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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22):32-38
<正>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财政厅辽环函〔2022〕77号各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局:2020年12月31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印发了《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该奖励办法,两部门对生态环境问题举报内容、奖励流程等内容进行修改调整,并形成修订后的《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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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21):69-76
<正>京城管发〔2023〕8号各区城管执法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天安门地区、重点站区分局、房山燕山分队,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要求,市城管执法局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经2023年2月2日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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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1):41-44
<正>赣农规字〔2023〕2号2023年12月17日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部门:现将《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执法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执法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农业执法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规范举报奖励工作,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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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政报》2023,(16):27-34
<正>陕环发〔2022〕2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为规范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鉴定评估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2022年8月26日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有序开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生态环境部等14单位《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发〔2018〕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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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46):39-46
<正>京环发〔2023〕15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要求,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调整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京环发〔2022〕14号)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进行修改,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予以调整,形成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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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报》2023,(8):14-17
<正>川科政〔2023〕1号各市(州)科技局,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为深入贯彻科技部《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科技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农〔2020〕192号)、科技部《“十四五”县域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规划》(国科发农〔2022〕158号)、《关于扎实推进科技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国科发农〔2021〕368号),全面落实科技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乡村振兴农业科技行动的意见》(川科农〔2021〕9号)、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抓实新时期科技特派团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川科农〔2022〕14号)等文件精神,动员和鼓励农业科技园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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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2):32-39
<正>京水务法〔2022〕10号北京市水务综合执法总队,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北京市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4月25日北京市水务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特此通知。2022年5月6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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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报》2023,(11):13-25
<正>川建行规〔2023〕3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2023年4月23日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建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四川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经信规〔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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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2):127-129
<正>晋环规〔2023〕6号各市生态环境局:为落实生态环境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切实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职责,我厅组织制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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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1):38-40
<正>晋市监规发〔2023〕14号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所属事业单位,各协(学)会:《消费品缺陷信息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23年10月12日第22次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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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7):69-70
<正>晋发改规发〔2023〕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发展改革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21号令),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修订的《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规发〔2022〕2号),我委对《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形成的《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18〕335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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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5):18-22
<正>苏政办规〔2023〕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年7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23年3月17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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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45-49
<正>杭政办函〔2023〕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深化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23年1月10日杭州市深化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为深化杭州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8个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固体〔2021〕114号)、《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浙美丽办〔2022〕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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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9):38-41
<正>晋医保发〔2023〕11号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适应基金监管新形势,持续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共同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制定了《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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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20):24-36
<正>赣市监规〔2023〕8号2023年8月31日省药监局,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经研究,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反馈。(此件主动公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