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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红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3)
在社会转型时期,“见义不为”现象的出现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首先,见义勇为代价的特殊性日趋显化;其次,所有制形式的改变淡化了见义勇为的动力;其三,尚未健全的各种体制也无法给见义勇为者应有的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必须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应正确理解“个体现”,为见义勇为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其次,应制定见义勇为代价补偿政策,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应有的精神、物质保障;其三,应加大对“见义不为”的惩戒力度,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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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遇到突发状况时,希望得到及时帮助;遭遇不法侵害时,渴望有人挺身而出。如果“救不救”“管不管”成为长期困扰人们的一个难题,“见义不为”“见危不救”等不良风气就会冒头。见义勇为,代表着社会正义,体现着时代精神和民族品格。然而也有人说,见义勇为过时了。但在我们身边,总不乏“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的英雄。这些英雄,大多是来自各行各业的普通人,他们在平凡的生活中书写了不平凡的一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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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4):28-32
囿于见危不救内涵不清,理论界对见危不救入刑问题形成“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分歧。见危不救是指能够提供救助且救助对自身或第三人无现实危险却不提供救助、造成死亡结果的举手不劳。见危不救入刑是刑法积极应对见危不救现象的应然之举,是完善见危不救法律规制体系、纠正刑事司法长期偏误的内在要求,是刑事立法兼顾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两大基本原则的重要体现,理应得到理解和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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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顾名思义,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救助方是否一经实施救助行为,就有权从受益方获取合理的补偿呢?笔者认为,应满足若干有效要件方可。这是对见义勇为主体的特殊要求,即救助者对其救助行为必须是没有特定的义务,否则不能成立见义勇为。这里的特定义务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由于行为人现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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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的一篇文章指出,人大代表建议增加“见死不救”罪名,其理由是:“见死不救”事件屡屡发生一再表明.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冷漠和怠责行为。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险情势负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种责任应当强制提到法律的层面上。在今年初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卫生部部长高强在讲话中也提出.“要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不许见死不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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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地方陆续出台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等法规,国家层面从民法总则到民法典中的“好人条款”的施行……中国式“好人法”体系初具维形。 相似文献
8.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4):75-76
见危不救现象频频发生,在拷问公众良心的同时,也引发了法律思考。当道德不足以规制人的行为时,应当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救助义务入刑遂成为一种尝试。从我国古代及其他国家的做法看,救助义务入刑有其可行性,立法上可以对救助义务入刑进行具体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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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保安队伍中涌现出了一批见义勇为的优秀保安员,他们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毫无疑问.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论从公民道德层面还是从社会治安层面,见义勇为都很重要,是必不可少的精神财富,值得人们去学习和弘扬。 相似文献
10.
云南省大姚县强化八项措施,实现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应救尽救”的目标。一是宣传到位。在全县乡镇、村(居)委会政务、村务公开栏上,公开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标准、申请程序、发放金额和举报电话等内容;二是领导到位。成立农村医疗救助工作领导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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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见危不救行为的法律矫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琼Min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1,(4):106-110
见危而救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 ,将救助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是合理的 ,也是可行的。救助义务的立法是人类理性发展的必然趋势。而法律所调整的见危不救行为应符合存在急需救援的危难、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或职务关系以及行为人有条件救助而不救助等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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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主体和手段的多元化,使一些民间组织和个人行使公共权力成为可能。“反扒英雄”刘孝雨,周镭明,“打假英雄”林枫,“环保卫士”昊立红等民间人士以及浙江珊安的“民间110”等民间私力救助组织应运而生,成为“公权行使民间化”的典型代表。
民间私力救助这一新模式从诞生之日起,便充满了争议。赞成者的理由是,私力救助的保障比政府更直接.便利,且成本低,效率高,在公权力保护不到的“灰色地带”发挥了积极作用。反对者认为,反扒.打假,环保以及110均是政府部门的职能和义务,民间人士或组织涉足属于越权。
在质疑声中,一些私力救助组织或个人开始变异。“公权私用”的失控所暴露出的法律上的缺失和体制上的漏洞发人深省。
对这些民间自发组织和个人如何实行有效的引导,将其纳入法律的框架,实行社会控制,是我们本期编发这组报道的初衷,也是最终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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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武装警察的危难救助义务是法律基于其特定身份而赋予的法律义务,不同于普通公民的见义勇为行为和人民警察的危难救助义务。人民武装警察履行危难救助义务时,必须在危难状况尚在持续中时;对于危难公民,必须及时救助。履行危难救助义务与履行法定职责发生冲突时,应首先履行其法定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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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22(4):104-104
该书译者徐爱国教授在该书的《译者前言》中写道:“真正对民法的研究,停留在法条的整理和解释层面是不够的,民法不仅仅是现象的描述,而应该是私法规范与私法精神的统一。从这个意义上看,这本《私法的理念》值得我们去揣摩。从私法制度中寻找法律的精神,从法哲学的抽象中寻找法律实践所隐藏的意义,应该是民法学界和法理学界共同的任务。当民法学家和法理学家携手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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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曰:“见义不为,无勇也。”看到应该做的、符合道义要求的事而没有去做,那就是没有勇气。反过来说,看到应该做的就去做,就是见义勇为。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扶危济困、惩恶扬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自古以来都是人们津津乐道的侠义行为。近几年来,全国各条战线更是涌现出一大批见义勇为的英雄群体和先进个人,他们在生与死的考验面前挺身而出,谱写了一曲曲震撼人心的壮丽凯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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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桂芹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1999,(1)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目前社会上也存在有义不行、行义落难的现象。为弘扬传统美德,见义勇为亟需立法,并应将见义必为、依法求偿、“涌泉”相报确立为见义勇为立法的思想基础。一、变见义勇为为见义必为。变见义勇为为见义必为,就是在提倡自觉见义勇为的基础上引入强制机制,不仅视见义勇为是对公民的道德要求,更是作为公民的法定义务。见义必为是补偿道德弱化的需要。市场经济培养了人的主体意识、平等意识、自主意识和效率意识。但市场机制下利益的独立性和竞争的必然性,导致人们更多地关心自己的利益,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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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有关见义勇为的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如何提倡和保障见义勇为的正义之举,保护见义勇为的英雄,去除和制裁见死不救的社会消极现象,法学界开始试图从法律上来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社会上公众对见义勇为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一些地方已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来对见义勇为进行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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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青年曾庆香救完遭遇车祸的央视女记者刘薇后被撞身亡,他的家乡江西省信丰县授予他“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但江西《信息日报》“特派送信员”在北京昌平区民政局代曾庆香家人提交见义勇为申请时,由于规定所限,目击证人不得全部为牺牲者的亲属。为此,曾庆香的家人紧急呼吁,希望尽快找到事故其他目击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