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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0年至2011年,北京涉拆迁村庄300多个,涉及农房数万套。家庭成员之间为争夺拆迁利益引发的农房权属纠纷急剧增多。〔1〕基于房屋与土地的高度附和性,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一致,此为"房地一体"原则。但在我国农村地区,宅基地使用权人原则上仅限于本村村民,而农房所有权的主体可能因继承、共建、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但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却多次明确禁止此类交易.法律与政策之间的这种差异在实践中引起了混乱,导致不同法院对于同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采取了不尽相同的解决规则:不仅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存在分歧,而且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面也不尽相同.总体上看,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既试图将法律与政策协调起来,又尽量照顾到一般情理,对不守诚信者予以谴责.不过,如何在严格遵守现行法的前提下,通过对<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解释适用,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纠纷,是目前理论上需要引起重视、实务中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随着国家调控政策的不断落实,房价飙升虽已得到有效遏制,甚至出现了下滑,但对许多人来说,拥有自己的房屋仍只是一个美好的梦想,租住"蜗居"照样是他们无奈的选择。即使在这一无奈之中,因房屋租赁引发的纠纷也不断频发。如某省受理案件的统计显示,2010年共有此类纠纷11801件,2011年上升到23294件,而2012年第一季度便突破了8000件"大关"。如此势头不能不让人想到:租住"蜗居",惹上纠纷该怎样维权?笔者作为法官据此收集的以下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或许能给读者一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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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之际,征收补偿范围应与提高补偿标准一样值得关注。宅基地使用权的无期限性意味着宅基地实际上已经演变为近乎农民的私产。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无偿性是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产生的历史背景这一深层原因,但并不能成为征收不予补偿的理由。《物权法》第132条原则性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补偿,这条规定仅具有宣示作用。我国目前的法律实际上并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独立的征收对象,真正纳入征收补偿范围。这不仅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相悖,而且也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房屋作为农民惟一可以享有所有权的不动产,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现有的补偿标准实际上是将农村房屋作为动产进行补偿,根本就没有体现房屋的不动产价值。这是对农民私有财产的极大漠视。农民的房屋不应通过地上附着物的形式进行补偿,而应作为独立的征收对象进行合理补偿。  相似文献   

6.
文晓林 《江淮法治》2010,(15):33-33
连日来,固镇县连城镇人大牵头组成检查组,对全镇汛期农民房屋安全防范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督查组重点检看了农村房屋汛期安全防范预案的制定、防范措施及汛期安全相关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检查、了解农民房屋地基有无不均匀沉降、滑移、悬空,房屋墙身、纵横墙角等部位有无产生明显的倾斜和裂缝以及房屋整体有无明显倾斜等异常变形现象,做到及早预防、迅速抢修,确保农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7.
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村地区的产权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弊端,进而论证了解决问题的路径,寄望于为我国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创造理论铺垫及依据.  相似文献   

8.
1基本案情2002年2月,刘某与朱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朱某租赁刘某的房屋生产糖果,月租金3000元。合同履行3个月后,刘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发现朱某在生产某著名品牌的糖果,刘某即提出要朱某立即搬走,朱某要求刘某宽限几个月。并许诺每月支付5000元租金,刘某同意。4个月后,因他人举报,朱某被抓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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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征 《中国公证》2007,(10):29-31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城市化改造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价值年年攀升。在代理农村妇女因离异或丧偶引起的财产分割或财产继承纠纷案件中,笔者发现由于农村城市化改造政策和现行的房屋土地法律法规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尚有不足.造成相关案件的审理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盲区,使农村离异或丧偶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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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租赁合同一般不能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非典”疫情及其防治措施对  相似文献   

11.
一、坚持正确处理城市化进程中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纠纷的原则(一)坚持推动城市化进程和维护农村稳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维护合法的农村房屋买卖关系,促进农村房屋的正常流转,为合法的城市拆迁提供保障,推动城市化进程,又要认识到我国是一个有着十多亿人口的农业大国,农村集体土地便是农民立命安身的根本。同时,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较低,还不具备放开农村房屋买卖和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条件。放开宅基地流转不仅与现行立法相悖,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因此,对于未按规定转让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要依法确认无效,杜绝擅自流转农村宅基地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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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宁波东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集团)被申诉人:宁波市江东横通五交化经营部(以下简称横通经营部)2000年11月27日,东亚集团与宁波市江厦桥五 金水道螺丝商店(以下简称螺丝商店)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东亚集团将其所有的江东北路84号-98号等8间房屋租赁给螺丝商店,期限自2000年12月30日起至2005年12月29日止。其间,螺丝商店经东亚集团许可将承租的84号和86号两间房屋转租给横通经营部。2002年7月31日,东亚集团与螺丝商店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租房协议当日终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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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与新农村建设相伴而来的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其中既包括了宅基地上住宅房屋的拆迁,也包括了宅基地以外非住宅房屋的拆迁。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践操作中,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遇到的问题较多,究其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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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笔者所在的公证处受理了一件农村房屋的赠与合同公证。王老汉和妻子顾老太持登记于顾老太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来到公证处,想通过办理赠与公证.将这套房屋赠与王老汉的小儿子。表面看来这是一个简单的公证事项:赠与人提交的财产所有权凭证齐全;赠与人与受赠人是直系亲属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受赠人是该村村民,而且受赠人以前在村中没有宅基地,符合受赠条件;经公证处核实,当事人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登记机构保管的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相似文献   

15.
【案例】冯某与袁某系不同村组的农村村民,2007年11月1日.冯某与袁某订立一份《购房协议》,约定袁某将自家所拥有的房基地转让给冯某。随后按照协议,冯某向袁某支付订金10000元。后因袁某房屋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冯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上述《购房协议》无效,并责令被告袁某返还10000元订金,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相似文献   

16.
胡永康  王芳 《人民司法》2013,(4):57-61,1
以农村居民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往往较难处理,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农村居民可供执行的财产短缺,特别是当其财产仅剩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时,鉴于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严格限制,执行程序往往就因陷入困境而终止了。其实,在一定条件满足的情形下,变通执行是具有可行性的,如有选择的执行农村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执行拆迁补偿利益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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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民事审判实务中最为疑难的问题之一。由于立法不明确、理论研究不足等原因,判决结果历来不一。《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各界对农村宅基地流通的争论分歧很大,正式颁布的《物权法》又没有直接对农村宅基地或房屋买卖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使得这一问题更加扑朔迷离,给农村房屋买卖合  相似文献   

18.
儿子出轨,儿媳起诉离婚李伟夫妇现年过半百,膝下只有一个儿子李小伟。李小伟工作体面,妻子王琳也漂亮能干,一家人生活和睦。2004年,孙女小寒的出生让全家人幸福感倍增,对小寒呵护备至。2007年,李家居住的在农村宅基地上盖的房子面临拆迁,政府安置了两套市场价值达数百万元的商品房。一家人考虑到将来可能会征收遗产税等问题,于是将其中一套房屋登记在李伟夫妇及孙女小寒的名下,另一套房屋的产权人则只登记为小寒一人。可是,让李  相似文献   

19.
赵锋 《中国律师》2014,(9):74-76
正一、一起案件引发的思考张甲之子张乙持张甲的虚假身份证明到公证处办理了张甲委托张乙出售其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为内容的公证书。张乙以张甲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李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甲从张甲处购买涉案房屋,并同时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核后,房管部门向李甲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被诉房产证)。此外,李甲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向工商银行贷款,并在被诉房产证上设置了房屋抵押登记。后张甲向公证  相似文献   

20.
周继军 《政府法制》2012,(34):46-47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的明显特点就是进一步规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加大了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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