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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论金融诈骗罪的事实认识错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讨论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时,刑法理论不自觉地将认识错误纳入到客观要素中展开讨论,因而形成争论不休的局面。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应当主张抽象的法定符合说。在金融诈骗罪中,对同一犯罪的并列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错误,以及对同一犯罪的不同行为类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对不同犯罪构成之间的认识错误,应在重合的限度内,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  相似文献   

2.
对于同一构成要件的打击错误,我国理论上存在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两大学说.持法定符合说的学者主张,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造成的结果虽然与其预想的结果不一致,但是由于共属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仍属于犯罪既遂;而持具体符合说的学者则主张,对于实际造成的结果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应视情况成立想象竞合进行处理.法定符合说或是忽略打击错误的成立前提,或是违反故意认定的基本规则.相较之下,具体符合说恪守责任主义,具有显而易见的科学性.因此,在具体的打击错误问题的处理上,首先要愈加重视打击错误成立的前提并一以贯之,其次提倡具体符合说才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3.
行为差误是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偏离观念化行为指向锁定的目标的犯罪形态。就其刑事责任的解决,两大法系形成了多种学说:法定符合说、抽象符合说、具体符合说、转移的故意说、要素符合说及未遂轻率说等。这些学说或无法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协调,或处理结果不公正。吸收抽象符合说的优点对法定符合说作出修正方为妥适之举。  相似文献   

4.
关于犯罪既遂标准存在“目的说”、“结果说”、“法益损害说”、“构成要件说”等观点。前三种观点都存在着明显缺陷,无法将其运用于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说”虽然对其理论根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分析和阐述,在文字表述上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总体上还是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而且能够周延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学术界批判“构成要件说”不符合犯罪既遂的应有含义,与其犯罪构成理论自相矛盾,其理论前提也不正确,因此,这些批判观点均失之偏颇。  相似文献   

5.
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对于其犯罪构成及犯罪形态的认定关系重大。行为人对法律的误解不能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影响对行为人行为的法律评价,但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违法性的错误认识是由于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缺乏认识造成的,则可以排除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行为人对事实的错误认识,无论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还是不同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分别对待,都应按各行为人预谋犯罪的既遂处理。对于其间意思联络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可在构成要件重合限度内肯定共同正犯的故意成立。  相似文献   

6.
关于犯罪既遂的再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犯罪既遂的界定 ,“构成要件说”主张的构成要件齐备是主客观的辩证统一 ,避免了“犯罪目的说”与“犯罪结果说”的片面性。构成要件说是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 ,使犯罪构成理论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理论得到有机结合 ,能适用于所有的故意犯罪。针对其缺陷 ,修正后的构成要件说又消除了其与犯罪构成理论的不够协调 ,将犯罪成立等同于犯罪既遂的缺陷。  相似文献   

7.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运用刑法学上的打击错误理论有利于正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防止放纵犯罪现象的出现.打击错误不同于手段错误、认识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打击错误在学理上主要有两种观点,即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司法实践中法定符合说更加具有合理性,更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相似文献   

8.
构成要件行为类型说、违法类型说、违法·有责类型说都存在不足。行为·形式违法类型说认为,构成要件是决定违反刑法(即违反刑法禁令或命令)的行为类型之所以为该行为类型的事实特征组成的有机整体;承认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自然行为(裸的行为,未经刑法评价的行为)符合某个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确定该自然行为属于该种行为类型,推定该行为具有形式违法;成立形式违法排除事由时,推翻之前的推定,确定该行为不具有形式违法;不成立形式违法排除事由时,确定该自然行为具有形式违法。行为·形式违法类型说继承了之前学说的合理成分,弥补了之前学说存在的不足;所提供的构成要件的精确定义决定了其精确性。  相似文献   

9.
事实的错误是日本刑法理论中关于“错误论”中极其重要的内容之一。虽然中日两国的法律制度相差较大,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本文的研究得出日本刑法解释者是怎样平衡司法与立法的。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事实错误的三种学说,即具体的符合说、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并对日本的事实错误理论进行了简单的评析。  相似文献   

10.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之辨正与改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是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既遂判断标准的通说,这一通说基本上是可取的。“未完成罪不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一命题符合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既遂罪的犯罪构成与未完成罪的犯罪构成之间的差异是不容否定的。犯罪构成是犯罪停止形态理论的基石。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只需要解决犯罪既遂的形式判断问题,而根本无需考虑犯罪既遂的实质判断问题。在进行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时,应当对犯罪构成进行实质解释。对于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应提倡犯罪构成客观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  相似文献   

11.
经济犯罪行政责任归责原则是认定和追究经济犯罪行政责任的基本准则和根据,在经济犯罪行政责任中具有重要意义和地位。经济犯罪行政责任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之间既存在密切联系,也存在不同。经济犯罪行政责任的不同类型以及引起不同经济犯罪行政责任原因的非单一性,决定了经济犯罪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不是单一的或者唯一的,而是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犯罪责任原则共同构成了其多元化归责原则体系,但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不应成为经济犯罪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2.
期待可能性--刑事政策的理性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期待可能性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应从考察其哲学意义出发.从刑法哲学价值论上看,它是刑法的人道性价值在犯罪论体系的体现;从刑法哲学认识论上看,它是以实体理性为主旨,对形式理性的补充.传统理论把期待可能性局限于有责性的范畴,没有认识到期待可能性的违法阻却作用.期待可能性的刑法阻却作用,不仅渗透到有责性,也渗透到违法性,具有"出罪"的刑事政策功能,是刑事政策的理性选择,对刑事立法和司法都具有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3.
入户抢劫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入户抢劫行为都能顺利完成。因此,作为结果加重犯的一种入户抢劫也存在未完成犯罪形态。对入户抢劫未完成犯罪形态的认定,应注意入户抢劫"着手"的认定和入户抢劫的犯罪未得逞问题。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入户行为使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的"着手",而入户抢劫的犯罪未得逞,应限定于行为人尚无实际非法占有、控制户内他人的财物。准确地认定入户抢劫的未完成犯罪形态,区分入户抢劫的犯罪预备与未遂、犯罩未遂与既遂,能够更充分地体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则,有制于刑事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4.
防卫过当犯罪构成的特殊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防卫过当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其犯罪构成要件与其他普通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很大不同。防卫过当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具有防卫人和侵害人的双重身份,主观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或疏忽大意的过失,侵害的客体是“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复合行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结合),犯罪对象具有特殊性。  相似文献   

15.
从重原则是惩办职务犯罪所提倡的 ,职务犯罪与非职务犯罪虽有所区别 ,但按照刑法平等原则 ,在追究职务犯罪刑事责任时 ,不应因犯罪人的特殊身份而发生改变或增减。公私不平等观念影响着刑法平等原则在惩办职务犯罪中的贯彻。  相似文献   

16.
环境法益学说初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法益学说在我国主要有权利说、秩序说和环境利益说,这些学说在揭示环境犯罪本质方面都存在不足。环境法益学说应遵循三点要求:环境法益必须成为刑法学的基本范畴,必须体现环境犯罪的特点,必须协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据此,环境法益新说———环境生态法益作为环境刑法的法益是比较适宜的,它体现了生态环境作为生态体系维持其基本结构和功能的稳定和发展对人类永续繁衍、发展的价值,具有社会性、客观性、全球性以及其被衡量方式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7.
论量刑公正的一般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近代刑法学术史上,西方国家曾经围绕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的对立,就刑罚价值取向和量刑公正标准量刑进行过激烈的争论:报应刑论认为"刑罚轻重应当与罪行轻重相适应",目的刑论认为"刑罚轻重应当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最后在两者之间形成折中主义刑罚论,认为"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事实情况都是影响刑罚轻重的因素",此说为多数学者所赞同并为多数国家刑事立法所采纳。根据现行刑法第五条规定,我国量刑公正标准属于折中主义刑罚论,表现为"罪责刑相均衡",其精髓在于:刑罚的宽严程度应当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互适应",因此,正确处理法定刑、量刑情节与宣告刑三者之间的数量关系,是实现量刑公正的唯一途径。  相似文献   

18.
我国有倾向于质的差异说、倾向于量的差异说、倾向于质量差异说及双重性质说等四种较具代表性的行政犯性质学说。在我国,对行政犯性质的认定,则既要在立法上区分何种行为构成犯罪,何种行为仅构成秩序违反行为,又要在解释论上解决行政犯是否排除部分普通刑法总则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体系中的行政刑法规范数量众多,为了解决目前刑法典中的行政刑法、单行行政刑法以及附属行政刑法法规之间的诸多竞合和矛盾之处,单独设置行政刑法已经成为完善我国刑法的迫切需要。确立以行政刑法为核心的专门立法,应当采取行为本位主义的立法模式,坚持间接调整原则,采用直接设置独立罪名、法定刑和设置照应性刑法规范相结合的结构,设置特有的刑罚原则,实现行政刑法理念和行政犯罪司法体系的更新与创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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