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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4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正>京应急发〔2022〕14号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太平财险北京分公司、国寿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安润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  相似文献   

2.
京政办发[2020]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加强防控能力建设,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城市平稳有序运行,更好服务市民生活,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相似文献   

3.
京人社养发[2019]15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才工作局、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促进本市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各有关部门反映。  相似文献   

4.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相似文献   

5.
市自来水集团、排水中心、节水中心,海淀区节水中心、石景山自来水公司: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有关要求,市水务局制定了《北京市水务局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6.
京财金融[2020]251号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审计局,相关金融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见附件),现就本市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京医保发[2019]30号各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人力社保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做好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现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8.
京财金融[2020]242号各区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运用财政金融手段,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附件1)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和我市相关文件精神,对申请中央财政贴息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各区财政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金融处),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编制本市贴息资金申请表,按要求时限及时报送财政部。  相似文献   

9.
京人社工发[2019]15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0.
京医保发[2019]31号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现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最高支付限额调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相似文献   

11.
京医保发[2020]2号各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在前期《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号)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12.
京医保发[2019]32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保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现将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育津贴以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相似文献   

13.
具有强大传染性的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打破了学校的日常教学秩序,假期结束后师生居家实行了线上教学。随着疫情防控的好转,国家适时提出复工复学。疫情防控下进行复学难度大、责任重,警校疫情期间的日常教学更要谨慎对待。制定和完善日常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应急处置措施方案,确保复学后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相似文献   

14.
京应急规文[2019]2号各区应急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9]11号)要求,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运行保障机制,市应急管理局编制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区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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