论体系以及刑法解释的重要问题。国外有关刑法机能的见解,是他们所主张的法律理念的结果。我国由于法律价值观和刑法规定内容和国外不同,因此,我国刑法的机能也与国外的情况不同。在我国,刑法的首要机能是维持社会秩序,其次是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2.
“97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较大幅度修正,特别是特别防卫权的设置,改变了传统的立法格局,在此初步体现了刑法的社会秩序防卫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并重的使命,但个别地方的立法疏漏引发了学界的纷争,若干理论分歧还有待进一步的升华。  相似文献   

3.
<正> 刑事实体法与人权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多角度进行研究。本文仅结合中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就刑法的保障机能与人权的关系作初步探讨,以就教于有兴趣研究此问题的同行们。一基于不同的理解,刑法具有各种机能。如,从刑罚作用的角度进行认识,刑法具有社会防卫的机能,一般预防的机能,特殊预防的机能。再如,从刑法规范的角度进行认识,刑法又具有保障的机能,保护的机能,规律的机能。还可以从其他角度进行认识,区分为若干种  相似文献   

4.
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是刑法的两项重要机能。保护机能主要依靠刑罚的宣示与适用来实现;保障机能则主要依赖刑罚的限制来实现。因此必须在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之间寻求平衡。从整体来看,我国现行《刑法》是一部重刑刑法,更偏重于法益保护机能的发挥。立足于我国的刑事立法现状,在刑事司法领域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作用,对于提升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从而和谐的调和刑法的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5.
刑法的机能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罪刑法定语境中,刑法的机能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指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重视保护个人权利的现代民主国家刑法的机能。当代日韩两国的刑法将刑法的机能分为刑法的本质的机能和刑法的具体机能。后者包括预防机能、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在我国,1979年刑法体现和强化了刑法的保护机能。1997年刑法显示了我国刑法既有保护机能,也有保障机能。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上,过去的观念是前者重于后者,如今,应该以二者并重代替一先一后的观念。  相似文献   

6.
罪刑法定与刑法机能之关系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周少华 《法学研究》2005,27(3):50-61
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统一是刑法的整体价值目标,而不是刑法某一个构成要素的价值目标。认为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双重机能的观点,实际上是混淆了刑法的机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机能,错把刑法的整体机能当成了其构成要素的机能。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应当服务于刑法的整体价值目标,但是,它却不应该、也不可能直接承载社会保护的价值内容。我国《刑法》第3条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将社会保护的内容附加给罪刑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这一原则的社会法律意义,不利于现代刑法观念的培植。  相似文献   

7.
论刑法的机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刑法的机能李泽龙一、概述何谓刑法机能?西方刑法学者似乎只对研究刑法机能问题本身感兴趣,而并不注重给刑法机能直接下定义。我国刑法学界对此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1)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的作用";①(2)"刑法的机能就是指刑法的作用,也就是刑法所要实现的...  相似文献   

8.
刑法机能产生的制度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少华 《法律科学》2005,23(3):41-53
刑法的整体机能是由刑法的诸多构成要素共同相互作用的结果,但是,对于刑法的每一种具体机能来说,其产生却分别由刑法不同的构成要素所决定。考察刑法机能产生的制度基础,其实践上的意义在于:我们可以在对刑法机能与刑法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通过优化刑法的结构而建构刑法机能的良性机制;以技术手段增加刑法的有效性,使刑法真正成为有目的的社会控制手段。  相似文献   

9.
刑法机能的话语转换——刑法目的论的一种探讨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机能,也可以归结为刑法目的,关涉刑法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因而是考察刑法的基本出发点之一.任何一种刑法必有其存在的理由,因而有其功能定位,但正是机能上的差异使得专制社会的刑法与法治社会的刑法在性质上得以区分.我国社会目前正面临着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型.刑法机能也发生着某种转换.在刑事法治的背景下,如何认识我国刑法的机能,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10.
刑法的目的与机能问题,实际就是刑法价值的问题.从本质上讲,就是法价值的问题.每一种刑法价值现背后,都有其自有的哲学支撑,而在当今中国,这种哲学支撑似乎有所缺失.在这种背景下,对于刑法目的与机能的反思就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可以推动我国刑法、法学研究的进步,更能为社会植入一种适应世界潮流的法价值现、道德价值观.  相似文献   

11.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存在多种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而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和智力的发展时期,他们什么都想知道,什么都想学,什么都想亲自去做,但由于他们的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所限,他们的认识能力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表面性,容易养成不良品质和恶习劣迹,最终导致违法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考虑到对他们未来的发展,为了让他们既能改过自新又能健康成长,在对他们进行惩罚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他们进行教育、启发、感化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政策,这就是所谓寓罚于教。在管理过程中始终贯穿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从而达到治其心、治其本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论诱惑侦查之合法性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诱惑侦查的核心问题之一即是其合法性的标准问题.本文在对国内外所提出的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各个标准的利弊,提出了修正应立足客观,兼顾主观的标准,建立一种首先考察客观,然后考察主观的两步判断标准,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其范围的确定不仅涉及被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且关乎其他继承制度的设计.囿于当时立法环境和立法技术,现行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不能反映现实之需,与公众继承习惯亦不相符.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尊重民情,重塑我国遗产范围制度.  相似文献   

14.
对于民法上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问题,学术界长期以来众说纷纭。但通过一种形而下的还原性考察可以发现,罗马法及近现代范式民法其实既未采取绝对的一元主义,也不是纯粹的二元主义,而是以一元推定主义为共性,英美法亦不例外。我国立法尚有必要进一步契合一元推定主义的法理,妥善安排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的得丧变更,以保障秩序、自由、平等和效益等多元价值目标的协调。  相似文献   

15.
世纪之交的劳动法发展——一种全新的思维和开放的观念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林嘉 《法学家》2001,(3):55-59
人类进入20世纪末以来,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潮流,由此也给法律的发展带来了广阔前景,劳动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因此而更加繁荣。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以一种新的思维和观念来研究和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6.
谭建华 《河北法学》2007,25(9):140-142
早期罗马法极重形式主义,凡为法律行为必依一定形式进行,否则不具法律效力.形式重于实质内容是早期罗马法形式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但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罗马法的形式主义经历了一个由盛及衰的过程.从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法对罗马法的影响及罗马民族的务实精神等方面对其衰落的原因作了系统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之救济,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若有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则依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审查申请,进而通过司法程序对裁决予以处理的一种机制。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方式来获得救济。本文在对仲裁裁决救济机制确立之依据从理论上予以阐释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有机制运行之机理加以析明,最终得出结论:申请不予执行之途与理不合,须予删除;申请撤销在适用上亦存在缺陷,须予改进。  相似文献   

18.
“知青作家”对于他们“革”中的“知青”身份有着强烈认同,而对作为“知青”前身的“红卫兵”身份却着意回避,这一方面意味着他们在刻意“剥离”其历史身份中的“革命”内涵,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历史反思的巨大局限,这一状况,与意识形态,历史转型以及他们的个人生命周期和身份认同历史均有重大关联。“知青作家”只有“正视”并且深刻反思其早期的“革命”身份,才能为他们这一代知识分子身份形象和话语体系的重建确立一个有效的前提。  相似文献   

19.
论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若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自身需求为依托,可以发现学界所认为的其存在的"缺陷"中有许多并非真正缺陷,如未将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扩展到私主体、临时仲裁庭的设计不合理、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力度及惩罚措施不适当等。而该争端解决机制在仲裁员回避、仲裁裁决形成方式及仲裁裁决的复核等方面确实存在不足,应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In Israel, as in other democracies, there is no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job of its parliamentarians.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fusal to provide a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job, and the reasons why such a definition ought to be considered, both in Israel and elsewhere, even if the chances of doing so are slim. With regard to Israel, the main reason why a definition of the job of Knesset members (MKs) is required is related first and foremost to three provisions of the Knesset Members’ Immunity, Rights and Duties Law of 1951. The issue of remuneration for MKs and the problem of mistrust in the Knesset are additional reasons. The article explores those elements of the job that have nevertheless been defined in Israel in a piecemeal fashion – both in terms of what the job excludes and what it includes. Some of these partial definitions appear in laws, the Knesset Rules of Procedure, and the Rules of Ethics for Members of the Knesset. However, the most significant definitions have been provided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verdicts of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which has on occasion been called upon to deal with various issues connected with MKs’ rights and immuniti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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