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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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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姜贺冰 《法制博览》2023,(31):52-54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谣言类犯罪的认定上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实务当中常常出现认定错误、张冠李戴的情况。这样的情形十分不利于法学研究,自然也不利于实务认定。因此,需要对我国谣言类犯罪做出清晰的界定,以最大限度保障司法公正。为了这一目的,首先将实务中的一些有典型意义的判例进行分析,最终得出我国在认定谣言类犯罪上存在着标准过松或过紧、罪名之间认定错误等情形。之后,对谣言及谣言类犯罪作出界定,明确论述重点。接着将我国实务当中出现的问题做深入剖析,并为认定上的问题提供可能的解决方法 ——对于谣言类犯罪的各项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对谣言类犯罪做出汇总性质的规定、在《刑法》条文中增加一些提示性的规定、对谣言类犯罪的罪状做出修正。  相似文献   

2.
廖黄鹏 《法制博览》2023,(15):82-84
电信网络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犯罪,突出揭示了刑法在应对数字化犯罪中的不足。数据刑法的构建面临着迫切的社会需求。电信网络诈骗的数字化特征主要为财产损害的数字化、行为特征的操纵与配合以及风险的全局化,现有我国《刑法》在对其应对上存在客观方面构造局限、法益评价狭窄和情节类要素适用模糊的特征。对此,数据刑法要求刑法在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应对上重新定位相关罪状表述,在诈骗罪构成要件上宽松化理解;扩大法益类型,纳入信任法益;对情节类要素独立化处理,使其等同于数额要素。  相似文献   

3.
徐思琦 《法制博览》2023,(8):154-156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市场化属性导致相关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进一步泛滥,为打击不法侵害、创造权利安全,亟需对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及刑罚进行调整。其情节标准的数额化评价偏离趋势以及倍比罚金刑制度下“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司法实践难以确定导致的尴尬处境等问题都要求进行制度完善。应调整章节体系,坚持以法益侵害性为核心的犯罪实质判断以及通过将权利人之损失纳入罚金刑计量体系与升格的自由刑相匹配等措施引入,得以在防止刑法适用恣意的前提下促进良好的网络著作权生态环境的构建。  相似文献   

4.
行政处罚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而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界定行政处罚的标准使得实践中许多名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实质是行政处罚的情形存在。笔者认为认定行政处罚应从该具体行政的实质出发,不能仅凭其名加以判断。本文结合具体案例来分析行政处罚的街道,并阐述具体认定标准,并对我国认定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构想。  相似文献   

5.
刘国平 《法制博览》2023,(11):15-17
对《刑法》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从其规定”是否需要司法宣告,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刑法从业禁止具有实质上的保安处分属性和形式上的裁判规范属性,应据此区分刑法从业禁止和行政法从业禁止。基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对从业禁止“从其规定”应予司法宣告,需要对个案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并裁量适用。在刑事判决中,可以援引行政法的规定,禁止内容和禁止期限原则上应与行政法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6.
随着毒品犯罪情势不断变化,毒品案件审理中所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复杂。对于以吸食为目的互易毒品的行为、毒品代购者“蹭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对于同城运输毒品行为,要结合运输毒品的数量、频次、目的以及获取报酬的情况,认定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对于吸毒者的运输毒品行为,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构成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或是无罪;对于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行为的量刑标准的认定,要坚持“现实危害+可能性危害”相结合的认定标准。在毒品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处理上,要明确违法所得及收益的外延,建议在特定情形下实行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人证明相关财产不是毒品犯罪收益,同时完善案外人的救济制度。由于贩卖毒品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其既遂可以“以交易为目的的控制”为参照。  相似文献   

7.
本文从案例入手,阐述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含义、沿革和新旧条文比较,通过介绍侵犯法益的不同学说,指明我国大陆地区刑法所采取的学说及其合理性,再逐一阐释了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的内涵及认定标准,最后从法律规定、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三个角度来解决所提问题,得出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没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所得的财物能认定为"犯罪"所得的结论。  相似文献   

8.
《刑法》第134条之一“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设罪名,该罪的设立是在风险社会到来之际提倡发挥刑法预防功能的具体体现。在具体适用时应准确把握危险作业罪的争议点,借助法教义学对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及主观罪过形式进行规范解读。如对“安全管理规定”的法律来源作扩大解释;在理解“危险物品”的概念时应参照刑法条文进行限缩解释;建议本罪第3项将“运输环节”纳入规制范围内并肯定其与危险驾驶罪第4项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从危险的重大性、紧迫性、结果指向性三个方面对“现实危险”进行认定;引入过失危险犯概念为深入明晰本罪的主观罪过为过失提供理论支撑等,同时从刑法体系性解释角度出发,厘清涵盖在《刑法》第134条下三个罪名间的关系,避免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出现规范界限与处罚条件含混不清的情形。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拟制本质上属于法律类推,两者分别侧重于立法和司法。司法解释中的拟制规范也属于法律拟制,刑法拟制规范包括立法拟制和司法拟制两种类型,后者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应予以肯定。我国有关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包含着拟制规范和注意规范,应注意将两者加以区分。刑法拟制是类型思维的具体表现,拟制构成要件与基本构成要件之间具有相当性和均衡性。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拟制构成类型主要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与性健康保护法益的拟制类型,如性自主决定年龄阶段的设定、性侵害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未成年人性健康法益的分层保护等问题;二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害犯罪的拟制构成,如受照护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的拟制保护、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害行为的拟制规范;三是强制猥亵他人、猥亵儿童犯罪的拟制构成,通过认识和把握对猥亵犯罪所侵害法益的拟制规范,可以将猥亵、强奸等相关罪名加以区别。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强奸、猥亵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包括奸淫幼女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强奸未成年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当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加重情节,都涵...  相似文献   

10.
目前刑法理论界对连续犯作一罪处断的理论根据有:避免以实质竞合的方式来处理连续犯;具有一定的诉讼价值,符合刑法经济性原则;防止对犯罪人量刑畸重;是主观主义刑法思想的产物等观点。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不能作为连续犯作一罪处断的理论根据。连续犯作一罪处断的理论根据在于:连续犯的主观恶性明显低于行为人实施数个独立的同种犯罪的情形。其造成的客观危害的大小,也比行为人实施数个独立的同种犯罪的情形低。因此,对连续犯不能数罪并罚。另外,连续犯是实质的数罪,对连续犯不能只按照其中一个犯罪进行处断。对连续犯只能处断为一罪,再考虑其他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大小,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相似文献   

11.
为增强与新《证券法》之间的协调性,《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进行了联动修改。其中,本罪三项新型操纵市场行为的增设是对其行为方式的明确化。但这并不意味着修正前本罪行为方式的规定违背了明确性原则,仍有必要对明确性原则的具体内涵、判断标准与实现路径进行系统地梳理与澄清。此外,在体认立法上的犯罪化与司法上的犯罪化的语境下,犯罪化的概念应当重新界定。本罪增设三项行为方式虽系刑法修正,但并非立法上的犯罪化。在刑法修正与刑法解释的关系问题上,刑法解释的终点,即为刑事立法(刑法修正)的起点。但是,刑事立法(刑法修正)的起点,不一定是刑法解释的终点。在刑法解释所能辐射的范围内,除非基于价值上的重大考量,否则刑事立法无需加以修正,给予刑法解释足够的空间。本罪中兜底条款的规定为新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刑法规制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供给,同时也是本罪适用的难点所在。主流观点关于兜底条款的解释规则存在概念混同、标准混乱、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难以兼顾等诸多缺陷。应重构兜底条款的解释规则,提倡兜底条款相对从属性说。  相似文献   

12.
根本违约制度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承继,并为重要的国际公约所采纳,已成为现代合同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各国对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却并不相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平衡了两大法系的规定,对根本违约采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被国际贸易合同广泛参考,其条款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又限制了其适用。我国《合同法》中也采纳了根本违约制度的实质内容,为我国合同解除提供了更为科学的法定解除事由。但其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应借鉴《公约》对其加以修改或解释。  相似文献   

13.
司明月 《法制博览》2023,(25):84-86
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域外国家,对“软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非常积极。域外刑法对“软暴力”行为的调整范围很广,规定了众多情形的“软暴力”行为。例如,对“软暴力”犯罪行为,采“立法定性”立法模式,仅以“行为标准”予以定性,无情节、后果等定量要素标准,并保持立法活性,不断扩大犯罪圈;司法定量方面,宽严有度地将罪行分层而设;涉及“软暴力”行为的犯罪,量刑幅度大都偏轻,多属于轻微犯罪,为有效治理此类多发的轻微违法犯罪,日本和法国分别设立了城市管理法庭和违警罪法院进行专门管辖。  相似文献   

14.
《刑法》第17条第2款以行为手段、所侵害法益的种类、法定刑、多发性等作为划定标准,规定了较常发生的严重危及人身权利和致瘾性的犯罪,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只要实施8种罪质行为,就应追究刑事责任,不限于8个罪名。未成年人仍应以刑事责任能力作为刑事责任根据,但有其特殊性。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从无到有是主观能动性逐步提高、意志自由度逐步增大的过程且存在于一个制约性与社会化的博弈阶段,这决定了未成年人辨认能力较弱或者虽然具有辨认能力但控制能力不足。我国应当维持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的刑事责任范围应当限于危及重大人身权利和健康的情形,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和特定的毒品犯罪。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我国生产、销售假药的现象频频曝光,各地制售假药的案件层出不穷,但是在定罪方面却不能达到统一标准。民间偏方不能一概认定为假药,药用辅料应当认定为药品。本罪的主观上行为人须以营利为目的,同时要明确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其他相近罪名的区分,最终达到准确认定本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未成年人犯抢劫罪,无论是已满16周岁的,还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对少年抢劫犯如何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如何正确适用刑罚的认识不同,导致适用刑罚不统一,地区间、个案间量刑不平衡的现象较为普遍。本文试根据刑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少年刑事审判实践,就争议的几个问题作粗浅探讨。一、 未成年人抢劫罪的认定问题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未成年人犯抢劫罪大致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暴力、胁迫…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犯罪学界,对犯罪概念大致有两种不同看法。第一种是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等同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即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的违反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第二种看法是,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不应等同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它是以刑法作为依据,但是不局限于刑法的规定,它还包括其他法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有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的不良行为。①目前后一种观点已基本成为我国犯罪学界的一种共识,或者说比较接近的共同认识。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们认为,“将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合一,简单明了,多数情形下也无不可…  相似文献   

18.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性防卫能力削弱司法鉴定意见下相关性侵案例案件的处理,明显存在完全依赖于司法鉴定意见而脱离强奸罪的认定本质要求的缺陷。在性防卫能力削弱的司法鉴定意见情形下,强奸罪的认定应当回归到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进而侵害或者威胁了其性自主决定权的行使这一标准上来。妥当的思路应当是:在是否侵害或者威胁了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这一本质标准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便可以围绕该本质标准分层次有维度地进行,即以妇女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进行直接判断;以是否基于对自身性权利具有完整认知情况下的同意进行刑法判断;以性自主权是否受到侵害为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9.
刘海明 《法制博览》2023,(28):76-78
随着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大量外国人涌入中国,相应的帮助外国人获得入境证件或者滞留许可的“中介公司”也应运而生,这些中介公司往往采取出具虚假材料的手段帮助外国人骗取入境证件,极大扰乱了我国出入境管理秩序。国家在重拳打击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新的问题。笔者发现在打击有偿出具虚假材料帮助外国人骗取“入”境证件过程中,因《刑法》仅在三百一十九条规定骗取“出”境证件罪,而未将骗取“入”境证件规定为犯罪,司法实践有部分案件被认定为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在法律适用上有类推嫌疑。建议立法机关增设“骗取入境证件罪”,以解决打击需要与法律滞后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20.
饶乾建 《法制博览》2022,(10):57-59
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频发,使得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备受关注.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是《刑法》对其进行非难性评价的前提.我国以年龄标准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的成熟程度与日俱增,已较早地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从未成年人犯罪态势、刑事责任年龄的实质依据、我国刑事政策以及国际最低刑龄的规定,将最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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