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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生活困难的各项补助办法,根据已往执行的情况看来,确为工作人员解决了不少困难。但还存在着若干问题,主要是福利费预算项目多,标准不够合理,家属补助标准与多子女补助标准不一致,执行起来不易掌握等。为了更适当地和便利地解决工作人员(工资削、供给制均在内,以下同)及其家属的生活等困难问题,使工作人员安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特作如下规定:一、将家属生活补助贷、家属医药补助费、多子女补助费等合并为一项,统称为工作人员福利费。二、关于福利费顶算与掌管使用问题:(一)福利费的预算标准:中央、大区、中央直辖市各机关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十分;省、行署、专署(市)人民政府之各机关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八分;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六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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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于一九五三年暑、寒假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举业生参加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本院(53)财政字第二二○号通知巳作了规定,根据各地执行以来的反映,特作如下修正,希按照执行。一、一九五三年寒假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后,一律实行工资制待遇。除作教学工作者另依各级学校教职员工工资标准表办理外,其余不论担任行政、技术或其它工作,均应暂按下列规定发给工资:(一)高等学校:甲、研究部(所)毕业者二二○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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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4,(6)
关于行政部门供给制干部调至学校工作后的级别待遇,及去年大、专学生参加工作满六个月之教职人员的评级等问题,根据华北教育局指示精神,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凡在一九五二年七月以后正式评定级别之供给制干部,调到学校工作后,其现行待遇,高于原行政级工资待遇者不变;低于原行政级工资待遇者,可按原行政级别改为工资制待过(学校级别仍为现行级别不得因之提高)。但个别德才条件过低者,亦可低于原待遇。此项规定,从一九五四年三月份起执行,以前低于原待遇者不再补发。今后从行政部门转至学校工作之干部,均暂按原行政级别改为原工资制(如原来即是工资制亦暂不变更)。待工作满六个月后,再根据本人德才条件,按各级学校教职员工工资标准重新评定级别。评为学校级别后,如其工资仍低于原行政级别之工资分数,一般仍应按原工资发给。省、专保育院少数干部原系行政级别时,亦可按以上规定执行。如原系离职后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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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4,(24)
关于调干学生入学后之子女教养补助及其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牵涉面较广,情况比较复杂,该项费用,由学校负担抑由机关负担,在处理与执行方面尚不一致。过去虽会有规定,亦因不够统一明确,尚未能得到适当的解决。为使调斡学生入学后安心学习,并明确该项补助费的具体用途,待作如下规定:(一)夫妇双方均为工资制,一方离职入学改领调干助学金后,如负担其子女教养费有困难者,由在职一方机关在幅利费内予以补助。(二)夫妇双方均为包干制,一方离职入学改领调干助学金后,其子女原享受保育、媬姆等费由在职一方机关按各级行政经费开支标准中规定发给,随机关经费报销。(三)夫妇双方一方为包干制,一方为工资制,如工资制一方离职入学改领调干助学金后,其原享受之子女教养补助费,由包干制在职一方机关参照各级行政经费开支标准中保育、媬姆费标准补助。如包干制一方离职入学,改领调斡助学金后,其原享受之子女教养补助费,由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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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政报》1955,(2)
关于调干学生入学后之子女教养补助及其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牵涉面较广,情况比较复杂,该项费用,由学校负担抑由机关负担,在处理与执行方面尚不一致,过去虽曾有规定,亦因不够统一明确,尚未能得到适当的解决,为使调干学生入学后安心学习,并明确该项补助费的具体用途,特作如下规定:(一)夫妇双力均为工资制,一方离职入学改领调干助学金后,如负担其子女教养费有困难者,由在职一方机关在福利费内予以补助。(二)夫妇变方均为包干制,一方离职入学政领调干助学金后,其子女原享受保育、媬姆等费由在职一方机关按各级行政经费开支标准中的规定发给,随机关经费报销。(三)夫妇双方一方为包干制,一方为工资制,如工资制一方离职入学改领调干助学金后,其原享受之子女教养补助费,由包干制在职一方机关参照各级行政经费开支标准中保育、媬姆费标准补助。如包干制一方离职入学,改领调干助学金后,其原享受之子女教养补助费,由工资制在职一方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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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1)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宁政发[2010]2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7号令)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推进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切实做到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一、住宅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费标准(一)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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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11):23-26
财农〔2011〕328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为了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水利部对1999年制定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9〕238号)和2001年制定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财农〔2001〕30号)进行了合并修改。现将修订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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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报》1958,(25)
为使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对于下放劳动锻炼的干部在劳动锻炼期间的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处理一致起见,现根据中央指示精神,暂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工资待遇问题:1.到农、林、牧业生产合作社和国营农场劳动锻炼的干部,第一年(从到社、场之月计算)按原工资标准发给。如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工资标准低于下放地区工资标准两类和两类以上者(如由第9类到11类),下放干部本人所需生活费,暂定为本人工资的30%,按下放地区工资标准发给(有生活补贴者,应加生活补贴,下同);其余70%的工资,按原工资标准发给。第一年不向农、林、牧业生产合作社和国营农场领取报酬,劳动所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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