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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当前,全球化背景下各种公司治理模式是否趋同的问题,是比较公司治理学者争论的棱心问题。然而无论是趋同论者的新古典综合学派的效率理论,还是存续论者的新制度经济学派的路径依赖理论及政治寻租理论,在解释趋同或存续时都存在着明显的方法论缺陷。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趋同论和存续论进行考察,便可发现:制度价值的释放只有在相适应的制度环境中和互补性制度的支撑下才有可能;路径依赖不仅仅是阻碍趋同的力量而且还可以成为推动趋同的力量;政治寻租及利益集团的压力随着经济自由度和清廉度的提高将会被压制在一个极小的空间内。因此,趋同的力量正在压倒存续的力量并将最终战胜后者。  相似文献   

2.
我国证券监管一直以公共利益理论为基础,形成了以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大量中国公司境外上市,公共利益理论对监管制度理论上的支持作用明显下降,因此需要更丰富的私人利益理论共同完善对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理论基础。本文认为,公司境外上市监管体系的完善,要在反思传统公权监管理念的基础上,从政府公权监管和证券行业自律、政府公权监管和私权诉讼两个方面,选择我国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体系的完善路径,进而提出重构我国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体系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在经历了"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激烈争论之后,出现了"改良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该理论将股东利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公司价值统合在一个综合的价值评价体系之下,应该成为现代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实施的理论基础,并指导公司治理实践。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不仅需要法律、舆论监督等外部手段的促进,更需要公司治理结构的配合。在"改良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出现之后,各国公司治理结构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并没有脱离原来的制度依赖。本文认为,在公司治理层面,社会责任理念的灌注及实现只能选择局部的功能性调整作为路径。  相似文献   

4.
为了协调与公司有关主体的利益,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模式应运而生。随着发展,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冲突日益突出。由此产生了诸多问题,引发了许多矛盾。为此,由利益相关者与股东共同治理公司的模式逐渐流行。完善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应当从立法、财务管理模式、法制环境建设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5.
多元化利益主体参与公司治理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从本质上讲 ,公司无非是不同利益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所缔结的契约。其中 ,股东、职工、债权人被并称为公司的三大利益主体 ,由于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密切联系 ,决定了这些利益主体天然地具有参与公司治理的原始冲动。因此 ,本文认为 ,三大利益主体的介入是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必由之路。本文为三大利益主体参与公司治理设计的路径是 :(1)通过小股东从“消极股东”向“积极股东”的回归避免公司治理中“股东大会空壳化”现象的出现 ;(2 )通过职工持股制度和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为职工有效参与公司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3)通过“刺破公司面纱”、银行主债权人及派生诉讼等制度的导入加大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力度。  相似文献   

6.
方元庆 《特区法坛》2005,(4):24-25,41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立法模式的探讨,公司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被赋予了人格——法人,但公司实质上是一个组织,在实践中代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是公司中的自然人。在法律上如何让其在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损害公司法人及其成员的利益,则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要研究的问题:由于人们对公司的理解存在分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不同的理论背景下,表现为不同的含义:从理论上看,人们对公司的理解主要表现为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为股东主权的理论模式,即认为公司是一个由股东组成的联合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被理解为,法律如何确保股东获得投资回报以及如何约束经营者,并使经营者在股东的利益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另一种模式为利益相关者的公司理论,即认为公司是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组成的契约组织,在这一理论背景下,公司法人治理被理解为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之间有关公司经营与权利的配置机制:目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7.
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以股东中心主义为目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实践中的英美公司治理模式和德日公司治理模式进行详尽的对比,指出它们的理论基础分别是股东中心主义和利益相关者利益平衡主义,有其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对照我国新兴加转型的社会现实,主张我国公司治理应以股东中心主义为理论基础,并以此对新公司法的创新与不足进行评议。  相似文献   

8.
冯果 《政法论坛》2016,(4):126-137
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公司理论研究的深入,股东同质化假设正从多个维度被股东异质化现实所推翻。股东异质化突出表现为股东的利益、目的和能力的不同。正是出于对股东异质化的认识,域外国家提供了包括双层股权结构在内的其他股权结构形式。在我国,一股一权与股东异质化的结合导致了股东偏好满足成本过高、治理低效、股东与公司利益偏离等问题。双层股权通过灵活的股权配置与股东异质化需求实现了某种程度的契合,合理地引入双层股权不仅可以软化僵硬的股权结构,而且可以对股东异质化现实给予有效的回应。  相似文献   

9.
一、公司治理的目标与治理模式 (一)股东价值最大化治理目标的合理性 公司治理的目标,或公司的利益导向是公司选择治理模式、构建治理结构的前提和基础,主要包括股东利益最大化和社会财富最大化两种形式。前者认为,基于股东对公司剩余回报(residual return)的索取权,以及对公司剩余风险(residual risk)的承担,公司应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并以此构建公司的治理结构。后者则认为,有限责任和投资多元化增强了股东的风  相似文献   

10.
罗娟 《法人》2006,(10):94-95
股东派生诉讼制变的实施是新公司法对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进行保护的重要举措,它必将对国内企业的治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也称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利益受到大股东、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拒绝起诉或怠于起诉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它是一种独特的事后救济责任机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源于英美衡平法,后来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成为两大法系在保护少数股东利益上的一个共同的制度选择。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赋予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将对提高我国公司治理水平、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起到重要作用。本文旨在通过从实体与程序方面解析新《公司法》第152条,以加强股东派生诉讼在  相似文献   

11.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英美法系在判例中最先确立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2006年的公司法典中被明确确立。作为一种前瞻性的理论忧虑,我们在实践中应当慎重适用、准确适用这一制度,并要认真考虑这一制度适用中面临的一些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2.
论公司治理中的职工参与制——以经济民主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外华 《政法学刊》2008,25(4):97-101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法领域的热点话题,国内法学家、经济学家对其论述颇多,其中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问题在近年来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我国应以经济民主的视角,参考西方国家公司公司治理中贯彻经济民主的实践,构建中国本土特色的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完善我国立法,鼓励并保障公司职工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相似文献   

13.
黄辉 《法学研究》2012,(1):3-16
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已经在现实中得到了积极应用。我国的公司面纱刺破率明显高于国外,而且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很多案件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而且这些地区的刺破率整体上高于经济发达地区。目前所有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都针对股东数量很少的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而且股东人数越少,刺破率越高,涉及一人公司的面纱刺破率高达100%。与理论预测不同,我国涉及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的案件在刺破率上并没有明显不同,而且在公司集团场合的刺破率不高反低。混同是最为常见的刺破理由,其中财产混同又适用最多,导致的刺破率也最高。  相似文献   

14.
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了《公司治理结构规则》以后,很多国家都相继制定了自己的公司治理规则。德国不仅制定了《公司治理规则》,而且通过对《股份法》的修订,从法律的角度强化上市公司对公司治理规则的遵行,以期达到完善公司治理的目的。  相似文献   

15.
为优化和完善公司治理以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欧盟委员会逐步推出了一系列旨在对公司法及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现代化变革的行动计划、公司法指令以及相关建议案,通过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确立企业公开义务,改良股东权利,推进公司组织机构的现代化变革,最终形成灵活、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16.
The introduction of a new corporate governance code in Sweden, modeled after prevailing Anglo-Saxon norm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offers the opportunity to investigate global regulatory convergence. Using the metaphor of regulatory space,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positions of the parties who submitted formal responses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Swedish Cod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A Proposal from the Code Group." While the globaliz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s might forecast unconditional acceptance of the proposed code by business and financial interests, the analysis of who made comments, and what was said, reveals three categorically distinct groups: Swedish business "insiders" connected to the existing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who opposed changes that would erode traditional division of functions, including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actions of company boards; "outsiders" (i.e., foreign investors and more marginal Swedish investors) aligned with Anglo-Saxon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the markets who would change the system of corporate accountability; and the professions (i.e., auditors), who advocated for their professional interests. Of the three groups, Swedish business insiders were most successful in gaining support for their positions. Although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and political interests were key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ode in the first place, the article demonstrates how the dynamics of national (local) culture and power structures influence the transfer of regulatory law across jurisdictions.  相似文献   

17.
无论是从公司合同主义的理论解说路径出发,还是从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实践背景切入,甚或是从商主体治理的制度诉求出发,公司法的基本定位都应当是"服务型"的。以"服务品质"为标准重新检视中国公司法,我们会发现其至少存在"知识源"供给不均衡、公司合同范本"老化"以及过于依赖后置型公司合同"漏洞"填补机制三个层面的问题。这意味着中国公司法需要进行一场深入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引入与更新立法"知识源"、缺省性规范增量扩容、公司法规范的清单式指引设计、程序性规则体系化完善,以及构建创新导向型公司法基础规则、以信息信用为核心统筹公司信用监管体系、打造有助于投资而非投机的公司金融规则等举措,提升中国公司法在私人治理和国家战略两个维度上的服务品质。  相似文献   

18.
"公法中源"说滥觞于19世纪60年代,绵延至20世纪初,相继得到了洋务思想家、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和维新思想家的推磨和倡扬,经历了从萌芽到鼎盛再到衰退的演变历程。它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层面:第一,早在千余年前中国就已经产生国际法。洋务思想家和丁韪良分别探讨了中国古代国际法的实体基础和历史实践。第二,中国古代国际法具有普世价值。维新思想家进一步把孔子及《春秋》说成是近代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把"公法中源"说推向极致。"公法中源"说在晚清的出现与发展深受历史、现实、理论三重因素的共同制约与作用。作为近代一种会通中西公法文化的理论学说,"公法中源"说有其独到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同时也存在由于方法错误和理论缺陷而导致的若干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19.
樊纪伟 《华中电力》2022,(1):96-110
自公司诞生以来,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就受到各国商业实践和立法的特别重视。各国商事立法均对公司类型加以规定,并分门别类地对公司设立、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等进行相应规范。虽然商事逻辑的共通性拉近了各国立法上的公司类型,但各国在公司法定类型及相应公司规制上的差异仍旧鲜明。这也反映在我国学界对公司法定类型的争议上。我国公司法定类型改革应坚持本土商业实践逻辑,并确保改革成本最小化。由此,保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按公司规模大小进一步区分出大型公司与小型公司,就成为理性选择的结果。具体而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增设大型公司,明确大型公司认定标准,并在公司机关设置、财务会计制度等方面给予相对严格的例外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增设小型公司,对其赋予更加灵活、便捷的自治,并将上市公司扩增为公众公司。  相似文献   

20.
论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瀚  李广辉 《中国法学》2004,(2):165-171
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一种关于仲裁管辖权的理论学说,目前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接受和采纳,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重要理论和实践。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原则在我国仲裁立法和实践中却没有得到体现和确认。本文通过对该原则的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的分析,指出我国应当尽快确立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以保持与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和实践同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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