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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政治的组织结构、职责任务、履职方式和功能作用都表明了党组政治在处理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关系中占有重要位置。党组政治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中的现实意义表现在:党组政治契合了党章与宪法有机统一的宪制结构、保障了政党制度权威同国家法律权威的高度一致、平衡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所映射的党政关系、弥合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执行环节的制度缝隙。充分发挥党组政治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中的应有功能,还需在推进党组法治建设、规范党组领导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党组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党委对党组意见会议讨论、完善党组决策转化机制等方面做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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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积极推进重点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为新时代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前进方向。开展地方立法工作,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在法律制度层面得到完整精准的贯彻落实,有效提升地方立法工作的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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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党内法规制定主体是加强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首要任务,决定和影响着规范行为、规范监督党内法规制度的质量和成效。建议:第一,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和综合运用其他党内法规规定及精神,以职能单一性为标准对有党内法规制定权的中央各部门范畴进行研判和界定,党内法规制定主体不应当包括具有综合协调职能的党的机构;从维护党内法规的统一性、权威性考虑,应当从主体资格上有效防范党内法规"规出多门"。第二,应科学规范党的中央组织制定党内法规的权限及名称。明确规定准则一般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必要时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党内法规中的条例一般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必要时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特殊情况下由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审议批准通过。第三,改变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地方性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长期习惯性做法,把此项职权转交给同级党的委员会;加强顶层设计,明确准则、条例等基础性、主干性党内法规坚持一体遵行原则,省级党委的任务重在执行落实;拥有党内法规解释权的中央部委指导省级党委把党内法规制定工作重点转移到制定单项实施规定和党章、准则、条例没有规定的空白领域创新性、务实性规定上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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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研究》2017,(3)
习近平关于党内法规制度的系列重要讲话蕴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涵。主要内容包括: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目标是构建系统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应当加强总体规划、增强党内法规整体功能;杜绝牛栏关猫,确保党内法规务实有效;总结提升管党治党实践经验,实现党内法规制度与时俱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应当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首位,完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党内法规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通过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增强党领导国家法治建设的能力,完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机制。同时,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现党的治理法治化还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并为其提供改革动力和根本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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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具有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互动作用。党内法规对国家法律的促进、保障作用主要是:对宪法、法律确立的党的领导,从领导体制、机制、方式等方面加以具体化,以落实宪法、法律的原则性规定;通过建立各种党内的制度机制来促进和约束全体党的成员带头守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从而有力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国家法律对党内法规的促进、保障作用则表现在:为党内法规的制定提出合法性标准,保障党内法规的制定质量;为党内法规提供立法原则、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等方面的经验借鉴;国家法律以保障性、配套性、转化性的规定来支持、配合和保障党内法规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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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规范基础和制度前提,更是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引领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路径。党领导立法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宪法原则在立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加强和改善党领导立法工作,在理论上要明晰党领导立法的内涵,明确其规范依据,既要看到党领导立法与人大主导立法的区别,又要看到二者之间的紧密关系;在实践中要规范和完善党的主张形成程序,党的主张提交程序以及党的主张转为国家法律的程序,强化党领导立法的思想、组织、人才、制度和物质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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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在性质上属于国家法的范畴,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正式确认了党内法规属于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代中国法就形成了以宪法为最高权威的国家法律体系和以党章为最高权威的党内法规体系。当前,与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相比,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显得更加重要、更加紧迫。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又是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推进党内法规建设,一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强党内法规制定组织机构建设;二要提高党内法规建设科学化水平;三要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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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极其重要的现实问题。要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需发挥党内法规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引领作用、坚持党规党纪严于国法的立法原则、注重《宪法》与《党章》的修改相协调、实现党规与国法的制定"互联互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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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党内反腐制度建设,形成了由规范从政行为、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惩处违法违纪行为、反腐败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等方面制度构成的党内反腐败制度体系。党内反腐制度建设的主要经验是,坚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坚持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相配套,注重制定反腐败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注重制定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党内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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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坚持党的领导是党章和宪法明文规定的,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要求,是决定党和国家命运的重大政治原则,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是全党同志最核心的政治纪律。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的根本原则,是党的建设重大理论创新,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体系的鲜明特征。一、深刻认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重大意义党的全面领导,自然包含了党对自身建设的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之所以能够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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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阳朔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5):13-15
我们党历来把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以党章立法推进反腐败斗争,使党章立法成为反腐倡廉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是使反腐败斗争得到权威、稳定、持续的立法支持的根本保证。通过党章立法将政治意愿化为价值准绳和规范,围绕党章健全反腐倡廉建设相关法规,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创新,是党章立法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