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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必须继续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其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发展的法治支撑。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新质生产力,也就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2.
正因为人工智能,世界变了,也因为人工智能,智能交通也变了。2018,人工智能将更深一步强化交通的智慧性,推动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实现新变革;同时也在颠覆智慧出行方式和商业模式。相信2018是人工智能在交通领域唱主角的关键一年,拭目以待!人工智能的狂潮已经席卷世界,标志着智能化所代表的下一代生产力规则已经影响和改变当下的秩序,同时也正在颠覆智能交通行业。说及颠覆,必然是对之前传统方式的极大提升,而人  相似文献   

3.
以ChatGPT为代表的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产生具有革命性和划时代意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存在和发展必然极大程度引发社会生产力的新一轮爆发,进而决定生产关系发生重大改变。时下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仍然属于弱人工智能范围,但该技术的发展对传统刑法理论已经并将继续造成重大影响。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改变传统犯罪的行为类型、影响刑事责任的分配与转移并且改变现有的刑事责任主体范围。不能因为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不是人,而就一定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不能因为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没有生命,而就一定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能因为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没有人脑,而就一定不会具有独立意识意志(即辨认、控制能力);不能因为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无法具体适用现行刑法中的刑罚,而就一定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人类一样可能是同时受自然法则(他律的、自然律的因果性)和道德法则(自律的、由自由而来的因果性)支配的物种,从而推定其可能拥有自由意志,进而满足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最本质条件。  相似文献   

4.
吴玄  晓野 《检察风云》2023,(1):9-11
<正>当前,人类社会已经由信息化、数字化步入了智能化时代。作为引领未来的战略性技术,人工智能(AI)及产业的发展不仅影响着未来国家间的竞争,也正深深改变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人工智能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引擎近年来,伴随着高性能计算机、云计算、大数据、传感器的普及以及计算成本的下降,人工智能技术已经步入第三次高速发展时期。人工智能正成为数字经济的新引擎和国际竞争的新焦点。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均将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作为提升国家竞争力、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强调“要紧紧抓住信息化建设带来的机遇,大力加强智慧检务建设。”检察机关人工智能建设的成效值得深入调研。以S省Z市G区检察院人工智能与智慧检务建设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从类案大数据检索、文书智能生成、程序智能预警、办案质效提升等方面进行数据分析,破解基层检察院人工智能建设进程中存在的盲目追求智能范围广度而忽略深度、忽视司法活动的多元化与差异性、技术开发与一线需求断层等问题,从增强顶层设计,明确法律人工智能的限度、专门化技术创新、法律人参与度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对法律人工智能未来的发展方向和举措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6.
<正>技术天然具有两面性特征,类Chat GPT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给人们带来便利和美好憧憬的同时,也蕴含着犯罪风险。帕加洛在《法律与人工智能高级导论》中指出,“人工智能可能具有特定形式的犯罪人格,考虑到人工智能的灵活性,可塑造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系统,以从事输入、输出和逻辑操作的连接为特征的活动……人工智能犯罪新场景的唯一限制是人类的想象力”。  相似文献   

7.
程乐 《政法论丛》2023,(4):69-80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落地与大规模应用,改变了人类与人工智能的传统交互模式,对社会生产方式产生了重大变革。国际国内都出现了对人工智能主体地位及法律规制等方面的学术探讨,以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伦理道德、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与数据保护、市场垄断、网络犯罪和数据安全等一系列风险。在现阶段,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应坚持安全与发展相平衡的理念,在以人为本的原则统领下设计人工智能伦理准则,推动构建以通用人工智能立法为基础,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专门性管理办法为补充,以既有法律规范为根本的系统性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8.
培育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关键是集聚生产要素。生产要素向未来产业链的集聚或分流,不仅受到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也受到政府政策的驱动作用。然而,地方政府政策在驱动生产要素、培育产业链、发展当地经济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政策调控市场供需“不平衡”、分配市场利益“不公正”、驱动技术创新“不理想”、权力管控“不规范”等方面问题。理论上,地方政府破题的关键是通过生产要素集聚与未来产业链“双螺旋”耦合的路径,促进未来产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实践上,地方政府解题的政策创新包括: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未来产业企业运营的法治性;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合理布局“地标性”未来产业;健全未来产业链长制,促进未来产业园区集聚化发展;优化未来产业基金管理规则,推动未来产业科技创新;创新校企“产学研”融合机制,助力未来产业业态升级。  相似文献   

9.
吴玄 《检察风云》2023,(19):14-15
<正>近日,全国多地发生FaceTime诈骗事件,同时有不少苹果用户在社交平台上反映相关问题。作为一种常见的交流方式,线上视频在为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个人信息风险。当下,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更加凸显出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新问题与新挑战。不断迭代的人工智能技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线上视频中伪造受害者的人脸已经不是难事,其具体使用的,就是人工智能的深度合成技术。  相似文献   

10.
王秀梅  张雪 《人民检察》2023,(19):11-16
新兴的人工智能犯罪正在挑战传统的刑法概念,特别是犯罪行为、犯罪意图、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尽管学界展开了关于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资格的激烈讨论,但我国刑法尚未赋予人工智能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虽然现阶段人工智能的行为几乎完全可以归责于人的行为,现有刑法体系可以应对弱人工智能产生的大部分危害,但是对于强人工智能或超级人工智能实施的新行为,刑法可能不足以应对。对此,刑法有必要作出适度改革,增设人工智能相关的罪名,确立相对严格责任制度,以有效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1.
<正>人工智能(AI)不仅仅是一项技术,也是全面数字时代到来的重要标志。《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是上海市人工智能产业迅速发展的客观写照和必然要求,也是上海市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催化剂和稳定器。为了使数字时代的经济社会保持健康稳定发展,有必要对人工智能行业标准、隐私权保护和主体责任等重点领域法律问题做进一步研究,推动人工智能在“以人为本,科技向善”的原则基础上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12.
人工智能在专利发明创造领域参与程度逐渐深化,对现行的专利法带来诸多挑战。一是人工智能算法的可专利主题。因人工智能算法看似与传统的数学算法一致而被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尽管存有争议,但从专利法促进新技术发展和“与时俱进”的时代使命出发给予其专利保护是较为务实的做法。二是人工智能时代的专利审查标准。针对传统专利性判断标准已在人工智能时代失灵,适当调整“专利三性”,确立适合于人工智能专利的“新三性”标准。三是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权利主体的界定。在人为因素仍作用的弱人工智能时代,可以基于专利法中“二元主体结构”,承认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的资格,同时将专利权赋予人工智能开发者或管理者。四是人工智能专利侵权认定。在人工智能专利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上采取动态区分规则:区分人工智能不同的发展阶段;区分不同阶段人类介入因素的作用;区分不同阶段不同主体对侵权结果的作用等。  相似文献   

13.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过程中的风险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内在风险”,包括冲击现有的秩序与制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等。人工智能产品风险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外在风险”,其可能对人类社会造成威胁甚至实际的危害。人工智能技术风险不同于克隆人技术风险,因为人工智能技术对人类传统的伦理道德并未造成实际的背离,且是被鼓励和支持发展的技术,其发展趋势具有不可预测性,其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影响是“渗透式”的。面对人工智能时代的技术风险,应追究人工智能缺陷产品研发者的刑事责任,包括故意和过失。应追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同时,在刑法中确立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增设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种类。  相似文献   

14.
人类正经历第四次科技革命时代。新的科技革命带来了生产力的发展,也带来了社会关系的变革,刑法作为社会治理法应积极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新变化。但是,刑法是保障法,应保持立法克制。人工智能机器人本质上属于人类的创造物,不能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对其施加"刑罚"没有意义,赋予其刑事主体地位尚不具有现实可能性。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操控者(制造者、所有者、入侵者)利用人工智能机器人实施犯罪行为应承担故意犯罪刑事责任。此外,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制造者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和结果回避义务,其所有者未尽到保证人的监管义务,均应承担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5.
正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技术的创新,智能交通行业也不例外。技术创新可以为交通行业的科技进步注入力量和动能,提升服务体验,助力攻坚克难,推动交通强国发展。2019年9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的《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中关于技术创新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瞄准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世界科技前沿,加强对可能引发交通产业变革的前瞻性、颠覆性技术研究;推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超级计算等新技术与交通行业深度融合。  相似文献   

16.
伴随大数据、物联网、深度学习等技术的发展,一个“万物互联、人人在线、事事算法”的人工智能时代正在到来。数据是人工智能的基础,算法是人工智能的本质,人工智能越智能就越依赖数据的喂养和算法的支持,由此引发严重的隐私危机。一方面,人工智能极大地增强了隐私入侵的能力,带来了更多的隐私获取性;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侵害隐私的行为极具迷惑性,造成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对此,传统隐私保护法律框架显得捉襟见肘,既无法有效保护人们的隐私,也难以充分发挥个人信息的利用价值,而欧盟最新的《一般数据保护法》则做了诸多有益的探索。面对人工智能时代提出的新挑战,我国应当完善隐私保护的法律体系,重视隐私保护的技术路径,探索隐私保护的市场机制,确立隐私保护的伦理原则。  相似文献   

17.
正"新基建"风潮已来。4月20日,国家发改委明确划定了"新基建"的范围。"新基建"三大领域将包括: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为代表的信息基础设施;深度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智能交通、智慧能源、防疫基建等融合基础设施;能源科学、生命科学、材料科学等创新技术基础设施。"新基建"带来新机遇,作为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新基建"已成为企业寻求创新机会和转型升级的重点布局方向。"新基建"之所以火爆,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疫情  相似文献   

18.
人工智能技术引发各类伦理与法律问题,对人工智能进行规范已经成为世界共识。基于此,各国学者针对人工智能应用规范展开研究,呈现出从伦理规范研究向法律规范研究演进的态势。当前,国外人工智能应用规范研究已经取得多项共识,同时也存在诸多争议。主要共识包括三点:一是人工智能伦理研究的方向应为社会伦理,二是基于确定的人工智能伦理,研究重点应当进一步转向技术实现,三是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具有局限性,未经法律规范的人工智能具有侵权风险。现有争议主要集中在人工智能立法的重点问题、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方向、人工智能法律体系的构建取向上。主要争议问题包括: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人工智能应用侵权的法律责任、人工智能治理中的发展与规范冲突、人工智能治理中的预防与监管平衡、人工智能特殊法律体系构建的主要方向等。未来研究应当立足现有对伦理原则的共识和对重点法律问题的讨论,从系统视角设计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体系,同时在方法上注意融入计算机领域的研究方法,强化人工智能的技术属性。  相似文献   

19.
传统的法医学鉴定依赖于法医专家提取信息,运用医学、生物学等多领域知识结合工作经验作出鉴定意见,不仅耗时耗力,而且存在难以克服的主观因素。在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为法医学带来了新思路。近些年,国内外法医学者们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开展了人脸识别、年龄及性别鉴定、DNA分析、死亡时间推断、损伤以及死亡原因鉴定等多方面的研究,显示出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解决法医学鉴定问题的可行性与优越性。人工智能技术作为一种适应时代发展的崭新技术手段,为法医学带来新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新挑战。如何科学应对这些挑战,形成人工智能和法医学协同发展的"人工智能+法医学"新模式,是大数据时代下法医学发展的新方向。  相似文献   

20.
《检察风云》2022,(23):36-37
<正>算力是数字经济时代新生产力,已成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支撑数字经济发展的坚实基础,对推动科技进步、促进行业数字化转型以及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国算力发展指数白皮书(2021年)》测算,算力每投入1元,将带动3~4元的经济产出。万物智能时代对计算的需求呈百千倍递增态势,科学研究、人工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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