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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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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终于面世,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将"管辖错误"列为申请再审的理由。作为我国一项独创,该规定有其合理性和进步性,但围绕其具体实施的配套规定却不尽完善。本文试从管辖错误作为再审理由的客体范围及主体范围两方面探讨管辖错误作为再审理由的限制范围。  相似文献   

2.
本文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作为提起再审的理由之一,值得商榷,因为其对民事诉讼的既判力产生了过度的破坏,不利于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民事诉讼法对管辖错误已经规定了一些相应的救济措施,并能起到有效的救济,若再将再审作为其救济的途径,势必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有违诉讼效益的原则.所以文中从既判力原则.诉讼效益、管辖错误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反对的理由.  相似文献   

3.
2007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施行了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审判监督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5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修改后把这5项具体事由扩大为13项再加一款,使事项更加具体化。作为再审理由之一的第七项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启动再审.本人认为,这一新增条款的规定无论是从当事人诉讼成本方面考虑,还是从管辖制度本身设计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诉法传统的方面考虑,其内容本身的合理性是值得探讨的.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作为当事人的再审事由之一引起较大争议。本文试从再审制度的价值、管辖再审能否破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管辖救济及司法实务中对该条文适用的现状四个方面进行比较剖析,并对以管辖错误为由进行再审和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范与完善谈了个人的看法与建议。  相似文献   

5.
李浩 《法学研究》2008,(4):83-95
是否应当把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民诉理论界存在争议。学者们对这一再审事由的批评存在合理性,但把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是与中国当下的国情相契合的,有助于抑制因违法管辖引起的地方保护。应当特别关注违反专属管辖、违反专门管辖、违法下放管辖权、规避级别管辖、受理明显无管辖权的诉讼、曲解案件性质受理诉讼这六类管辖错误的行为。管辖错误发生在诉讼的起始阶段,针对这一具有特殊性的再审事由有必要设置特殊的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其管辖法院是不确定的,既可能是由原审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可能是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实行的是多头管辖原则。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妥,再审案件应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7.
李浩 《法学研究》2015,(2):158-175
2012年民事诉讼法删除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这一再审事由.人们普遍认为,新法实施后,当事人已不能针对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申请再审.但在新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再审案件的诉讼实务中,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和法院对“管辖错误”进行再审并未真正消除.最高人民法院依然保留针对“管辖错误”的再审肯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保留这类再审的积极意义在于:有助于消除当事人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担忧和防范可能发生的地方保护,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有助于解决管辖规则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和统一各法院关于管辖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但保留再审也会同诉讼效率的要求相抵牾.为平衡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需要从三个方面优化处理“管辖错误”的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8.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第一、二审民事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裁判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从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结合多年来的民事抗诉实践,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实行异地管辖.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9.
由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的笼统性,在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案件中,存在难以准确界定申请再审的期间和阶段,难以处理相关实体判决,难以准确界定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等诸多问题,应通过完善民事诉讼法或制订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上述问题,以构建当事人对管辖错误完善的救济制度,改善我国的管辖制度和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10.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当事人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有错误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应当再审的事实和理由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  相似文献   

11.
蒋琪  秦增光 《中国律师》2012,(12):81-84
管辖是审判程序的起点,是诉讼案件的入口。很多当事人"想当然"地认为选择与自己有密切联系的法院审理案件,审判结果会对自己有利。加之少数法院确实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因此近些年来,当事人之间"争夺管辖"的案件层出不穷。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作为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的法定事由而得以明确,管辖权错误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六种:违反专属  相似文献   

12.
任俊琳 《法学杂志》2012,33(10):83-88
民事再审的功能不应当是"纠错",也不是维护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而应当是补充性权利救济,即对一审、二审权利保障不足之补救。补充性权利救济功能的指导思想是保障人权,以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为宗旨。通过补充性权利救济功能的视角来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再审条件,其中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和管辖错误等都不宜作为再审条件继续存在,再审条件亦应据此适度修改。  相似文献   

13.
我国再审制度的渊源、弊端及完善建议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探寻我国再审程序的制度渊源 ,有利于总结过去 ,展示未来。现行再审制度在再审程序的启动、时限、再审理由设置 ,以及再审管辖等诸多方面存在弊端 ,亟需改革。应该以总体建立有限再审的法律制度模式 ,以关注当事人申诉权为重点 ,并注意借鉴两大法系现行合理的相关制度 ,认真构建再审之诉。  相似文献   

14.
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包括理念、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改变,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之中。民事审判程序中新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先行调解、对当事人的起诉权保障、默示协议管辖、案件分流、判决书写明理由、简易程序的简易性、小额诉讼、第二审开庭审理原则、发回重审、申请再审管辖、申请再审事由、申请再审期限、检察院的检察监督等。  相似文献   

15.
张曙 《法学家》2020,(3):114-125,194,195
作为刑事诉讼管辖权运行的非常态现象,管辖错误既破坏了管辖秩序,亦侵犯了被追诉人的法定管辖权利。我国现行的管辖错误审查机制主要以解决司法机关自身管辖权为目的指向,以程序补救为功能依归,忽视了管辖权作为程序合法性要件的波及效力。管辖权的审查机制应当从"单一性"转向"复合性",并通过"明显错误"规则,对管辖错误情形下的程序效力作出合理判定。应当在区分管辖类别、案件性质及其所处的诉讼阶段之基础上,对管辖错误的后续程序处理作出不同的规范建构。  相似文献   

16.
李浩 《政治与法律》2012,(4):130-139
管辖错误是200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增设的一项程序性再审事由,该项再审事由在学术界引起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此提出异议。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监解释》对它作了缩限性解释。《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这一再审事由。管辖错误确实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建议稿》中反对取消的意见值得重视。与取消相比较,保留这一再审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缩限性解释确定的范围,辅之以再审的补充性原则予以适用,是一种能够使公正与效率达至平衡的选择。  相似文献   

17.
刑事再审理由的设定,关涉到"法的安定性"和"法的公平性"的平衡,是刑事再审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提起的再审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被判决人对"新证据"的崭新性、显著性,对"证据虚假"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等都有着直接的影响。我国不应该将"证据不足"这种涉及证据证明力的事由作为再审事由。  相似文献   

18.
刑事案件启动再审条件的分解与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案件启动再审的条件应当分为再审理由和启动再审证明标准,只有上述两项内容均达到再审条件要求时才能发动再审。我国刑事再审理由宽泛,启动再审证明标准苛刻,司法机关很难启动再审,应当在严格控制再审理由的同时适当放宽启动再审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9.
刑事再审理由探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韩阳 《法学研究》2005,27(3):88-98
再审理由的设计是对再审程序进行控制和协调的关键因素。在我国,应当明确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理由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理由;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理由,应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两方面分别进行规定;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只能以程序上的重大瑕疵为由而提起,以限制再审作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体现再审程序的救济性。  相似文献   

20.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民事再审理由的修改是一大亮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再审理由做了较为具体和系统的规定。但是,随着再审案件数量的激增,再审理由在司法实践中陷入困境。本文从审判实践现状出发,立足于再审程序的价值目标,从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三个主体出发探讨民事再审理由的完善。此外,对程序性再审理由和禁止再审的理由这两方面也提出了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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