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契约自由原则相对化与定式合同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要关注于定式合同基本性质 ,以便促进中国定式合同的研究水准。为了达到上述目的 ,主要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 ,探讨在合同自由原则由于种种原因逐渐相对化的历史条件下 ,定式合同是否仍然具有合同的基本性质。结论是即使契约自由原则受到一定限制 ,但是并没有使得定式合同丧失合同的基本属性。 相似文献
2.
3.
4.
5.
《中国法学》2016,(6)
当法律需要实现的目标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时,强制性规则是必要的,但当法律试图调整承托双方之间的利益公平时,就产生了强制性是否需要和进行干预程度的问题。强制性规则虽然对国际海上班轮货物运输合同责任的公平性分配、保护货方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其整体效果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强制性规则的缺陷集中体现在责任的固定上,这会削弱效率价值的发挥,而是否取消强制性干预主要是由船货双方谈判势力的平等性所决定的。目前的航运事实未能证明承运人继续和长期拥有这种优势的谈判地位,承托双方谈判势力趋向平等,从而为契约自由提供了基础。基于国际班轮运输的部分长期合作性合同中承托双方谈判势力趋向平等,《鹿特丹规则》中制定了批量合同,回归契约自由原则,以构建一个整体上有实效的,但应受到一种最低限度的航运安全、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限制的航运秩序。这代表了当今国际海上班轮货物运输合同中强制性的干预程度、强制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平衡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6.
论合同效力的有关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文章从分析合同效力中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内涵及意义入手,结合我国法律对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探讨了我国对合同效力规定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包括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违法等制度作了较全面和深入的分析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统一合同法中合同效力的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包括减少无效合同的范围,建立效力待定合同制度,完善“重大误解”制度,对真意保留和虚伪表示的意见,有关撤销权的归属问题,明确违法性合同的含义,完善合同中的显失公平制度等 相似文献
7.
晏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4):95-102
吉尔莫所谓的契约之死,无非是契约自由的丧失,也即和契约正义"合体"的契约自由的丧失。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由"合体"走向背离,是因着"主体平等"和"完全自由市场"在垄断的语境下不复存在。格式合同的出现成了契约自由背离契约正义的典型例证。在格式合同中,合意和选择失去了意义,契约自由背离了契约正义从而走向了形式正义的泥沼。将实质公平理念引入契约自由原则,或许能带来契约的再生。以实质公平理念规制格式合同,通过国家干预性质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实现格式合同中自由与正义的"合体"。本文以格式合同的典型司法案例为例证,研究了如何将经济法关于实质公平的价值理念引入格式合同的民商事审判,以探索一条如何达致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新的"合体"以及契约自由再生的司法实践路径。 相似文献
8.
论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经济》2008,(7)
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作为我国合同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各自独特而重要的作用。二者往往表现出许多相互矛盾性,但透过表面深入地剖析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功能与价值取向,就会发现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互相补充,互为平衡,共同推动市场自由竞争,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相似文献
9.
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作为我国合同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各自独特而重要的作用。二者往往表现出许多相互矛盾性,但透过表面深入地剖析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功能与价值取向,就会发现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互相补充,互为平衡,共同推动市场自由竞争,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相似文献
10.
法官在解释有争议合同条款时 ,是以“合理第三人”为标准的客观解释而得出的意思 ,如果这种意思被当事人所接受 ,也可以说是当事人的新的意思。也可能以“合理第三人”为标准而得出的意思因异于双方意思不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 ,但双方当事人又不愿意因错误而撤销合同 ,即愿意保持原来合同的有效性 ,法官就只能依被解释出的意思进行裁判。在法官对合同进行补充解释中 ,当事人因未约定缺漏内容 ,根本无所谓合意。因此 ,在补充解释中 ,如果说是当事人的意思 ,就显得更加牵强。在这种时候 ,当事人承担了一种根本不是源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 ,在这里已经从实际上消灭了当事人自治 ,而代之以以裁判为目的的“规范性意思”。那么 ,如果这种解释已经完全背离了当事人的意志 ,应当通过撤销制度来维护意思自治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11.
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申请解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同僵局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合同法不能通过确认违约方享有解除权的方式打破僵局,但有必要通过确认司法解除制度,允许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法律必须对合同僵局情形下的司法解除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以维护诚信和公平原则,并保障交易的效率。打破合同僵局的要件包括: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且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第353条第2款虽然对打破合同僵局作出了大胆的尝试,该规定是我国民法典的大胆创新,但其关于合同司法解除的条件规定得过于严苛,且与打破合同僵局的现实需求并不完全吻合,因此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12.
劳动人事仲裁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鉴于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某些案件受理范围发生意见分歧以及同一案件既涉及劳动(人事)争议又涉及民事纠纷应由哪一部门受理等受理案件范围、交叉案件的受理、申请仲裁时效、举证责任、处理争议程序等劳动人事仲裁立法尚无规定或认识不一,应研究确定划分受理案件范围的标准、交叉案件受理的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和完善处理程序,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14.
税收的本质是人民与国家间的“契约”,而契约所蕴涵的平等、协商等理念正是我国当代税务行政中的稀缺品质。平等理念拓展了长期局限于纳税人间的传统平等观,将平等延伸至税务机关,重视实质平等。协商理念蕴涵双向交流与沟通之意,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意志表达的尊重倾向,也将为单一的权力行政手段增添活力与弹性。平等、协商理念对于提升纳税人主体地位、增进税收公平、改善征纳关系、实现高效行政都颇具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5.
默示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 ,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一般只规定不安抗辩权 ,它是作为双务合同的特殊效力规定于合同的效力部分。之所以有此区别 ,其原因在于大陆民法体系追求体系完美、逻辑严密而在保护合同一方当事人中煞费苦心 ,而英美法国家的法官可以判例形式创设一项新的法律制度 ,即特殊的违约救济制度———默示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16.
新合同法是我国第一部法典性质的合同基本法。该法的颁布与施行,标志着我国合同主体行为的规范化已迈入新型的法治轨道。但是,新合同法在部分内容和逻辑语法上,分别存有某些瑕疵,如关于合同的定义与定性有失偏颇,法条之间有矛盾和逻辑错误等等,须予以矫正。 相似文献
17.
18.
在具体行政契约制度中,行政主体的给付不能之类型不应完全仿民法之立法例,而应根据行政主体之特殊性,结合依法行政原则,将其给付不能区分为法律不能与事实不能两大类型。就法律后果而言,因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中的优越地位,故应使其负担更多的契约风险,以平衡行政契约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9.
Shiyuan Han 《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2006,1(1):121-152
China is drafting its first Civil Code now, and the Chinese laws have seen an expansion of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and a new
structure of contractual liabilities. This paper expounds this trend through the perspective of contract liabilities. It mainly
analyses the anticipatory breach, the enforced performance, damages, payments stipulated by the contract, the statutory rights
to termination, the unification of guarantee liabilities for defects and liabilit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and makes the
conclusion that China Contract Law CCL will be put into the future Chinese Civil Code, with some necessary technical changes
and amendments. 相似文献
20.
Avihay Dorfman 《The Modern law review》2012,75(6):981-1009
One of the most acute charges against private property observes that ownership generates a trespassory duty of exclusion that far exceeds the requirements of a commitment to values such as freedom and well‐being, and accordingly there exists an analytical mismatch between the form of protecting ownership and the functions that this protection may serve. This article develops a novel account of ownership's normativity, maintaining that, apart from the functions it may render to external values, the form of ownership is in itself a source of value, in virtue of the society it may engender between free and equal persons. Any gap between the form and the function of ownership need not plague private ownership, because the functions of ownership do not exhaust the explanation of its good. The formal core of private property is a distinctively social one, even in the most isolated case of trespass to property.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