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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8)
正甬医保发[2019]32号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相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19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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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8)
正甬医保发[2019]35号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为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宁波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医保发[2019]32号)文件精神,制定《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2019年11月14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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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8)
正2019年11月14日,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印发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医保发[2019]35号,下称《实施细则》),对《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相关政策内容进行细化明确,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关于统一参保缴费。2019年11月1日起,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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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1)
正皖医保发[2019] 51号省直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省医保局、人社厅、财政厅、卫健委、税务局和人行合肥支行六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 13号)要求,结合省直医疗、生育保险工作实际,经研究同意,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安徽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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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19)
<正>渝人社发[2017]19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99号),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随单位参加两项保险的在职职工,待遇享受条件、享受标准等均维持不变。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参保登记(一)合并实施后,随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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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8)
正宁波市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甬医保发[2019]32号)(下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通过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就医结算更便捷、待遇标准更惠民、制度覆盖更广泛、基金保障更有力。二、主要内容《实施方案》主要政策内容可概括为"六项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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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47):36-40
京医保发[2019]28号各区医保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委,各定点医药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关于调整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医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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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2,(2):52-56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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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4):69-69
京医保发[2019]31号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现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最高支付限额调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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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2):75-76
京医保发[2020]3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人力社保等部门社会保障相关措施,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经办工作,确保参保人权益,现就本次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要求,主动加强与人力社保等部门协同配合,通过网上受理等方式,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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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4):70-70
京医保发[2019]32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保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现将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育津贴以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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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17位老人给总理的上书:“尊敬的温总理:我们这些老人,都是依靠子女来深圳定居生活的离退休干部。现在感到最大的危机是‘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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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并存于医疗保障体系中。在医疗保障体系中,涵盖了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农民,却独独缺失了未成年人。目前,在上海、北京、成都、河北部分城市开展了0~18岁少儿住院医疗互助金,以社会互助的形式来缓解大病给患儿家庭带来的困难。由于少儿住院医疗互助金遵循社会互助共济,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其发展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国家在《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要求“加快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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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实地走访与问卷调查得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施行以后,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我们必须积极采取相应对策,克服该制度在施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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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回顾与展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改革开放30年,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基本完成了从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性转变。改革开放前期,作为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初衷是政府接受国有企业甩下的社会包袱;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社会医疗保险被赋予崭新的含义,从服务于企业改革转变为以人为本。在"三改联动"中,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最为关键。建立医疗市场声誉机制从而规范医生的行为是解决医疗保险领域与药品流通领域诸多问题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实施政府部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激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谈判功能与信息功能,控制医疗费用和医疗保险费用的攀升,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目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