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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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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榕  杨兴忠 《现代法学》2004,26(6):174-179
强制管理制度是我国正在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引入的一项制度。与强制拍卖相比,其执行标的不同。本文认为,为了使强制管理具有更为广阔的适用空间,应将其适用范围从不动产扩及一切财产,授权管理人通过强制管理获取经营利润偿债,并赋予强制管理与强制拍卖以平等、独立之地位。  相似文献   

2.
林琳 《法制与社会》2013,(28):100-101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执行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加,执行难问题困扰着各个法院,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已是迫在眉睫。在强制执行中。强制拍卖制度的作用也越来越突显。由于强制拍卖制度所要确定的内容多而杂,我国时这一方面的实践经验有所不足,有关强制拍卖制度的具体措施,《民事诉讼法》未作详细的规定。本文拟从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的区别,强制拍卖提起的条件,强制拍卖的性质三个方面论述。  相似文献   

3.
作为一种重要的被执行人财产的变现方式,强制拍卖制度在民事执行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对不自动履行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的财物进行强制拍卖的做法既要维护判决书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也要使被执行人的个人利益得到合理的保障。我国的强制拍卖制度在这些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在很多方面存在改善的空间。笔者作为一名法院执行工作人员,长期接触强制拍卖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因此从自身视角出发,尝试对现行强制拍卖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4.
钱达文 《人民司法》2012,(17):100-103
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作出"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规定后,我国以拍卖企业全面介入司法委托强制拍卖的司法拍卖格局随即建立并被广泛运用至今。实践表明,由法院将执行标的拍卖变现的环节全权委托给拍卖机构,问题不断,关  相似文献   

5.
张帆  许炯 《法制与社会》2013,(23):39-40
司法拍卖,又可称为强制拍卖,指的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对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所有的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法定程序实施公开拍卖,以获得价款抵偿债务的处分性执行措施。本文在指出我国司法拍卖制度缺陷的基础上,就该制度的重构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对我国司法拍卖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6.
对设有租赁权的不动产进行强制拍卖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问题虽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4条给予明确规定,但因该规定比较原则,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些同志从拍卖规则的视角,对强制拍卖中应否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其依据是否正当充分提出了质疑;司法实践中对之理解不一  相似文献   

7.
执行拍卖乃法院强制执行机构,本于公权力,依强制执行程序,就债务人之财产所为之拍卖。因此法院拍卖属于强制执行程序中所进行的执行行为,其与私人之拍卖最大差异为,法院强制拍卖凭债权人之执行名义依法开始强制执行为前提,并将债务人的财产依法查封,取得独立变价权之后,始能为拍卖。  相似文献   

8.
我国<拍卖法>并未对强制拍卖作专门规定;后虽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但是<拍卖法>与强制拍卖的关系依然模糊.笔者认为,强制拍卖与一般拍卖不同,法院参与强制拍卖及其在强制拍卖中的主导地位,要求强制拍卖遵循一些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9.
执行强制管理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强制管理的涵义及特点在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执行程序中,当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为了实现对债权人金钱债权的清偿,执行法院通常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对被执行财产予以变现或将被执行财产以评估的价格直接交付给债权人。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亦可依法通过强制管理被执行财产的途径完成执行程序。所谓强制管理,亦称执行强制管理,其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强制管理是指在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依其职权选任管理人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及股权强制实施管理…  相似文献   

10.
抵押权实现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基本形式,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折价、拍卖、变卖这三种抵押权实现方式.然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基于种种原因所产生的实现抵押权费用过高、实践拖长,制度不合理等问题.本文试图从抵押权实现制度的各种缺陷出发,通过承认流押契约和引进强制管理制度来完善我国的抵押权实现制度.  相似文献   

11.
宋茜 《法制与社会》2011,(4):265-266
抵押权实现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基本形式,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折价、拍卖、变卖这三种抵押权实现方式。然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基于种种原因所产生的实现抵押权费用过高、实践拖长,制度不合理等问题。本文试图从抵押权实现制度的各种缺陷出发,通过承认流押契约和引进强制管理制度来完善我国的抵押权实现制度。  相似文献   

12.
强制拍卖船舶是海事审判领域的一项别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是指海事法院依法对船舶实施保全措施以后,在一定条件下依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经过一定程序,运用司法强制对被扣船实行公开拍卖,获得价款,以备清偿船舶所有人的金钱债务。1987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下称“卖船规定”),以司法解释文件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强制拍卖船舶法律制度。几年来,依据“卖船规定”,全国海事法院  相似文献   

13.
吴俊 《人民司法》2021,(5):22-25
对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将债务人所有的或者法院可以处分的其他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财产性权利等可以交易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然后变价为金钱并分配给债权人,是最为常见和有效的执行方式。根据变价程序的不同,债务人财产的变价方式有司法拍卖(委托拍卖与网络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488条)]、直接变卖(《民诉法解释》第490条)、以物抵债(《民诉法解释》第491条)、强制管理(《民诉法解释》第492条)四种形式。  相似文献   

14.
随着执行工作日趋规范,公民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对查封、扣押物品委托有关单位拍卖,将成为执行工作中重要的变价措施.民事诉讼法对委托拍卖仅作原则规定,缺乏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因此,有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委托拍卖的性质拍卖是出卖者通过公开叫价的方法,将财物卖给出价最高购买者的一种法律行为.拍卖分为任意拍卖与强制拍卖.任意拍卖指物品所有人自愿委托拍卖行,将特定标的物按传统的拍卖程序、方法及拍卖规则进行买卖的活动.强制拍卖则是国家机关(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产,用公开的方式由应买人竞争出价而卖与出价最高应买人,并以拍卖所得款清偿债权人的执行行为.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同属于拍卖,有其共性,故在强制拍卖中也通行任意拍卖的程序原则.但是这两种拍卖的性质却是截然不同的.  相似文献   

15.
吕宜民 《山东审判》2006,22(4):89-92
拍卖是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继查封之后的又一个重要执行措施。近年来,由于拍卖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进一步在制度上规范拍卖措施尤显重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拍卖的规定非常原则,而拍卖法主要调整任意拍卖。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6.
庄加园 《当代法学》2016,(4):128-138
预告登记义务人的不动产遭到强制执行时,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救济措施在我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这一法律漏洞需要根据预告登记目的予以填补,以便平衡执行债权人与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利益.预告登记在未推进至本登记之前,预告登记权利人并未因查封等保全型执行措施而受到威胁,无权启动案外人异议程序.若执行法院启动强制拍卖的变价性执行措施,预告登记义务人因不动产所有权丧失而陷入履行不能的境地,但预告登记不应随着不动产拍定而消灭.预告登记权利人在本登记条件具备时,仍应有权向拍定人请求同意本登记.  相似文献   

17.
《规定》出台的背景《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是执行实践的迫切需要。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中,典型的情况是首先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然后进行拍卖、变卖,最后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或者分配给债权人。在这三个阶段或环节中,拍卖、变卖阶段起承上启下的作用,直接决定着执行财产卖得价款的多少,对债权的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然而,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拍卖、变卖的规定非常原则;我国虽然有专门的拍卖法,但主要用来调整任意拍卖,而法院在执行案…  相似文献   

18.
伴随着浙江高院推行淘宝司法拍卖模式,司法拍卖方式改革激发了前所未有的民众参与热情。我国司法拍卖方式经历了“法院自行拍卖-委托拍卖原则-自行拍卖与委托拍卖并存”的历史演变,但法院系统推行的拍卖方式改革过分追求防止司法腐败的直接目标,而忽视强制执行程序保护执行当事人权益的根本宗旨。以保护执行当事人权益为中心审视当前中国司法拍卖改革实践,符合市场竞争规律的多元化司法变价机制必然而且正在逐步形成。  相似文献   

19.
蒋建军 《法制与社会》2013,(30):120-121
本文以浙江省一些法院在淘宝网站上进行司法拍卖的热点事件为切入点,透视不同的舆情,从理论上深刻把握匐法强制拍卖的本质,分析司法拍卖与普通拍卖异同,对淘宝司法强制拍卖的当与不当提出意见,分析实现司法强制拍卖的正确路径,为在新的时期有效实现司法强制拍卖公信力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0.
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有可能成为强制侦查措施的实施对象,但对案外第三人实施强制侦查措施应当受法律上的严格限制.我国现行法律对侦查机关对案外第三人实施强制侦查措施未作任何有别于犯罪嫌疑人的特别规定,案外第三人也没有充分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必须在法律上对侦查机关启动对案外第三人的强制侦查措施设置严格的实体及程序限制,包括启动强制侦查措施必须有合理根据,必须符合比例原则,执行强制侦查措施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案外第三人在事后要享有充分有效的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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