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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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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一鸣 《法制与社会》2011,(23):264-265
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对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形态。然而,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处理在我国实践中却存在着诸多的复杂疑难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共同犯罪的理论研究。本文拟就共同犯罪的两个重要理论问题予以探析,即共同犯罪的认定——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共犯与正犯的关系——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以期对我国共同犯罪实际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论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时犯罪形态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犯罪人犯罪行为不一致时,停止犯罪的人的犯罪形态相对其他继续犯罪人的犯罪形态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从属性.一般来说,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是因分工不同不具独立性;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有条件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时具有独立性;受邀约犯罪的人还没有实施预备行为时印已停止,该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各共犯均实施预备行为以后,共犯未到作案现场以前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该共犯的犯罪形态是犯罪预备;共犯到现场以后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犯罪,如停止者未将不能继续犯罪的情况告知其他实行犯,其犯罪形态不具独立性,如告知了其他实行犯,其犯罪形态具有独立性.  相似文献   

3.
实践中,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情形越来越多,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关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还存在不少争议的问题,因此以共同犯罪的角度研究挪用公款犯罪既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实践意义。本文从共犯主体,共犯的行为及共犯的刑事责任三个方面对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对其中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相应的观点。  相似文献   

4.
由于共同犯罪中本人犯罪与他人犯罪密不可分,因此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人犯罪后揭发同案犯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关键看犯罪人揭发的是否是同案共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对此的判定,应根据犯罪人的交代是否超过了自己的罪行的范围;作为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罪行内容之一的同案犯的共同的犯罪行为,仅限于犯罪人所知的同案犯及行为的范围之内,亦即不排除共同犯罪人即使揭发同案犯共同的犯罪行为,也会因已超过自己罪行的范围,而应以立功认定的情形。  相似文献   

5.
论共犯中止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是对共同犯罪的既遂状态的修正,即对标准的犯罪构成中的单独犯和既遂犯部进行了修正.在对共犯中止的界定过程中,既要以一般单独犯罪的犯罪中止条件为原则,又要结合共同犯罪的特殊性,对共同实行犯、帮助犯、组织犯、教唆犯成立犯罪中止应有不同的要求.  相似文献   

6.
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14,36(3):3-25
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存在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与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导致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认定共同犯罪应当采取相反的方法:其一,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仅在于不法层面,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至于其中的责任判断,则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别。其二,正犯是构成要件实现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应当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犯;当正犯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 (包括危险)时,只要参与人的行为对该结果做出了贡献,就属于不法层面的共犯。其三,只有当参与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时,才承担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故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因果性为核心。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之类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可以淡化"共同犯罪"概念。  相似文献   

7.
共同犯罪的完成形态的条件实际上等同于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而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构成实际上是对共同犯罪既遂形态的修正,即对标准犯罪构成中的单独犯和既遂犯的构成要件要素都进行了修正,属于二次修正形式。在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判定过程中,一方面应以成立共同犯罪中止的基本条件为原则;另一方面,考虑到正犯与共犯的特殊性,对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成立犯罪中止形态在具体的行为上应有不同的要求。  相似文献   

8.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比普通的犯罪中止具有显著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本文对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关于犯罪中止的各种学说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其不足与缺陷,同时提出了笔者关于共犯中止问题的若干观点。  相似文献   

9.
共同犯罪的完成形态的条件实际上等同于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而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构成实际上是对共同犯罪既遂形态的修正,即对标准犯罪构成中的单独犯和既遂犯的构成要件要素都进行了修正,属于二次修正形式。在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判定过程中,一方面应以成立共同犯罪中止的基本条件为原则;另一方面,考虑到正犯与共犯的特殊性,对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成立犯罪中止形态在具体的行为上应有不同的要求。  相似文献   

10.
共同犯罪中止的博弈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囚徒困境"描述的是共同犯罪人犯罪后选择坦白与否的博弈。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是否选择中止犯罪行为也完全可以用博弈论来加以分析。共同犯罪中止博弈分析的假设前提包括理性人假设和偏好假设,必备要素包括局中人、信息、策略组合和支付。用博弈论来检视共犯中止的五种理论,即整体中止论、个别中止论、区别对待论、切断因果关系论以及既遂原因力消除论,不难发现,既遂原因力消除论是认定共犯中止最具前景的理论,刑法在将来的修订中可据此作出共犯中止的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11.
卢小龙 《政法学刊》2007,24(3):24-27
犯罪构成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适用于一切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在犯罪构成上具有自己的特性,表现为修正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理论只有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以共同犯罪的修正的犯罪构成,来认识和理解共同犯罪,才能为共犯的定罪量刑提供科学根据。  相似文献   

12.
短缩二行为犯属于目的犯中的重要类型,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多的短缩二行为犯,其是指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目的的犯罪,但只有第一个行为是构成要件行为,第二个行为不是构成要件行为。短缩二行为犯因其特殊的结构构造使其不同于其它目的犯。正基于此,在短缩二行为犯的共犯形态及罪数形态问题上也相应地区别于一般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具有其特殊之处。  相似文献   

13.
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基于相同的过失共同造成损害结果即为共同过失犯罪,但现有的共同犯罪理论和行为理论并不能合理解决这类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重构行为理论,将行为理解为"行为人运用一定的主客观条件作用于特定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过程",过失共同犯罪就是行为人之间在相互利用对方行为之际,应当控制而没有控制,最终造成了实际损害结果,所以应当分别按照过失犯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4.
郑鹤瑜 《河北法学》2007,25(5):56-59
中外刑法学界对过失共同正犯的争议起源于对共同犯罪本质的不同理解--"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对立".我国刑法通说否认过失共同正犯,这迫使司法实践中法官"偷偷"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犯处罚原则来处理过失犯罪案件.确立这一理论必须排除"规范否定说"、"意思联络缺乏说"和"罪刑均衡违反说"三大障碍.过失共同正犯同样具有共同实行的意思表示,共同注意义务才是过失共同正犯成立的本质.  相似文献   

15.
谢治东 《河北法学》2004,22(6):140-142
承认单位犯罪是共同犯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其必要性,使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在理论上也符合单位犯罪的本质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相似文献   

16.
松宫孝明  冯军 《法学论坛》2006,21(1):112-117
“犯罪体系”是为了制作和完善刑法总则而存在的。“共犯论是体系论的试金石”,“犯罪体系”是随着有关共犯论的现实需要而变迁的,不存在超越历史和社会的不变的“犯罪体系”。提倡“从问题的思考转向体系的思考”,努力探索使各个事案的结论达致妥当的犯罪体系。  相似文献   

17.
主犯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主犯是共同犯罪中人身危险性最大的共同犯罪人 ,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刑法总则共同犯罪条文在适用上予以解释的法律文件 ,但是 ,尚有针对刑法分则具体犯罪关于共同犯罪的相关解释中涉及主犯认定的内容 ,但这是否能够视为直接针对共同犯罪具体条文适用的一般性规定 ,还有疑问。本文就主犯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 ,以期对主犯的认识能够进一步深入。  相似文献   

18.
在身份犯中,由于具备特殊身份的自然人的危害行为才可能侵犯法益,或加重、减轻法益的侵害,因此,刑法典分则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加以规制。但不具备特殊身份者可以与具备特殊身份者共同侵犯身份犯保护的法益,因此,其可以成为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人。实行犯与正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机能。对于无特殊身份者能否成为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之问题,须根据身份犯的实行行为分别而论。但无身份者不能成为身份犯的共同正犯,否则,"区别对待共同犯罪中的首恶者与胁从者,惩办少数,改造多数"之刑事政策就不能实现。  相似文献   

19.
Although marriage is associated with a plethora of adult outcomes, its causal status remains controversial in the absence of experimental evidence. We address this problem by introducing a counterfactual life‐course approach that applies inverse probability of treatment weighting (IPTW) to yearly longitudinal data on marriage, crime, and shared covariates in a sample of 500 high‐risk boys followed prospectively from adolescence to age 32. The data consist of criminal histories and death records for all 500 men plus personal interviews, using a life‐history calendar, with a stratified subsample of 52 men followed to age 70. These data are linked to an extensive battery of individual and family background measures gathered from childhood to age 17 — before entry into marriage. Applying IPTW to multiple specifications that also incorporate extensive time‐varying covariates in adulthood, being married is associated with an average reduction of approximately 35 percent in the odds of crime compared to nonmarried states for the same man. These results are robust, supporting the inference that states of marriage causally inhibit crime over the life course.  相似文献   

20.
闵冬芳 《北方法学》2011,5(4):131-142
根据清律"谋杀人"条,按照其在共同谋杀中的作用,共同谋杀的犯罪人被分为首犯和从犯两类,其中从犯又分为加功者、不加功者和从而不行者三种。同时,清律中所附的明代万历十五年条例对区分各共同犯罪人特别是从而加功者与从而不加功者作了严格的限定,即"助殴伤重者"方以加功论。但是这一认定加功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遵守。官员们认定加功与否的标准多与清初律学家沈之奇的观点一致。道光五年对万历十五年条例中规定的加功的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即将"助殴伤重"改为"下手助殴"。直到清末的《大清现行刑律》,该条例中规定的造意与加功的认定标准等未再改变。需要指出的是,清律中总则部分"共犯罪分首从"条与分则部分"谋杀人"条中关于首犯与从犯的区分标准及处罚原则不统一的情形并非孤例。而自民国以来,我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区分与处罚原则又各有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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