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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资金划拨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小额电子资金划拨中的反垄断问题是亟待研究的重要问题.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项:禁止联合限制竞争的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反竞争的企业合并.在美国,这三项制度对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技术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而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在于:电子资金划拨体系中服务费用的限制则应纳入反垄断法的一般规制;在认定路径规则和对参加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网络的成员身份的限制性规则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应比一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的构成标准宽松;对于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无疑要进行合并控制,但控制标准要放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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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因素是研究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法的一个切入点。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是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所影响的宏观利益,它们最终落实在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各微观利益群体的利益上,即资金划拨的高速性、低成本性和确定性。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和《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通过各种规则设计,在不同程度上贯彻了上述利益因素。我国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法也应以高速性、低成本性和确定性为指导,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和《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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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用地企业有权在其上设定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效力除了取决于是否履行合法有效的登记审批手续,还必须区分房地单独抵押和房地一并抵押的情形。已设定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政府不得收回,否则抵押权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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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化趋势愈加明显。本文在详细阐述划拨土地使用权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现行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化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而从突破旧体制、建立新制度的角度出发,尝试提出完善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化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以期对国有土地的科学管理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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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通信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网上银行已成为金融服务的主要手段,其中小额电子资金划拨(Consumer 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s)业务是近几年金融业务发展和普及最快的业务之一。这个新兴的金融服务业务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资金划拨方式,也对世界各国的金融立法产生了冲击。尤其当小额电子资金划拨中出现因欺诈而造成的损失时,其损失额如何在客户与银行之间分担,更是一个棘手的法律问题。本文将结合我国和国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类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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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电子计算机是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它的诞生改变了人类的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传统的金融交易。现代银行都纷纷改进自己的交易程序,用更便利、更高效率、更安全的交易体系来吸引更广大的客户,但是与此同时,更多的隐患也随之而来,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也渐渐浮出水面,怎样使金融的电子化更安全、更便利也成为全世界学者关注的问题,本文主要对现在流行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里所包含的潜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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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与安全程序——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的核心概念及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启示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电子资金划拨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环节。作为世界上调整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最完善的法律,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创设了“支付命令”和“安全程序”等全新的概念与规则。支付命令不仅是4A编所界定的支付指令,而且对确定4A编的调整范围和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各当事方权利义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安全程序是支付命令的认证手段,其相关规则将欺诈损失在各当事方间进行了分担。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具有如下启示:“功能等同”方法不是电子商务立法的唯一思路,我国立法应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的经验,考虑创立具有全新概念、全新规则专门调整电子商务特定关系的法律;我国电子商务法应是一个法群,而不是一部法典;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就电子化权利的转让问题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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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破产时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主观认识上存在偏差;二是立法上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一致;三是司法实践中地方政府强势影响司法。针对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正确认识划拨土地使用权,分清理论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现实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其次要协调好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再次要规范政府的土地收储行为,现实中已经存在的符合公共性目的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无偿收回,但对于经营性划拨土地使用权要区别对待,如果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可以收回但须依法补偿,如果为了其它目的,政府就应该通过有偿收购的方式遵循民事交易规则来储备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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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的西方经验表明,认证是权利的另一种成本,是建构良好的法治和治理秩序的必要条件,是一项政府应该提供的公共物品。国家认证的公共性,体现在它几乎是所有国家制度的前提,因此堪称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的基础"。在建设法治国家、税收国家、福利国家和监管国家的过程中,现代国家需要不断增强其认证能力,让多数人进入认证体系,从而加快国家基本制度建设的进程,提升法律与政策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沟通国民的中间成本,逐步实现关注绝大多数人的期望并为绝大多数人服务的良治状态。认证这种"治理术"在发达国家的制度化和例行化,应当为追求民主法治的人们所正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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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货车司机将运输中的货物非法占为己有,再用次品或废品补足重量,冒充原货物交付收货方的行为的定性,其前阶段调包行为根据运输中的货物的占有归属,可能构成盗窃罪、侵占罪或职务侵占罪,其后阶段交货行为构成针对财产性利益的诈骗罪,该两阶段行为按照吸收犯处理。在财产损失的认定上,宜采取整体财产说的立场,在满足一些特殊条件的情况下,犯罪数额可以扣减次品价值。如果收购原货物的人与司机有共谋,对调包行为的完成起到一定作用的,收购人与司机成立共同犯罪,即使数名司机彼此之间没有共谋,收购人的涉案数额也应累积计算。验货人员与司机勾结,明知是不合格的次品而予以签收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正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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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明确了损伤程度鉴定的标准和原则。等级分明的鉴定标准和充分考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法律属性、与-瞄床诊疗的关系及实践经验的鉴定原则为司法鉴定活动提供了新的技术类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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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运用于诉讼活动就是司法鉴定,它与法医类司法鉴定,是不同类别的鉴定,适用范围不同。作为《侵权责任法》专列的一类特殊侵权类型,其技术鉴定的名称,以“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为妥。目前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医疗纠纷争议中最为关键的“诊疗行为的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两个问题,正是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所无权涉及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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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要确定非由当事人过错所致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以货物交付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理论,得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采纳,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该公约的相关规定,但存在不足之处。我国《合同法》应在有关“风险”的概念、风险转移原则的调整范围和适用的前提条件、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风险转移的交付时间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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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证人模式与司法鉴定模式之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专家证人模式与司法鉴定模式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解决专门性事实问题上两种不同的模式。两者在法律文化基础、有关专家的诉讼地位和资格、程序启动、质证、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上都有很大的不同。然而,由于两种模式都存在其固有的缺陷,近年来各国都在进行相应的改革,出现了相互融合和借鉴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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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契约独立性理论建构的前提性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物权变动为什么必须经过交付,交付是否暗含了一个转移物权的契约或者只是一个单纯的履行债权契约的事实行为,黑格尔基于市民社会辩证法对抽象个人观所作的批判以及特殊意志的现实性能够有效地解读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必须交付的问题。黑格尔共同意志与特殊意志相对实存的二元架构对于理解意思表示(Willenserklarung)和确证交付作为处分行为的现实载体所具有的独立性具有重大现实指导意义,能够为有效读解关于物权契约的理论争议厘清认识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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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程度鉴定是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近年来,法医学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不断呼吁对1990年与1996年发布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相关标准进行修订。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条款内容和结构设计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备受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的广泛关注。眼外伤是比较常见的损伤类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眼外伤的条款规定较以往变化明显。本文从眼外伤的条款设计出发,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探讨和总结新标准的修订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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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作为新型的证据种类为新《刑事诉讼法》所确认,在辨认程序缺乏立法规制的情况下,如何对其可靠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成为实践中的难题。"两院三部"联合制定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初步确立了辨认结果的审查判断规则,为法庭审查和采信辨认证据提供了一定的根据。但是,在辨认录像制度、见证人在场制度以及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尚未有效确立的情况下,对具有"传闻证据"性质的辨认笔录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仍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不但难以发现辨认过程中存在的程序瑕疵和程序违法问题,而且无法完成对辨认结果可靠性的实质审查任务。本文针对我国侦查实践中常用的列队辨认和照片辨认程序,提出了具体的审查内容和方法,对"暗示性辨认"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规则。对于辨认结果证据能力的认定,可以借鉴美国的"总体情况规则",采用"可靠性"判断标准,对于违反辨认规则获得的辨认结果,并不当然否定其证据能力,当该结果获得了"真实性的情况保障"时,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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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的变化与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在实施了二十多年的重伤标准、轻伤标准、轻微伤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标准科学、临床医学、法医临床学的最新理论成果,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制而成。标准在形式上完全按照标准的格式进行编排,将损伤程度分为3等5级,增加了大量的鉴定操作性的技术规范。标准在内容上解决了实践中部分疑难复杂问题,增加了判定损失程度的损伤类型,明确了一些有争议的损伤鉴定情况。笔者同时也指出了其中存在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比如标准的法律性质不明,标准不能穷尽所有损伤类型,标准涉及的专业知识发生变更,标准内容有争议的处理原则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