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955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和镇的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在1956年办理。目前正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进入高潮的时期。在这一新形势下进行选举工作,应该使人民群众受到一次深刻的社会主义民主教育,更加激发起参加国家建设和国家管理的积极性,并且使国家机关补充新生力量,从而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前进。现在,对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和镇在今年内进行的选举工作,作如下指示:一、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应该妥善地安排选举工作和其它各项中心工作的时间,并且应该集中力量,争取用较短时间效好选举工作。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基层选举工作一股在七月至十一月间进行。直辖市、县、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  相似文献   

2.
为了便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  相似文献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二日第四十次会议根据一九五五年三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第一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问题的决定第二项的规定,讨论了一九五六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问题,决定: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一九五六年的选举,在七月至十二月间进行,基层选举一律十一月底以前完成。  相似文献   

4.
《新疆人大》2011,(7):39-42
14.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谁主持?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即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  相似文献   

5.
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宪法规定,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1955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两年的人民代表大会,其第二届代表的选举一律在1956年办理。现在,国务院依照宪法的规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出了"关于1956年选举工作的指示"。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重要事情,各地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的指示,劳力做好今年的选举工作。目前我国正处在伟大的社会主义革命高潮中。在这样新形势之下进行选举,将会推励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大大前进一步。通过选举,人民群众将会把他们所爱戴的、在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以及拥护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有代表性的人物选举到国家政权机构中来,给国家政权机构补充新的力量,加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工作效能。通过这次选举,广大人民群众将会再一次受到深刻的社会主义民主教育,劳动热情会更加提高,更加积极地投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相似文献   

6.
<正>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九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  相似文献   

7.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宪法、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几年来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六条增加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 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第七条第二款中“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三、第九条修改为三条,作为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1、“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相似文献   

8.
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九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这一规定意味着选举委员会成员就不能同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了。  相似文献   

9.
正今冬明春,新一轮全国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将陆续换届选举。这是进入新时代的首次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最为普遍最为广泛的民主实践。依据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由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第十条第一款),并在县一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第九条第二款)。因此,依法设立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是做好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的组织保障和法定要务。下面,  相似文献   

10.
届次,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今年,乡镇人大都将面临换届。那么,是否到期换届就是全面、准确地执行了这条法律规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一九七九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如下修改:一、条文中的"人民公社"改为"乡、民族乡";"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乡、民族乡人民政府";"人民公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改为"乡长、副乡长";"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对本法的有关条文作相应的修改。二、第五条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相似文献   

12.
地方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人大代表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正扎实做好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尤其是依法组织好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和互动,对于增强选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代表候选人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选举民主意义重大。今明两年,全国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将陆续换届,新一轮全国性的县乡两级人大  相似文献   

14.
《台声》2015,(5)
<正>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二日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等问题的决定,现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二日  相似文献   

16.
正如何改变以往选举中多数选民的冷漠状态,由动员式参与转变为主动参与,形成全民参与的政治和谐景象,推动民主政治建设健康发展,是摆在国家和公民面前的一个艰巨的任务。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通过这一根本制度的建设,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其中,选出自己的代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作为这项制度关键环节的选举活动,既是公民政治参与的最基本方式,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同时,选举法第一章第二条中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  相似文献   

17.
<正>选举是台湾政党政治的主轴,选举结果直接影响台湾社会各个方面。台湾选举包括层级较高的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和立法机构民意代表选举,即“二合一”选举,和层级较低的“直辖市市长及市议员、县(市)长及县(市)议员、乡(镇、市)长及乡(镇、市)民意代表、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长及区民代表与村里长”选举,即“九合一”选举。就选举方式而言,各级行政首长选举所使用相对多数决制(relative plurality)。“九合一”选举的直辖市市长、县(市)长、乡(镇、市)长、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长以及村(里)长为单一选区多数决,换言之,只产生一位胜利者。  相似文献   

18.
<正>本文所称的选举委员会是指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组织机构,选举委员会制度主要涉及其组成人员的产生和职权等相关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七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  相似文献   

19.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城市化的发展,大量农村人口涌人城市,社会流动人口增加,社会成员固定从属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已被打破,大量“单位人”转为“社会人”,这就是社区的主要特点。在全国首次进行县(市),乡(镇)人大代表同步选举中,如何保障社区居民的民主政治权利,依法依规,顺利选举出人民满意的县(市)、乡(镇)人大代表,这是我们必须探索和实践的重大问题。永仁县在这次县(市)、乡(镇)人大代表同步选举中,把县(市)、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和社区民主政治建设结合起来,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居住地为主划分选区,成功选出县(市)、乡(镇)人大代表。  相似文献   

20.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市辖区九人至二十一人;」的规定,修改为:「市辖区九人至二十一人,人口特多的市辖区至多不超过二十七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乡、民族乡、镇三人至十三人。」的规定,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五人至十五人,人口特多的乡、民族乡、镇至多不超过二十五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