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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 毫秒
1.
<正>2015年第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  相似文献   

2.
<正>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  相似文献   

3.
正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4号为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15]12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下放我市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因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相似文献   

4.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的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5.
<正>济政字[20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223号)要求,市政府确定,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14项(主项4项,子项10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项,由审批转  相似文献   

6.
<正>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2015年第10号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14]26号)中基准地价办公用途土地级别范围,结合税收征管实际,重新确定了《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  相似文献   

7.
<正>(甬政发[2014]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发展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第一批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基础上,继续向县(市)区下放第二批市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共43项(具体见附件)。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做好第二批下放事项的权限交接和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下放事项全部进入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并规范运作。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相似文献   

8.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的等级由原来的12个调整为8个,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和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如下:  相似文献   

9.
<正>2015年第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用新的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相似文献   

10.
<正>丽政办发〔2015〕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市级从2014年度起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结合市级实际,现就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1.
正青政[2018]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严格土地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我省设立的光伏产业园、生态太阳能  相似文献   

12.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罗保铭二○○七年十月三日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3.
<正>济质监发[2014]9号各县市区质监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简政放权工作要求和省局《关于市质监局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质监许字[2013]527号)、《关于将市、县局审批的计量类许可事项技术审查下放办理的通知》(鲁质监许发[2014]15号)和《关于对济南市质监局《关于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办理的请示》的批复》(鲁质监许字[2014]12号)等文件要求,市局按  相似文献   

14.
<正>黑政发[2014]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和规范注册登记行政审批项  相似文献   

15.
<正>鲁政字〔2014〕15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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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济政字[2014]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3 189号),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34项,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31项,现将相关目录予以公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规范管理;同时,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得  相似文献   

17.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周强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相似文献   

18.
<正>SDPR-2014-029000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安排,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联系电话:0531—82613840电子邮箱:sddsfgc@163.com通信地址:济南市济大路5号,山东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邮编:25000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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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甬政办发[2018]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基准地价和行政区划调整情况,现将调整后的宁波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
<正>京政发[201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4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9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9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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