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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货车驾驶员,与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开车造成事故,本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个月,我开车送货时撞到路基,车上的部分货物脱落损坏,价值6000元。公司要求我赔偿这部分损失,现已扣除了我上个月的全部工资。请问,为公司送货造成的损失,我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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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于2009年元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我的月固定工资2500元。公司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为节省用工成本而“偷工减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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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原先有一辆轿车,也办理了相关的保险。在保险期内,我把车辆转让给了一个朋友陈某,并且过了户,但保险合同并没有变更过。后来,陈某发生了交通事故撞伤了人,需要赔付医疗费2万元。陈某支付了交通事故赔偿款后,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车辆虽然过了户,但保险合同没有变更,不能得到赔款。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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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两个月前的早晨上班时,因下大雨,步行的我担心迟到,遂搭上了一辆路过我公司门口的另一单位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的汽车。途中,因司机精力不集中,汽车撞到路旁大树,致使我头部受伤,用去医疗费用6000余元。面对我的赔偿请求,外单位虽表示同情,但认为其车仅供自己员工上下班乘坐,而我不是其单位员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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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商法体系中,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具有鲜明特色的两项制度。学界有人认为两项制度是并行不悖的关系,亦有人认为在适用法律时若发生冲突,前者应该让位于后者。从理论上讲,两种制度的性质不同、功能各异,不能混为一谈。基于物权法定原则,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具有消灭船舶优先权的功能。基于部门法的职能分工,没有理由以程序性规则抵消实体法的制度设计。从实践角度看,由于潜在于法律中的协调机制的作用,两种制度的价值冲突完全可以自行得到消解,所谓承认优先权人的优先地位会损害其他海事请求人的受偿机会这一问题,在客观上并不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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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刘军研读《人民检察》1996年第3期刊登的《侵占公司合同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我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如下:一、公司签订的合同在未履行以前是一种无形财产。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财物,财物既可以是有形的,如现金、物品等,又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