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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近年来,福州地区涉枪和偷私渡案件不断增多,边打边冒、屡禁不止,构成一种特殊的都市治安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该地区的有组织犯罪活动活跃,发展较快,该犯罪活动在加大刑事犯罪破坏性的同时,也增强了与司法打击的对抗性。因此,加快认识、了解有组织犯罪的特点、规律,增强打击力度已是十分紧迫的任务。关于有组织犯罪的理论简述有组织犯罪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我国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概念即体现在新《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集团”的定义中,在这里有组织犯罪等同于集团犯罪。它实际上是涵盖了一般有组织犯罪(一般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犯罪(公司化犯罪集团)两个等级的共同犯罪形式。按共同犯罪发展的递进顺序  相似文献   

2.
我国犯罪参与层面刑法理论的本土构建集中体现在有组织犯罪领域。在概念上,通过《刑法》《反有组织犯罪法》界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组织。在政策上,从“打黑除恶”转向“扫黑除恶”彰显有组织犯罪刑事政策的成熟,其内容具有广泛性、实质性、协同性和衔接性的特点。在刑事立法上,我国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了专门规则,并在特别累犯、限制减刑假释、洗钱罪上游犯罪范畴规定了该类犯罪的特别规则。在有组织犯罪网络化上,我国围绕网络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网络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融合的层面分别制定和完善相关规范。  相似文献   

3.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立法比较(一 )立法模式。目前世界上关于反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模式 ,大体包括三种 :(1 )尚未建立专门的反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这些国家的有组织犯罪尚处于发展时期 ,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尚未出现 ,因此对于集团性犯罪案件、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等 ,适用刑法上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犯罪组织的行为本身未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如墨西哥法律的规定。在墨西哥 ,虽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按纪律等级规则组织起来 ,以一贯使用暴力的方式或…  相似文献   

4.
刑罚权与行刑权的运行机制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以发挥刑罚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为目的,故犯罪与刑罚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体”,而刑事立法和司法则为犯罪与刑罚之“用”,是为运用刑罚治理犯罪服务的。行刑是刑罚实现的基本实践过程,行刑权是刑罚权一项独立的基本权能,是现实的刑罚权。建立专门统一的刑事执行立法、司法体系,是科学地行使刑罚权,充分发挥刑罚的作用,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5.
论“片面共同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实质,刑法理论界争论不休。各学者的认识和观点不一,有学者否定“片面共同犯罪”。认为应以单独犯罪论。有学者肯定“片面共同犯罪”。认为这样有利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反映在刑事立法上,大多数国家没有规定“片面共同犯罪”,而极少数国家规定了“片面共同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对此也没有肯定,也没有单独成罪。  相似文献   

6.
岳岩 《法制与社会》2011,(14):265-266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我国集团犯罪的主要代表,自从1997年刑法修订案以具体罪名确立于刑法以来,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目前为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并没有一个合适的标准,导致在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一般组织犯罪时出现争议,影响了共同犯罪研究的发展与司法审判的公正。由此可见,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性质,严格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组织犯罪,不仅是我国罪刑法定刑法原则的要求,更是保障共同犯罪领域罪犯人权益的起点和基础。  相似文献   

7.
论法人犯罪是否共同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人犯罪是否共同犯罪,刑法学界向有争论,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1.肯定说。认为法人犯罪就是共同犯罪。如有学者认为,如果法人犯罪中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两个或两上以上的多人,那么这些个人之间,则构成了共同犯罪,因为他们之间有共同犯罪故意和行为,也有地位和作用的差别,这样就有主从犯关系,适用自然人共同犯罪的一般处罚原则声又如有的学者认为,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或者指令本法人组织的成员以法人名义实施犯罪活动的,实质上是一种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追究双方的刑事责任。②此处虽未明…  相似文献   

8.
团伙案件答辩方法潘教平实践中通常所说的团伙犯罪,是指介于集团犯罪与一般共同犯罪之间的共同犯罪形式。由于它一般具有被告人多、罪名多、作案次数多,犯罪时间长、案情复杂等特点,使得对于团伙案件的法庭辩论,新同志往往担忧害怕,不敢大胆应战,一些老同志亦心有畏...  相似文献   

9.
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内外勾结进行贪污盗窃或者受贿之类的共同犯罪,即有特定身份者与无特定身份者共同实施,要求具有特定身份才能够构成某种犯罪的案件,如何定性,主张不一。笔者仅陈管见,以供商榷。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认定犯罪性质。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1985年7月18日)中的解释,即“内外勾结进行贪污或者盗窃活动的共同犯罪(包括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应按其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定性”,也就是说由主犯的犯罪特征决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相似文献   

10.
<正> 西方刑法学者以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为标准,把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二类。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刑法论著也采用同样的分类方法,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规定有三种必要共犯:一是聚众性犯罪(如持械聚众叛乱罪、聚众劫狱罪、组织越狱罪);二是对内性犯罪(如行贿与受贿、重婚与相婚);三是集团性犯罪(如反革命集团罪)。我们认为,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必要共犯,不能照搬西方关于共同犯罪的分类理论。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规定以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为成立要件的犯罪。也就是说,这种犯罪不可能由一人单独构成,而是以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条件。必要共犯  相似文献   

11.
张健 《广东法学》2002,(1):7-13
透视现已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件,“家庭型”共同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受贿犯罪的一个新动向,特别是在高级国家干部受贿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如成克杰、张德元等案件。“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由于犯罪主体关系的特殊性,它比普通的共同受贿犯罪更具复杂性,特别是在实践中对刑法有关条款的理解和对共同犯罪理论的具体应用尚存争议,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具有共同受贿行为和共同受贿故意,已成为当前困惑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本文试对“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以求有裨于司法实务。  相似文献   

12.
今天的中国犯罪情势依然十分严峻,各级司法机关面临着极大的办案压力,各地监狱也是人满为患.面对犯罪的日益高发现象,我们不能一味地强调严刑峻法,仅仅从犯罪的“需求侧”方面扬汤止沸.我们有必要变换思维方式,提倡和形成加大关注犯罪“供给侧”的理念,对犯罪进行多方面的釜底抽薪,努力从犯罪的“供给侧”方面去遏制犯罪的形成和高发.加大关注犯罪“供给侧”的理念,有助于摒弃“先刑重刑思维”的治理方式,有助于推动社会制度革新和社会政策完善,有助于社会疾病的自我检查.实现犯罪的“需求侧”向“供给侧”的转变,其路径可以有:在刑事立法方面,提高犯罪的入罪门槛,构建刑法立法的检查机制和退出机制;在刑事司法方面,彰显司法内敛节制对犯罪合理反应的约束作用;在犯罪预防方面,不断创新方式以加强犯罪的源头预防和制度预防.  相似文献   

13.
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共同实施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案件,俗称内外勾结案件。如何定性,是个争论颇多的问题.李记毕、孙玉荣两位同志在《内外勾结共同犯罪案件的定性》(载《河北法学》1995年第1期,下称李文)一文中提出,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根据实行犯的实行行为的性质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共同实施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应以特殊主体犯罪定罪处罚。”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很好地体现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共同犯罪应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有利于贯彻罪刑相一致原则,并且对于特殊主体利用职务之便和一船主体共同实施特殊…  相似文献   

14.
"有组织犯罪"的基本概念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国社会、经济获得了巨大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综合国力进一步增强,社会各方面都呈现出欣欣向荣,日新月异的景象。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在社会大变革、大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犯罪现象不仅没有减少,相反,随着改革的深入,开放的扩大,我国的犯罪数量在增多,手法在翻新,水平在提高。尤其是近年来有组织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成为当前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问题。有组织犯罪,是指除一般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类型,包括团伙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跨国有组织犯罪。实施有组织犯罪的犯罪主体即有组织犯罪集团。在我国现阶段,"有组织犯罪"这一概念尚未在中央文件、各种新闻宣传媒介以及政法部门内部用语中形成规范化。一方面是由于对有组织犯罪的研究起步晚,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现阶段有组织犯罪尚处于低层次阶段,所以在概念表述上存在着不确定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单位犯罪责任构造的反思与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叶良芳 《现代法学》2008,30(1):96-109
我国单位犯罪立法实行的是一种"严而不厉"的立法政策,但因对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存在误识,落于在一个犯罪行为的框架内寻求规制犯罪单位和犯罪单位成员刑事责任的窠臼,从而导致立法理念与司法实践的诸多矛盾与冲突。因此,有必要重识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单位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聚合体,它包含两个犯罪:一个是单位成员犯罪,这是实在的犯罪;另一个是单位自身犯罪,这是拟制的犯罪。单位自身犯罪和单位成员犯罪之间密切联系,但是二者并非共同犯罪,而是独立的两个犯罪行为。既然单位犯罪是两个犯罪行为,那么单位与单位成员就是并列、独立的两个犯罪主体,其各自的刑事责任应相互分离。  相似文献   

16.
周舟 《法学》2021,(1):179-192
我国《刑法》未对第26条第3款中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的含义作出规定,由此导致刑法理论上的争议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混乱。准确认定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既有助于确定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及其他集团成员的具体范围,也有助于区分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同时还有助于准确判断犯罪集团构成与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认定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时,既要结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又要充分考虑到集团共同故意区别于一般共同故意的特殊之处。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既包括集团首要分子直接参与实施的或者组织、指挥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也包括集团首要分子未直接参与实施的或者未组织、指挥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集团成员为了集团利益所自发实施的犯罪,以及集团成员为了个人利益或者出于个人原因所实施的犯罪,均可能认定为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相似文献   

17.
资产阶级刑法学者以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为标准,把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两类。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规定以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为成立要件的犯罪。也就是说,这种犯罪不可能由一人单独构成。任意共犯则是指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数人共同实施。资产阶级刑法学者把共同犯罪从结构形式上分为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是以资产阶级刑事立法为根据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刑法中,一般  相似文献   

18.
由汉至唐,“劫杀”有四种固定的用法。唐律中“劫杀”含义可概括为“劫财杀人”。唐律之“劫杀”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谋叛、劫囚、略人略卖人、强盗四种律文明确规定犯罪的加重情节。作为独立的犯罪形态,“劫杀”在主观方面、犯罪对象、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形式上与其基本犯罪均有差异。“劫杀”在唐律中是一个完整的罪刑单位,但其不能绝对独立于基本犯罪。结合现存文献可知“劫杀”在唐代是一种普遍的犯罪,乱世尤甚。立法者对之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但精当的立法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完全贯彻。  相似文献   

19.
犯罪团伙,是人们在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个词语。由于受语言习惯的影响,一些办案人员直接将这一概念使用在法律文书中,有的甚至将其与“犯罪集团”混用。笔者以为这种做法不妥。犯罪团伙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概指三人以上结伙成团,多次或者连续共同实施犯罪的组织。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松散的结伙往往是三人以上,多次或者连续实施犯罪,但其结构松散,每次作案的成员不固定,往往是临时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纠集在一起,事罢则散。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有组织的共同犯罪),而没有犯罪团伙的规定。“犯罪团伙”不等于“犯罪集团”…  相似文献   

20.
海峡两岸淫秽犯罪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淫秽犯罪是指与社会所否定的性行为和性关系直接或间接有关的犯罪。海峡两岸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对淫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达成共识 ,但立法差异较大。我国淫秽犯罪立法起步虽晚 ,但进步快 ,体系日趋详备 ,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拐卖妇女、儿童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的立法方面有其独特之处 ,体现了与淫秽犯罪斗争的坚定性与针对性。台湾淫秽犯罪立法则有法网细密、便于操作的特点 ,其对嫖宿未成年人、传播性病、猥亵等犯罪的立法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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