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1 毫秒
1.
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救济是在法律上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纠正和补救,它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对语,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面对现行法有当事人民事诉权利却没有权利救济与司法活动中司法者侵害当事人诉论权利的现实,为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作理论上的论证并促成立法的完善乃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2.
作为法律程序的一种,仲裁司法审查程序同样是以救济权利为己任,但与一般司法程序不同的是,仲裁司法审查程序所救济的权利不是实体性权利,而是程序性权利,是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所应享有的程序性权利,这就是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本质所在. 相似文献
3.
4.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技术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提高立法技术、改善立法体例是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立法机关需要减少那些技术性和手续性的规则,增强诉讼程序的可操作性,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进一步的限制,为那些违反法律程序的诉讼行为确立消极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并为那些权利受到侵犯的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只有在立法技术和立法体例上发生明显的变革,立法机关才能制定出一部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5.
6.
简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是导源于民事实体法中的私法自治原则 ,而又经过诉讼法公法性改造的程序性权利。它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允许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行使的 ,以保护其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为目的 ,由国家司法审判权对其实施一定限制的工具性权利。当事人民事诉讼处分权的有无与大小 ,是识别不同民事诉讼模式的重要标准之一 相似文献
7.
目前,我国程序法有关程序性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制度还不完善,从而使公民程序性权利在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本文从程序性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三个方面研究了程序性侵权行为的基本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公民程序性权利的法律救济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讲,对程序性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的确认与法律责任的追究,就是对公民程序性权利最根本的保障。 相似文献
8.
9.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缺失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我国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被赋予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以刑事程序所涉及到的被害人实体权利为基点,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许多程序性权利。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有人称之为“伟大的历史性进步”②。但是,在我们为之欢呼的掌声尚未平息之时,司法实践中便逐渐暴露出被害人当事人地位与权利规定缺失的重大矛盾,而且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步深化,对作为当事人的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日趋迫切。一、刑事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权利之考量考量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10.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参与人有权针对公权力机关的诉讼违法行为提出救济请求,并将检察机关确立为救济的处理机关,构建审前阶段以检察机关为中心的程序性救济模式。然而这种模式在执行效力、角色分化、审查方式和证明机制等方面均存在无法克服的缺陷,能否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令人怀疑。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程序性救济的制度设计应当契合人权保障的时代要求,从监督型救济模式向司法型救济模式转变,使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得益彰而不互相侵扰。司法型救济模式以救济效力的回归和审查方式的诉讼化为核心特征,通过内设部门的调整和证明机制的填补,来分散可能存在的角色偏倚和效率滞后的制度风险,进而助益于程序性权利的彻底救济。 相似文献
11.
权利救济:含义与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救济旨在通过某种积极方式的运用使受损权益得到恢复或者补救;救济的获得以侵害的事实、且需以实体权利的存在为前提;权利救济的主要方法为法律救济,主要包括司法救济、仲裁救济和行政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12.
2013年修改后的民诉法全面实施,在肯定民事检察监督权得到强化的同时,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是否得到强化的问题也随之而来。民事检察监督具有维护司法公正、平衡利益冲突、强化司法救济的作用,依据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价值理念,检察机关在监督法院的诉讼过程中,也为促进当事人实现权利、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民事检察监督具有间接的权利救济功能,它兼顾法律监督与当事人权利救济,但又只提供有限性的救济。民事检察监督不是审判化制度,它是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因此有必要探索实务中如何平衡二者关系,有效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 相似文献
13.
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即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宪法和法律赋予国民自由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权利,同时也相应地保障国民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平等而充分地寻求诉讼救济的途径。正如法谚所云:救 相似文献
14.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微小权利受到侵害而需要救济的情形相当频繁,但民众由于种种原因放弃维权或权利得不到救济的情形却数不胜数,法院也面临着巨大的审判压力。当前我国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已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程序成为了成功解决小额诉讼纠纷、实现司法公平、兼顾司法效率的重要途径,也是司法制度完善不可或缺的部分。民事诉讼程序立法应当体现公正和效率并重的现代司法价值理念,小额诉讼不仅提供给公民平等的机会以"接近正义",而且有利于司法效益最大化、符合费用相当性原则,体现了公正与效率并重的思想,使普通人更容易、简便、高效地保护自身权利,从而维护了社会稳定,发挥了法律的巨大功效。 相似文献
15.
古代罗马人曾经说过:"有救济才有权利"。公民只有在受到侵害后得到救济,才谈得上享有权利。为了保障必要的救济,现代国家的法律和国际人权公约在规定人的若干权利的同时,把诉诸司法的权利规定为一项公民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八条规定:"任何人在其宪法或法律赋予的基本人权遭受侵害时,都有权享受合格的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出有效的救济"。救济制度是确保人权救济的基本制度,国家赔偿的司法救济制度正是人权保障不可或缺的制度之一。 相似文献
16.
诉讼是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的方式,而证据则是诉讼的灵魂。如果说诉讼率的提高是当事人权利意识提高的表现,那么充分利用公证在诉讼中的作用则是权利意识发展的更高阶段。因为它对权利的关照已于诉讼前开始了,而且可以极大地节约诉讼成本。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认为,所有法律活动和全部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最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和最大限度地增加财富;在效率成为市场经济的基石后,法律只能亦步亦趋。民事诉讼中,公证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约经济并且产生道德上的收益,这最集中地体现在公证对社会信用的良性促进作用上。公证从来就是与道德、尤其是与信誉共存的。首先,公证是靠信用为本的行业。当社会信用丧失的时候,公证也就失去了生存的空间。其次,公证在社会上已经树立了较高的信任。第三,公证的结果可以作为建立信用的基础。 相似文献
17.
确认无效之诉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独立的诉讼类型,其与撤销之诉在诉讼类型上的转换与合并,有利于实现当事人权利的救济保障和诉讼经济.借鉴域外理论和司法制度,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具体识别标准,便于形成共识和司法实务的操作.对行政行为宣告无效的后果,审慎进行利益衡量区别对待.基于现行法律规定、法理念及权利救济实效性的考量,无效之诉应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相似文献
18.
管辖权异议制度本为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滥用,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司法资源的消耗以及社会法治环境和法律定分止争功能的发挥都产生了负面作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加强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司法规制,并以适当的司法解释形式为管辖权异议设置界碑,甚为必要。改革现行管辖权异议制度,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与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之间取得平衡,则更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相似文献
19.
村民享有选举村委会成员的法定权利,但村委会选举实践中村民选举权利常常受到各种主体的非法侵害,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选举诉讼救济机制的缺位。我国现行法律对村民选举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极不完善,应尽快将诉讼机制引入到村委会选举中,加强对村民选举权利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20.
有权利必有救济。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当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应可以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本文主要围绕罗彩霞案,探讨了罗彩霞的受教育权是否受到了侵害,如果受到侵害应通过何种渠道获得司法救济等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