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时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不利于保护原始发明和工序发明,不利于保护投资。《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应取消第25条不授予专利权条款,平等保护发明,激励全员创新。  相似文献   

2.
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局按法定程序审查后批准授予的一种独占权。但由于在专利局审查过程中,难以做到绝对严格的审查。所以,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不符合专利法条件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现象。为避免公众受到这些“专利权”的约束,各国专利法都设置了“专利权宣告无效程序”,旨在维护社会利益。我国《专利法》第48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也随着专利权无效请求案件的大幅度增长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专利权质押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我国专利权质押制度易继明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1993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以下统称《专利法》)都未对专利权质押(又称专利权质权)进行规定,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  相似文献   

4.
我国《专利法》第41~44条是关于对已授予的专利权“撤销的请求”的规定,第48条~50条是关于对已授予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的规定。 我建议,对这两部分的规定进行修改。理由是: 一、这两部分规定在实质内容上没有区别,它们是同一个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5.
1992年9月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冲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响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并保留了原有的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宣告程序、①现行专利法第41条规定:“自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第48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权的撤销和…  相似文献   

6.
本文所称法律依据 ,特指国内法上的依据 ,至于可能涉及到的国际法问题 ,将另作探讨。此外 ,限于篇幅 ,所谓依据仅指直接的法律依据 ,故诸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在保护相关权利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法律 ,亦暂时不加考虑。   一、《专利法》中国《专利法》同时保护发明方案和产品外观 ,对前者授予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 ,对后者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由于奥运知识产权客体基本上都是名称、徽记等具有识别性质和美感的设计 ,因而在《专利法》范围内只能作为外观设计受到保护。一项外观设计只有具备新颖性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相似文献   

7.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人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专利权授予前的异议程序.增设了专利权授予后的撤销程序,并保留了原有的专利权授予后的无效宣告程序,根据专利法修正案的规定,从1993年1月1日即专利法修正案施行之日起,专利局就不再按原专利法作授权前的审定公告及异议程序了,而一律改为先授权,然后实行按新法的撤销程序或者无效宣告程序.那么,专利权的撤销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它们有哪些区别,又有哪些共同之处呢?一、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8.
香港地区的专利权限制制度深受英国专利法的影响,并且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国际性。香港与内地法律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专利的强制许可和专利效力限制的其他措施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内地《专利法》再次修改之时应借鉴香港的相关有益做法,在《专利法》中增加专利权效力恢复制度,修正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扩大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和改进对专利权进行限制的其他措施等,以完善内地专利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9.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相似文献   

10.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即允许公众对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了专利无效程序,即使对专利申请全部进行实质审查的国家,也规定了这一程序。这是因为专利审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对于一件专利申请,即使实质审查做得十分认真,仍然不可能百分之百地确保该专利权是有效的。我国专利法只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而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则更难以避免。这类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使专利权人获得了不当的权利,使公众受到了不应有的约束,自应可以通过无效  相似文献   

11.
胡济元 《知识产权》1995,5(5):38-38
在我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请求行政撤销或无效宣告原告专利权是重要的抗辩手段,其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但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对被告使用请求行政撤销的抗辩手段作了一定的限制,即被告请求行政撤销的理由只能是授予专利权的“三性”条件,而专利法第四十八条又对被告使用无效程序的时机作了一定的限制,即使用无效宣告程序只能待专利局公告授予的专利权满六个月后。这两点限制对被告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为我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对受理侵权案的法院是具有约束力的,尽管被告怀  相似文献   

12.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在实践中的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配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中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中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从《若干规定》实施至今,已经两年半的时间,下面就该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做一简单介绍。一、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宗旨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  相似文献   

13.
一、对现行实用专利申请审查制度的利弊分析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修改后的专利法)第40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  相似文献   

14.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探讨□杨建成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侵权认定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授予专利采取形式审查制度,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某一外观设计产品是否真正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只是一种推定,或者说只是推定其具备授予条件。因而被...  相似文献   

15.
答: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先来看一下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有关这个问题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权授予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的时候,有  相似文献   

16.
自从中国专利法施行以来,我国对涉及微生物的发明是否授予专利权问题引起了国内外公众极大的关注。这是因为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仅明确规定了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并未象某些国家那样在规定对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的同时并说明该规定对微生物发明不适用,从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专利法既然未将涉及微生物的发明明确排除出可授予专利权的领城,就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微生物发明授予专利权。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依照我国专利法,不应当对微生物菌种本身授予专利权。因为在一定程度上说,微生物既可  相似文献   

17.
在专利授权、确权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即必要技术特征条款涉及的技术问题认定不一致的情况,以一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为例讨论如何确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涉及的技术问题。  相似文献   

18.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新增加的内容。该原则最早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865年首创,此后成为专利制度中的一项金科玉律。各国专利法都是按照该原则而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我国《专利法》也不例外。但是,在《专利法》中明确写入“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规定的国家或地区却为数不多。我国此次修改之前的《专利法》就没有作这样的规定。本文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作一分析见解。  相似文献   

19.
专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然而,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以及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两个问题:有的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回,而申请人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不服;有的专利申请被批准、授予了专利权,而有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并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为此,专利法又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这个专门机构负责解决上述问题。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工作  相似文献   

20.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中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与审查员常常会因为涉及此款法条的专利申请案例出现争议,尤其是对"平面印刷品"和"主要起标识作用"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产生异议。结合当前的申请与审查工作实践,重点对《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中"平面印刷品"和"主要起标识作用"两个要点进行新思考,寻求对这两点的合理解释与较为确定的范围,解决专利申请与审查中常见的一些相关问题,帮助申请人、代理人更准确理解法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