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客体是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和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包括“暴力、胁迫”行为和组织行为,组织行为的对象和“暴力、胁迫”的对象具有同一性。采用暴力、胁迫方式进行组织的,以及在形成组织控制状态后的过程中对不愿乞讨的残疾人、儿童实施暴力、胁迫的,均构成犯罪,且无需把被组织者限定为3人以上。犯罪主体原则上应包括残疾人、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内。  相似文献   

2.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设立有利于保护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以及社会公共秩序,以修正案的形式出现也是对刑法典的一种补苴。该罪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乞讨,侵害了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和社会公共秩序,主观上并不以牟利为成立要件。  相似文献   

3.
"强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之解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所新增加的犯罪。根据立法规定和罪名确定的基本原则,其宜称为“强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强迫组织残疾人、儿童进行乞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实践中,应当厘清它与违反治安处罚法的一般违法乞讨行为、拐骗儿童罪、故意伤害罪等的界限。  相似文献   

4.
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适用解读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的客体是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社会管理秩序;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而采用欺骗、利诱等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则不能构成本罪;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故意内容中并非“以牟利为目的”作为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5.
浅析强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新增的规定突出了刑法对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的保护,但其罪名尚未正式确定。该罪所保护的客体类型不同于一般组织型犯罪,在司法适用中,应注意该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和界定。  相似文献   

6.
非法组织残疾人或未成年人乞讨罪适用解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的罪名应确定为非法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乞讨罪,其客体要件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管理秩序,客观要件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本法条在调整范围和加重处罚情节的规定方面还存在着某些不足。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有力地保障了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而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实施乞讨行为则是本罪犯罪构成上的本质特征。这一本质特征也是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组织儿童卖花和组织成年人强行乞讨等与本罪相关的组织性乞讨行为性质的依据。  相似文献   

8.
(一) 犯罪客体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质及其程度,明确强奸妇女的客体有助于认识该罪的构成特征和社会危害实质,以便稳准地同强奸犯罪作斗争。 强奸妇女罪的客体包括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我国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强奸妇女罪的一般客体同其他犯罪一样,都是侵犯了我国确立的、为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这里“社会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上共同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的相互关系。如财产关系、人身权利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等。只有这些社会关系得到正常发展,社会才能存在下  相似文献   

9.
观点摘登     
目前,法学界对非法所得罪客体问题的观点有:1.本罪无特定客体,不能归入刑法分则八类的犯罪中的任何一类。2.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3.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秩序。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5.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10.
计算机犯罪危害很大,现行刑法规定需要完善,刑法第285条犯罪客体应扩大,第286条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应改为行为犯,还应在侵犯财产罪中增设窃用计算机系统服务罪,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增加滥用计算机罪。  相似文献   

11.
法人名称权法律性质研究——基于私权二分法的角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权利客体与人格之关系不同,私权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当人格权客体由人身“降格”为身外之“物”时,其上成立财产权,得为让与之标的。因此于法人名称之上可以成立二种不同权利,当名称为人身之一部时,其上成立法人名称权;当名称为身外之“物”时,其上成立无体财产权。故“混合权利说”应予抛弃,关于法人名称权定性的其他学说亦有失偏颇。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也愈加频繁。这些损害后果一旦造成,将严重侵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环境权益。环境侵权的特征和客体决定了惩罚性赔偿具有可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我国立法层面针对既损害私人利益(主要是人身权益),又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已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但其适用范围太窄,环境侵权领域也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体系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审视目前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构成理论,笔者认识到尊重和保障人权有作为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必要性。为引起学术界的足够重视并将该原则提高到其应有的地位,本文通过审视目前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构成理论,尝试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犯罪体系的重构。  相似文献   

14.
婚姻家庭领域的权利义务包括人身和财产两方面,夫妻双方都享有各自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以保证对方权利的实现。然而现实生活中婚内侵权现象从未淡出过婚姻家庭领域,婚内侵权现象越来越危害家庭伦理和社会秩序。夫妻侵权责任制度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填补受害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救济功能。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律都对此有明确规定。借鉴域外国家的相关制度,分析建立夫妻侵权责任制度的理论依据,探讨我国夫妻侵权责任制度构建的根基,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夫妻侵权责任制度服务。  相似文献   

15.
在大数据背景下,数据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个人信息数据因以个人信息为内容而涉及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数据商业利用需求之利益博弈,因此,需要法律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妥善规制。在此之前,明晰个人信息数据的产权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文章在对个人信息数据的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以法经济学为视角对个人信息数据产权界定的理论观点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个人信息数据产权界定的三分法,以期对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数据的法律属性、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等相关内容提供分析思路。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把知识产权犯罪规定在破坏市场经济的犯罪这一大类型的犯罪之下.从而引起了关于知识产权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的纷争。并且在规定知识产权犯罪时,没有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与违反知识产权管理秩序的犯罪,从而进一步引起司法实务界对知识产权犯罪理解的混乱。为了澄清混乱,我国刑法应该把知识产权犯罪类型化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与违反知识产权管理秩序的犯罪。  相似文献   

17.
诬告陷害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名誉权而不是公民的其他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行为人捏造的不需是犯罪事实;向谁告发也不是成立本罪的关键问题;本罪是属于与行为犯、结果犯并列的情节犯。  相似文献   

18.
2008年发生的“杨佳案”震惊全国,再次将警察权益保护问题推上风口浪尖。由于当前执法环境日趋复杂、法律规范不够健全、执法行为较为混乱等原因,警察在执行盘查过程中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等切身利益时常受到侵害,如违法犯罪分子反抗、被盘查对象拒绝配合、对警察侮辱谩骂、恶意投诉。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对警察进行技能培训、保障装备,并完善相关法律,优化执法环境.以切实保障警察在盘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