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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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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8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人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民事诉讼法对现行民事抗诉制度进行了部分修改。主要体现在:统一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的条件与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细化抗诉事由;规定法院裁定再审期限;原则规定抗诉案件的法院审级;明确抗诉案件并非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上述规定显然强化了民事抗诉职能,增强了监督的权威和公信力。而抗诉事由的细化无疑是最大的亮点。  相似文献   

2.
曾晖 《法学杂志》2013,34(1):136-140
对于民事抗诉案件法院的庭审范围、检察机关在庭审中的职责、抗诉案件的庭审与其他再审案件的庭审有何不同,因法律规定不明,司法与理论界分歧很大.民事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应以抗诉事由为中心,同时兼顾当事人的请求;检察机关在庭审中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权利区别于当事人,对庭审活动中的违法应及时纠正,避免产生司法不公;在其他相关问题上应区分抗诉案件与其他再审案件的不同.  相似文献   

3.
民事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其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民事诉讼法》统一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条件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并将检察院抗诉条件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抗诉案件是否需要当事人申诉的问题,提出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期限,初步明确了审理抗诉案件的法院级别,弥补了原《民事诉讼法》在实际操作中的不足,  相似文献   

4.
对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吴小英 《现代法学》2003,25(1):61-64
关于民事抗诉制度,学界和司法界长期存在“废”、“立”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本文认为,现行民事抗诉制度的确存在不少问题,但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民事抗诉程序是由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程序——民事抗诉程序和民事再审程序——“组装”而成的,严重违反了法理和程序设计的规则。本文认为,要使民事抗诉制度摆脱目前的困境,必须将民事再审程序从现行民事抗诉程序中剥离出去,并对民事抗诉程序进行重新设计。  相似文献   

5.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具有抗诉的权力.但检察机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经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判率却不高.对以往抗诉而再审维持案件进行系统性归纳分析,既能反映出检法两家对一类案件的认识分歧所在,也能促使检察机关认识到需要加强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规范化研究,发现抗诉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予以改进,提高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水平.  相似文献   

6.
冯仁强  陈莺 《法学》2007,(10):152-155
检察院通过行使抗诉权要求再审,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往往并不立即和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尚需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定来启动该程序。这一做法与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悖,无端地延长了再审程序的审理时间,应予以改革。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应当赋予检察院再审启动权,由接受抗诉的法院立即再审。  相似文献   

7.
错位与矫正:民事抗诉审查权之重新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是诉讼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民事抗诉制度之存废争论已久。鉴于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抗诉制度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之司法解释仍然保留了民事抗诉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抗诉必然启动再审,检察机关在享有抗诉启动权的同时,还代替法院行使着再审启动前的审查权。因此,当前的抗诉制度由于审查权设置错位,对抗诉权又缺失制约,导致抗诉启动随意但改判率低。应当从衡平当事人诉权、审判权与抗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将抗诉再审启动权与审查权分离,重新配置再审启动前的审查权,改造审查程序,加强对抗诉权的制约,规范检察机关抗诉权之行使。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三种发动再审的程序中,人民法院依职权自行发动的程序不符合审诉分离原则;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监督在有限的立法空间发挥了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建议废止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的程序,以检察机关接受当事人申诉提出抗诉作为引发再审的惟一程序  相似文献   

9.
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民事检察抗诉新抗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检察抗诉的新抗点 (一)检察机关抗诉条件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已完全统一 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6种情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的4种情形。  相似文献   

10.
我国目前所实行私益救济型的民事抗诉程序,将抗诉异化为私益再审的程序启动方式。此种模式在压缩抗诉监督功能运行空间的同时,亦使抗诉无法摆脱私益救济的羁绊,导致监督功能依附于救济功能,抗诉的独立价值颇受置疑。为改变此种局面,应当使民事抗诉彻底回归纯粹的法律监督立场,摈弃现有的借助私益救济审理程序的作法,建立起与监督功能相契合的包括案件来源、启动、审理等内容在内的民事抗诉特别程序。  相似文献   

11.
民事抗诉制度作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对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民诉法关于抗诉的规定只有5条,民事抗诉案件的范围、条件不明确,民事调查权、调卷、再审时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等均没有规定,民事检察权能设置不尽合理,影响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2.
我国民事抗诉制度始终身处救济型的定位,既有悖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者身份,也使抗诉的现实功用一路下滑,终至角色尴尬、权能虚化的境地。为从根本上逆转这一颓势,改革应以监督型抗诉替代救济型抗诉为基本方向,实施策略则是在纯粹的法律监督导向下重塑抗诉制度。如此,抗诉的事由首先将被限于程序违法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其后,检察机关理当自主地行使监督权,拥有独立提起抗诉和迳行启动再审审理的能力和权力;最后,检察机关的参与造成了再审审理的对象及主体结构上的特殊,有必要另设与之相宜的独立抗诉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13.
所谓民事抗诉案件“改判率”是指一定时期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中经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变原审判决、裁定内容的案件与抗诉案件总数的比率。目前,在并不统一的评判民事检察工作成效的标准中,“改判率说”最具代表性。“改判率说”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抗诉成功与否应以法院再审改判与否作为标准进行评定,只有再审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并作了改判,才能说明抗诉正确,否则这一抗诉应认为是归于失败。许多检察院还将提高民事抗诉案件的“改判率”当作民事检察工作重心,将“抗一个,改一个”作为民事检察工作目标。笔者认为,对“改判率”的这种认识突出地反映了民事检察工作价值取向的误区,不但不利于贯彻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而且直  相似文献   

14.
民事抗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抗诉程序是我国检察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 85条的规定 ,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裁判提出抗诉所引起的法律监督程序。其性质既有别于因原告起诉引起的原审民事诉讼程序 ,又有别于审判机关依内部审判监督引起的民事再审程序 ,属于特殊的法律监督性质的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就错误民事裁判提出抗诉后的再审程序基本上适用原审程序 ,往往造成抗诉权与审判权、监督权与诉权的冲突 ,有必要作些研究。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法》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该法的修改实施,必将对民事检察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准确理解和把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抗诉范围的规定及其内涵,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事抗诉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16.
邓莉芳 《法制与社会》2010,(31):139-139
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行判决、裁定,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时的正式文书。民事抗诉书说理是在事实部分取舍证据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性质、法律责任和如何使用法律发表意见,是民行检察官从案件事实推导出案件结论的创造性思维的结果。  相似文献   

17.
检察监督权之检讨——以民事抗诉权之运行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斯 《法学》2007,(10):130-135
民事抗诉是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启动制度,其在制度设计理念上的失误以及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民事抗诉权的行使与审判权的运行似乎越来越处于一种对抗的状态,其间产生的种种弊端也无不昭示现行抗诉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本文就民事抗诉制度在理念上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民事抗诉之现状及现行法律的缺陷作一简单的分析,并对如何加强对民事抗诉的程序制约以及对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提出设想。  相似文献   

18.
论民事抗诉监督的信任保证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民事抗诉监督对司法公信力的修补,应当处理好四个方面的辨证统一关系:监督与信任的关系、既判力与再审的关系、实体判断与程序监督的关系、依存性信任与主体性信任的关系.现行宪政框架中我国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监督,试图通过三种渠道对司法公信力进行修补,即:再审抗诉的不得拒绝、审判监督前置对再审案件的过滤、提高一级的"上抗上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改革,但个别规定还需进一步论证和完善.  相似文献   

19.
近几年来,我们通过对本院民事提请抗诉(建议提请抗诉)案件分析,发现民事抗诉案件再审改判率出现下降,分析其中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20.
民事抗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法院存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引起再审的法律监督权。其目的就是通过对审判机关审判权的监督和控制,保证审判活动依法进行,防止和纠正错误裁判,确保司法公正。近年来,民事抗诉案件逐年增多,但抗诉案件质量究竟如何呢?笔者就此作了调查:我院从1999年至2003年这5年间共提抗诉、建议提请抗诉案件113件,被上级院采纳99件,占提抗、建抗总数的87%,而法院仅改判了38件,占提抗、建抗总数的34%。笔者就我院这一现状分析一下抗诉案件质量不高的原因及对策。一、原因剖析(一)法院不支持抗诉的主要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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