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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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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洁 《中国审判》2010,(4):92-93
案情 赵瑞(女)为平山县平山镇李家庄村村民,其独生女李琴与原告程某结婚后,于1983年将户口迁至原告所在的平山镇王平村。1999年初,赵瑞与被告李家庄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0.86亩,承包期限30年,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相似文献   

2.
顾媛媛 《人民调解》2018,(12):38-40
纠纷背景1998年,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A村村民赵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村里136亩土地,期限30年。因前几年种植粮食不挣钱,加上承包的土地靠近B村,灌溉用水不方便,赵某便放弃了种植土地。村委会为了不让土地荒芜.将土地再次发包给了B村村民张某,双方没有履行任何承包土地手续,张某已种了四年。  相似文献   

3.
《检察纵横》2012,(6):50-50
我的母亲王某生前一直与我哥哥一起生活,1999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我哥哥共承包土地5亩,其中含母亲的土地份额0.7亩。母亲去世前留有遗嘱,将0.7亩土地交由我来继承,但由于我在外地打工,因此这0.7亩土地一直由我哥哥耕种。去年春节我回家过年时要求哥哥将0.7亩土地交由我来耕种,但遭到拒绝。请问,母亲通过遗嘱让我继承这0.7亩土地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4.
李某的已故丈夫许某在二轮土地承包前的1992年度,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从A镇B村村委会承包、耕种了辖区内C村农民集体所有的8亩旱地。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许某与B村村委会签订了书面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为20-01131。1999年4月29日,许某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的承包期限从1998年1月2日起,至2028年1月1日止,共计30年。  相似文献   

5.
两年前.村民陶某将其承包的部分土地转包给我,我们双方签订了流转协议,约定转包期限为6年.并明确了各项条款,但未到村委会备案。后陶某提出转包费过低,要我增加转包费。由于遭到我的拒绝.陶某就说该协议未按法律规定经村委会备案.是无效的,他有权随时收回土地。请问.土地转包协议未报村委会备案就无效吗?  相似文献   

6.
刘萍 《人民调解》2007,(3):44-44
问:我家1999年承包了村里的8亩耕地,当时规定承包期限为30年。后来,政府还给我家发了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前不久,我家突发火灾,那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被火烧没了。请问,我可以要求补发该证吗?  相似文献   

7.
【案情简介】 通州区宋庄镇某村村民刘某与本村村委会于1999年5月1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期限30年,至2029年5月1日。由于经济原因,刘某想转包给住在朝阳区太阳宫乡某村村民信甲。双方和村委会一致认为需要公证以保护权益,遂于2002年4月27日来到公证处,对转包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协议中写明:刘某把原先承包的所有土地及地上物转包给信甲,由信甲每年交承包费给刘某所在的村委会,承包期限到2029年5月1日,原刘某的承包协议作为本转包协议不可缺少的附件。事隔四年,刘某却认为,原先自己与村委会签的承包协议应归自己保存。并且由于土地价格的上涨不愿再转包给信某。而其实此时信甲已死亡,其妻和儿子信乙想要“继承转包权”。但是由于其居住地距承包地太远,且不方便经营,所以想再转包或与第三人合作经营。  相似文献   

8.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宗正 《法治研究》2009,(10):12-16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经济组织,相反,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有其现实的正当意义与依据。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也引发了一些法律冲突,为此,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加以必要的法律规制。要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限制出资于公司,禁止出资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同时,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登记、经营期限延长和破产、清算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9.
法院传真     
《中国审判》2014,(11):58-59
德州中院:法官现场办案化解土地承包纠纷 10月11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到平原县就地化解一起土地承包纠纷上诉案件。王某自2008年起承包了该乡镇30亩农村涝洼闲散地搞农业开发,承包期限8年,后乡政府以王某不按时缴纳承包费等理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遭到王某拒绝。  相似文献   

10.
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配置的制度“瓶颈”与制度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越  沈冬军 《河北法学》2011,29(4):45-5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我国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配置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度前提,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配置的制度"瓶颈"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对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配置进行反思和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构制度选择的理论前提之后,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重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协调、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发展权配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初次流转期限与登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权利属性与土地征收等方面分析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配置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性质的法律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红霄 《河北法学》2011,29(6):9-16
系统运用历史解释、社会学解释以及体系解释等方法厘清不同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兼有成员权与用益物权双重法律性质,其流转属于物权变更,分为移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负担。其他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性质为债的移转,事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相关条文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2.
土地是人类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之后,经过一系列的改革,使得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从长期不变到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本文从土地承包经营的概念及必要性谈起,论述了在法经济学视野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随着农业税免征,农村子弟上学免交学杂费等一系列利好消息的出台。过去哪些撂荒、抛荒外出打工者纷纷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可当初撂荒的田地在二轮承包中已由别人承包经营,并依法获得30年的土地承包权。但一些人认为当初二轮承包没有经过2/3村民讨论,村、组当初与承包经营的农户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如果法院处理不当,确认合同无效,就会直接侵害二轮承包中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这又可能造成新的社会不稳定。  相似文献   

14.
当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争论的症结在于:其一,没有区分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改制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制后,土地经营权内涵与功能发生根本改变,其自由流转(包括继承)当无异无疑。其二,没有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流转与其他流转方式的区别。继承是原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原主体丧失为前提。而转让、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则是以原承包经营权主权生存并且往往根据其意志进行。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肩负着社会保障功能,人身性没有涤除,又鉴于中国人多地少的实际国情,因而不应当也不能够继承。问题的根本解决,应当消除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身性:一是,维持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国家对无地的农村人口给予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相当的社会保障。二是,维持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布现状不变,但变无偿享有为有偿享有,集体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取的利益用来维护全集体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三是,彻底涤除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功能,由国家负担农村集体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从当前中国实际来看,第二种路径最易实现。  相似文献   

15.
本立足于法和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揭示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效率低下的根本缘由,提出了增进这一制度效率的立法途径,认为:从经济分析角度睦,重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仍是立法成本最低的一种立法路径,从交易成本理论考察,应将村民小组界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有助于消除承包合同双方的协议障碍,降低交易成本,物权法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以利配置时,应区别土地承何种功能而遵循不同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上所规定的土地经营权,依其权源,可以分为两类: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经营权和派生于土地所有权的土地经营权.其中,第二类土地经营权的登记可以参照适用第一类土地经营权的登记规则.土地经营权不宜依其流转期限的长短或者是否登记而作不同定性,不管土地经营权是物权还是债权,均不影响登记规则的适用.仅有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才具有登记能力,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属于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而非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只有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互换、入股、赠与、继承等导致土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才须办理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承包方据以融资担保的财产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上所设立的担保物权属于抵押权;土地经营权上所设立的担保物权在体系定位上也属于抵押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经营权已经办理首次登记的情形之下,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相应部分记载抵押权即可.  相似文献   

17.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一种特殊的权利。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论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采取的是用益物权说,第二部分介绍了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第三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规定及分析,分别从法理依据、物权法立法目标和农民利益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一部分得出结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有条件的设定抵押。本文旨在讨论《物权法》颁布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界定和讨论,希望对实现农村土地经营多样化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8.
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丁文 《中国法学》2015,(3):159-178
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并得到政策确认的"三权分离",在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其焦点是土地承包权应否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性质以及侵权形态、救济方式和责任方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两者应当分离。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土地承包权已造成理论上的混乱与纷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功能超载,妨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影响承包人土地权益保护等不利影响,两者必须分离。寻求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的途径,既要对现行理论进行反思,关注改革实践以形成权利分置的理论共识;又要重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或《物权法》中进行土地承包权的制度设置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完善等权利分置的制度构建等问题。  相似文献   

19.
[基本案情]村民陈某承包的土地期满后,村书记李某与村长张某同意陈某继续耕种其承包的土地,并代表该村与陈某签订了“委托管理耕地协调备忘录”,约定在该村管理范围内调拨15亩荒地有偿提供给陈某使用。15亩承包地到位后,陈某发现已被同村的郑某抢种2亩左右,向村书记李某及村长张某反映未得到解决,陈某也抢种了同村柯某的土地。该村为平息纠纷,召开村“两委”干部会议,会议研究决定将此15亩土地铲平后重新分配给村民,李某与张某在会上未向村干部通报陈某己承包这片地。在铲地那天李某叫张某去雇请铲车铲地,造成陈某在承包地上种植的农作物被…  相似文献   

20.
高圣平 《法学》2018,(2):12-24
在"三权分置"之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土地所有权派生而来,土地经营权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而来。土地所有权不因其派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改变其名称和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亦不因其派生出土地经营权而改变其名称和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分离不应在法律上表达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置,而应体现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土地经营权这一权利负担。"两权分离"之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三权分置"之下的"土地承包权"实为同义语,只不过在"三权分置"之下承包农户行使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其上所设定的土地经营权的限制。现行法上"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脱逸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属性,应重构为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但在保障经营主体的稳定经营预期的政策目标之下,应赋予土地经营权以登记能力,经营主体自可以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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