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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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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生活的安宁,且对电信诈骗等犯罪具有帮助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界定,将识别性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该司法解释第五条和第六条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的规定存在差异,法律工作者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对这一区别予以重视。另外,将筛除重复和不真实信息的责任归于嫌疑人一方,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犯罪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判断是关系定罪量刑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但是司法实践中如何合理妥当地判断把握公民个人信息,准确理解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仍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和认识分歧。以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为基本点,在判断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以及信息的类型时,应当从信息的属性、用途目的、主体的识别能力水平、信息公开、是否应当排除等多方面、多维度进行综合性考量,从而有利于保证打击对象精准、打击范围合理。  相似文献   

3.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以互联网为媒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问题日益严峻。通过对168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审案件的实证研究发现,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正面临着保护法益界定不清、法律适用偏差、量刑不适当等诸多问题。未来应从事前预防入手,明确法益保护立场,规范该罪的定罪量刑活动,优化刑罚适用,实现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的有效衔接,更好地构建起个人信息保护框架。  相似文献   

4.
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司法实践中本罪的认定存在一些普遍性的认识分歧,如仅有手机号码的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批量信息来源不明时能否认定为非法获取、向下属或者同案犯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属于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公开商业类信息所涉个人信息是否应予以排除等等.建议结合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特点和规律、刑事立法本意以及刑事犯罪的基本理论等方面探寻上述争议问题的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5.
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使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与外延呈现出不断扩张的态势。与此同时,个人信息背后所潜藏的经济价值也在急剧攀升。由此而来的是,传统刑法体系暴露出公民个人信息范畴界定不明晰、隐私权法益保护不合理、下游行为规制不完备等诸多不足。为适应大数据时代的技术变革,当前刑事立法亟需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这种结构性嬗变作出相应调整,有必要将公民个人信息扩大解释为公民个人数据,赋予公民个人信息以个人信息权法益,同时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下游犯罪行为也一并纳入刑法的“打击半径”,以此形成公民个人信息在收集(获取)、储存(利用)、处理(提供)以及下游犯罪阶段的一整条“生态保护链”。  相似文献   

6.
情节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核心要素,是包含多种犯罪因素的综合整体。情节特别严重包括加重犯罪构成和从严量刑规则两种加重处罚模式。情节加重犯由基本犯罪构成和加重犯罪构成组合而来,包含两个层面的认识内容,在情节特别严重中占据重要位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情节加重犯,其情节特别严重所列举的各类情形均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加以考查。行为客观方面要符合特定的构罪标准,行为人主观方面对该罪的加重情节至少具有过失,且以结果预见义务和避免义务为必要,否则不应追究其加重犯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基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犯属性,确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立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新修订的背景,在法秩序统一视野下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标准进行重新界定,着重于信息分层保护机制,突出对敏感个人信息的重点保护、对未成年人信息的特殊保护以及互联网经营主体的特殊监管职责,出罪路径一是知情同意的授权许可,二是“情境脉络”的判断方法排除合理的信息利用行为,对滥用信息行为需入罪处理。  相似文献   

8.
继《刑修(九)》修正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来,为了规范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与裁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7年6月1日起实行,但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遵循《解释》仍需进一步研究于探索。本研究通过对全国420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书的研究,第一,分析影响判决期刑、缓刑情况的影响因素;第二,列出判决刑期的相对重要性顺序;第三,通过回归模型提出判决刑期的预测基准刑;第四,分析得出缓刑判决影响因素的作用比较;第五,删除影响较小的因素后得出缓刑率预测式。  相似文献   

9.
信息社会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现象日益严重。刑事立法顺应了惩治此类犯罪的社会需求,将该类行为入刑,但相关规定还应加以细化、完善。刑罚预防应当与犯罪预防相结合,只有做到事发前预防、事发后严惩才能真正遏制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事件的频发,从而真正做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严密保护。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增设的犯罪,其罪名应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犯罪构成上看,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罪对象是有关单位管理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其客观行为是侵犯,具体行为方式表现为出售、非法提供、窃取或者其他方式.在具体认定时,应注意正确处理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关系.此外,本罪在立法技术、罚金刑设置等方面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引发各种问题,轻则接收到各种莫名其妙的推销、骚扰信息,重则引发各类犯罪,例如电信诈骗、网络诈骗、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这些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公民信息的保护也面临越来越严峻的环境和考验,尤其是在当今数字化的信息时代,如何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一个紧迫的社会现实问题。所以,有必要基于案例,分析目前审判实践中该类刑事案件的基本特征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通过两个刑法修正案和一个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进行刑法保护,但其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个人信息不仅关乎公民的人身权利,还影响着公民的财产权益,并且会出现大规模泄漏现象进而损害到社会公共秩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够完善,应当增设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还要确定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其他犯罪的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中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有构成要件意义。肯定司法解释将违反部门规章的行为纳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范围的观点不具有合理的解释逻辑;《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扩大趋势并不必然等同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范围的扩大。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解释,可以从我国《刑法》第96条的规范意义和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司法解释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界定有突破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在实践中应当限缩适用。  相似文献   

14.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升级,互联网的创新成果将更进一步深度融合并服务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这些成果在促进国民经济提效升级的同时,也引发社会安全一些不可避免的隐患。其中,公民个人信息的泄漏、非法使用对危害社会安全、破坏诚信建设尤为突出,直接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要解决这些隐患,必须从预防、管理、打击等方面多管齐下、齐头并进、齐抓共管,才能确保取得长效、满意的社会治理效果。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包括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对个人信息的理解应从广义上把握,即将个人隐私也纳入个人信息的范畴。两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具有各自不同的内容,而不应统一解释。对事前无共谋,事后帮助他人出售非法获取的信息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6.
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民主权利与注释宪法学上的政治权利的内涵和外延相同。政治权利的本质是公民直接参与或者影响国家权力运作的权利,其直接对应的是国家权力而非社会权力等非国家权力。以法条排列顺序确定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的范围是不可靠的。从宪法权利属性分析,只有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两罪属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  相似文献   

17.
当前,国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已到了令人怵目惊心的地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须举全社会之力.根据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作案特点、社会危害和当前公安机关查处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预防与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需要从完善国家立法、增强防范意识、加强政府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四个方面入手,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相似文献   

18.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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