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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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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别居及我国的立法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别居及我国的立法对策吴福胜一、别居的制度价值别居原为基督教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目前,不论是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还是普通法系的英国、美国,都设有别居制度。别居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意图终止婚姻共同生活而不履行同居义务的状态。其设立理由主要是...  相似文献   

2.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所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其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但近些年来,伴随着"闪婚"等一些社会现象的出现,我国的离婚率偏高,同时随着离婚率的提高,复婚率也在不断的提高,这一现象的出现说明我们有必要设置一些离婚障碍,以促使人们能更加理性的对待婚姻问题。别居法律制度是国外一些国家亲属法或家庭法中的重要内容。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关于别居制度的具体规定,但国内许多地方已出现了相关的司法实践——"试验离婚"(冬眠离婚),我们有必要在婚姻法中增设别居制度,为这一司法实践提供法律支撑,以增加婚姻的稳定性。  相似文献   

3.
别居制度(Separation System)起源于基督教会法,盛行于中世纪的西欧。目前仍在国外许多国家及我国港澳地区普遍适用,并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功能,成为一项有利于缓和夫妻矛盾、修复婚姻关系、保障夫妻权利、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先进制度。我国内地迄今为止都没有建立别居制度,新修订的婚姻法只是把夫妻分居满2年的事实明确规定为判决离婚的法定依据之一,除此之外没有相关配套规定,从而导致许多当事人对分居处于懵懂状态,法院也无明确的法律可依,最终于当事人行为的规范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司法机关的操作均不利。本文在对别居制度的历史及其现代内涵进行考察引介的基础上,论证了我国建立别居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希望能对我国婚姻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保障我国婚姻、家庭、社会的稳定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80后"婚姻现状的分析及对策——兼议"别居"制度的设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80后"作为第一代独生子女人群,因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其相互结合而成的婚姻具有鲜明的特点.而"闪离"则最为明显。为了应对"闪离"现象的出现,维护我国家庭、社会的稳定,本文建议在实行离婚制度的前提下,适时引入别居制度。文中对别居制度设立的必要性、设立的意义、如何设立、别居制度与离婚制度在实际运用上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对我国别居制度的设立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5.
别居在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庄育 《中国律师》2001,(6):82-84
别居 (separation)是指国家用以调整夫妻关系而规定的一项特别的法律制度,它依法院判决或双方协议而免除夫妻的同居义务。显然,别居是针对同居而言的。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生活,同居是夫妻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别居是指因夫妻不和,而夫妻一方拒绝夫妻共同生活,且不愿建立共同家庭关系时,夫妻称为别居。在别居期间,婚姻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别居在我国婚姻家庭中是新问题,但笔者长期在基层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深感在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确立别居制度,不论在保障妇女权益上还是在解决婚…  相似文献   

6.
国外、域外别居制度比较——再谈我国别居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孟德花 《河北法学》2002,20(5):132-137
别居又称分居,它产生于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会法,至今仍存在。国外各主要国家及域外香港、澳门等地区都规定了别居制度。我国建国以来的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均未规定别居制度。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中,虽将别居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同时应进一步对别居的法定理由、效力,程序、终止理由、期限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一、别居制度的概述 婚姻的本质目的在于夫妻永久共同生活,德国亲属法第1353条规定:"婚姻的缔结,以终身为目的",以明示婚姻的庄严神圣.但婚姻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结合关系,如果夫妻的感情破裂或有重大事由发生,而无法维持此种关系时,应允许婚姻当事人解除这种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若强制结合,反而增加当事人的痛苦,违反维持社会及家庭和平之道.  相似文献   

8.
我国建立别居制度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同居是夫妻关系中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也是夫妻人身关系的基石。作为同居对立面的别居 ,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拒绝维持夫妻共同生活关系而分别居住 ,免除其同居、共同生活、精神抚慰等义务 ,但仍保有夫妻关系。国家对别居进行法律调整而确立的别居制度 ,是指在保留名义上的夫妻关系的前提下 ,依法解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和由此派生的其它权利义务 (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有权等 )。在禁止离婚主义盛行的时代 ,它实质上是对客观存在的离婚要求的曲线认可 ;在许可离婚主义成为主流的当代 ,它已成为离婚制度的重要补充。别居制度发展到今天 ,已…  相似文献   

9.
别居制度早就被列为家庭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但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逐渐转变,别居现象已经是无法回避的事实,由于我国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使得别居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所以针对此种尴尬的境况,笔者提出一些粗浅的立法建议,期望对婚姻家庭法修改与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婚姻家庭立法在此起彼伏的论争声中顺畅地进行着。围绕婚姻家庭立法的诸环节,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也将有关结婚公告、夫妻同居义务和别居价值的思考述诸于本文希翼对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结婚公告论 在结婚程序的立法中,关于是否设立结婚审查公告制度,观点不一。有学者认为应当设立;有学者则认为无须设立。笔者赞同前种观点,其立法例、立法价值、立法思考如下:结婚公告,作为结婚审查制度中的重要一环,早在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中即有所规定。结婚公告制度,自其产生之日起,便担负着审查、监督当事人是否存在婚姻…  相似文献   

11.
别居又称分居 ,是一种不同于夫妻因偶尔不和而暂时分居的法律行为。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 ,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对婚姻家庭产生了一些新的认识 ,复婚率的提高 ,事实别居现象的大量存在 ,妇女社会地位、自身素质的提高 ,重视家庭对子女的亲情与教育 ,司法理论与实践上的准备为别居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可能性  相似文献   

12.
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是为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我国婚姻法就结婚问题专设一章.明确规定了男女结婚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从法律上明确了有效婚姻的构成要件。但是对无效婚姻问题却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使现实生活中和审判实践中对婚姻是否有效的认定标准都出现了混乱,导致大量无效婚姻以佥的面目存在于我国社会中,违法者却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这既严重违背了婚姻法的原则精神,又降低了我国的婚姻质量。所以,在我国以法律形式确立无效婚姻制度应该成为我们法学界和审判实践极为关注的课题。本文似从我国确立…  相似文献   

13.
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首次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使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更加趋于完善,对于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以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但由于无效婚姻制度在我国立法上是首次确立,对于该制度的理论设计,学界仍然存在着诸多争议,其内容也尚需结合我国国情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本文以民法理论为依据,并适当参照和借鉴了国外的相关立法实践,拟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若干学理上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4.
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填补了我国婚姻法在立法上的空白,是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一大进步。婚姻无效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但是目前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宣告机关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规定还存在缺陷,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的立法建议:违反结婚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扩大可撤销婚的范围;自始无效婚有溯及力,可撤销婚无溯及力等。  相似文献   

15.
从政治体制层面确立司法裁决终局性原则,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该原则的确立,必将极大地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极大地提升法院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必将有效地理顺立法、行政与司法的关系,并能在司法领域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领导原则。将司法裁决终局性原则确立为司法改革的突破口,可以使改革不走弯路并可以使改革卓有成效。确立该原则亟待配套两方面的制度措施:实行四级三审终审的审判制度;创建科学的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16.
陶毅 《法学研究》1983,(3):68-68
以前,研究中国古代婚姻史的著述,大多偏重于婚姻制度,而很少对婚姻立法的发展做全面的分析。胡曰武同志《唐律“婚书”考》一文(载《法学研究》一九八二年第二期,以下简称“胡文”),除了对唐的婚书制度做了阐述外,还就古代婚姻确立的法律形式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7.
一、离婚制度的沿革真正的婚姻家庭确立以来,几乎同时也就出现了。这种社会关系解体的制度。婚姻解体有的属于当事人死亡而自然解体,有的则是有婚姻存续期由于某种原因而解体,这种经过法律认可的婚姻解体制度,即离婚制度。在什么样情况下确定婚姻可以离异,与当时的社会物质条件,以及社会思想条件,政治法律道德等因素有关,不同的婚姻制度婚姻形态下,离婚制度也不相同。 1)古代社会的离婚制度,古代的婚姻制度属专权婚时期,  相似文献   

18.
本文通过对澳门与内地法律对结婚制度、离婚制度和婚姻法律后果的比较分析,提出解决我国区际婚姻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19.
陆晓萍 《法制与社会》2011,(33):175-176
在凉山彝族地区,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实际调整着彝族人的婚姻家庭关系。由于受到等级制度,宗法家支制度的影响,凉山彝族的婚姻习惯法有着自己的原则,形成了特有的婚姻形态,从其婚姻缔结的原则和婚姻的形态上看,都充分体现了神权,族权、夫权对凉山彝族人婚姻的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20.
刘凡 《法学研究》1981,(1):32-34
婚姻登记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区别新旧婚姻制度的显著标志之一。正确认识和实行婚姻登记,有利于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实现,有利于人民群众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也有利于国家的建设。一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的离婚登记和恢复结婚登记。这是国家指导婚姻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问题的法律程序,它的目的是,通过登记一方面保障合法婚姻的确立,另一方面防止违法婚姻关系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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