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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法律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以非农业建没为使用目的,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的使用权.该项权利强调土地使用的目的为非农业建设,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可分为公民、法人、个体工商户等任意民事主体.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范围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乡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乡村公益建设用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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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土地市场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改革当前集体土地使用制度的基础上,构建农村土地市场,把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农地承包经营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都纳入到土地市场当中,是适应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选择.构建城乡统一土地市场要"改革一项制度,建设和完善四个市场",即:改革造成城乡分割的制度性障碍,建设和完善土地征用市场、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城乡统一居住用地市场和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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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现行法律以及实践操作,农村土地归当地农民集体所有。但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则上只能进行农业生产,如果要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国家征收转为国有土地以后,再由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出让给土地使用人。实践中,这种做法被称为国家垄断建设用地的“一级市场”。由于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而后再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向社会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做法存在种种弊端,因此,国家目前在许多地方开始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试点。该试点在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组织直接出让建设用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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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村土地流转的多边利益平衡问题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统筹城乡土地政策,创设农民集体土地是出让使用权或农民土地划拨使用权,建立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让农民以土地的权利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完善土地税收制度逐步形成地方土地财政替代机制;建立耕地综合保护支持体系,确保耕地保有底线;平衡多边利益,让经济发展成果更多惠及民生,是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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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城乡居民共同富裕.农村与城市、农民与市民公平发展的社会。目前的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社会.城乡分割严重.其中,城乡分割的土地制度是其一方面。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迅速推进.大量的农业用地被征用.但由于集体土地产权的缺陷.城乡分割的土地市场.农民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无法享受到改革的社会成果。因此,完善土地制度.建立规范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应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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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市场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资源调配作用不到位,招拍挂制度不完善,征收补偿问题依然凸显。必须在规范城乡统一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强化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专门立法,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纠纷救济制度,严惩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涉地职务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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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学习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关土地“完善流转办法 ,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问题 ,分析了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产生的原因、存在的问题 ,指出了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的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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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用地制度独立以及农村矿山直接使用集体土地,催生了农村矿业用地登记制度。矿山企业从要素市场获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为明确和公示土地归属物权而进行民事登记,颁发产权证;发挥土地归属物权的效用而进入矿业开发市场,为准入和监督土地用途而给予行政许可登记,颁发许可证。农村矿业用地的双层登记制度,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和不同的功能特征,界定了市场与政府职能的分工。依靠相关立法对双层登记的内容、程序、效力及其责任等分别作出规定,以此实现农村矿业用地双层登记的法制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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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 ,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但是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 ,农地矛盾不断出现 ,尤其是农地使用权方面的矛盾突出 ,需要寻找有效的方法加以解决。一、关于农地使用权的制度规定及政策体现农户通过承包而获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其权能方面的规定和制度并不多 ,只是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新《土地法》也只是原则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但在政策和现实层面上 ,农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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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进展情况,并明确设定农村土地确权时间表。N201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现全覆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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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因区域差异、城乡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地租差异形成了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多元化特征,各类土地基于资源禀赋差异必然会导致农民与集体选择不同的主体经营形式。就地域差异而论,经济发达地区如深圳、南海、湛江、上海等地农村集体土地多采用股份公司形式进行市场化经营;广大中、西部除少数城郊结合部和较为发达地区采用股份公司形式外,其他多采用股份合作社形式。虽然土地股份制改革各类数据激增,但仍需直面客观因素影响下的行为特征:出资比例低、出资额度小;农民偏好选择土地出租,不愿选择土地权利入股;入股者多寻求"保底",要求确保土地的最低收益并通过实物或货币方式支付;股份制改革实践中的集体性违法在全国已成常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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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依附土地的天然属性,使土地使用权成为房屋所有权的基础。而政府的规划可以使土地使用权人丧失权利,强制拆迁制度使房屋所有权因此落空。在现行的土地制度下,保护房屋所有权的根本,应当是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保护,对政府收回土地的行政行为设定限制。行政规划不等于公共利益,应当阻止借规划之名损害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利益的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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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11,(2):46-47
上篇:农村产权制度新一轮改革
改革纲领:“还权赋能”
参照城镇居民在市场经济框架下已获得的合法转让权,成都明确新一轮农村产改的纲领是“还权赋能”,即不但要把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还给农民,而且要把由此派生出来的转让权,也还给农民,赋予农村产权更全面的内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