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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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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临时复制问题法律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罗胜华 《知识产权》2004,14(4):19-24
临时复制问题因应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进入著作权法的视野,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对于网络临时复制的法律因应与规制,已经成为国际公约与各国讨论著作权法制因应数字网络发展的基本议题.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对临时复制问题予以明确规制,以实现著作权保护与信息网络流通的平衡.  相似文献   

2.
贾彬 《法制与社会》2012,(36):166-167
随着网络技术和数字化进程的发展,互联网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理念,一种生存方式.网络以其可以提供超常规模的信息资源,极强渗透能力的信息复制与传播设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复制渠道.面对新科技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的挑战,如何一方面实现知识尽可能造福于社会公众的宗旨,另一方面又能最大程度的为创造者提供激励,将成为网络世界里界定临时复制与合理使用的界限的基调.因此,本文从网络作品的概念着手,分析了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争议的临时复制问题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在最后界定了网络环境下临时复制的范围.  相似文献   

3.
在使用作品的过程中自动出现作品复制件并且该复制件中的作品会被后来进入的信息所自动代替的现象称为临时复制.以临时复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这一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结合知识产权法和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综合运用规范阐释法和比较研究法等方法,在对临时复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这一问题进行法理分析之后结合了对于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的分析和比较,提出了笔者对于这一问题的观点:产生有独立经济价值的复制件的临时复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不产生有独立经济价值的复制件的临时复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相似文献   

4.
在线浏览、欣赏,必然要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进行临时复制.这种临时复制行为应否纳入复制权的保护范围,国际公约并未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态度也截然相反.我国的立法状况是,未将临时复制纳入复制权的保护范围,只是对权利人采取的限制他人浏览、欣赏等行为的技术措施加以保护.从本质上讲,在线浏览、欣赏目的的临时复制与传统环境下的复制行为并无区别,采取赋权+技术措施+默示许可+限制权利滥用的立法模式,不仅能使权利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且也会使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5.
网络环境作品的临时复制问题比较与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珈庚  邓娟  桂婕好 《行政与法》2004,1(2):102-104
复制权是著作权的一项最基本权利。但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传统复制权理论带来了新的调整与变革,尤其是网络环境中对作品临时复制行为的出现,在国际范围内引发了对传统复制行为及其复制权的一系列争议。本文拟对与临时复制相关的国际和地区立法进行比较,认为临时复制应属于复制权范围,并从公众合理使用、著作权人对临时复制的控制方式及其有限性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6.
复制和复制权概念的混淆一直是著作权法在学术以及实践运用领域长期存在的法律问题。法律人对这两个概念的模糊理解,一方面导致学术界对于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割裂认识,比如复制权和其他著作权权利的关系、著作权侵权法律关系中无法区分侵权客体要件和侵权行为要件等;另一方面,随着技术的发展,一旦出现新的著作权侵权类型,无法进行权利归类,无法正确区分著作权各项权利所统摄的范围。文章将依据对复制和复制权概念的区分,正确梳理著作权各项权利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相似文献   

7.
蒋华胜  杨岚 《人民司法》2020,(11):89-91
【裁判要旨】随着社会分工精细化发展,复制行为可能存在众多主体分工参与,需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厘清在不同模式下复制行为认定规则。只有符合复制行为的构成要件,再现作品的行为才受到复制权的控制。使用作品复制件加工生产产品的行为,并未产生新的作品有形复制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相似文献   

8.
"复制"在数字时代遭遇了法律尴尬。临时复制、私人复制、搜索性数字图书馆复制等三类复制行为对版权法提出了挑战。通过一些特定条款的修改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的复制问题。传统的理论多是从合理使用的角度试图为这些复制行为进行辩解,以寻求正当性。本文却换一个视角,直接从根本上讨论版权保护基本理念的改革,认为在信息网络时代版权保护的中心应该从复制权转变为传播权,从而构建以传播权为中心的版权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9.
焦和平 《法律科学》2014,(4):119-126
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异体复制是否属于"复制"规定不明,理论与实务也均存在分歧。基于解释论的立场,通过对《著作权》第10条第5项依循文义、体系和目的三种解释进路,可以得出异体复制属于"复制"的结论。基于立法论的立场,有必要将复制权的定义修改为"以任何方式或者采用任何形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权利",以使其涵盖异体复制行为,并达到国际公约的要求,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李蕾 《法制与社会》2011,(13):68-69
复制权作为著作权人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在数字网络技术快速发展与普及的今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许多传统概念在网络新环境下又有了新的内涵与更广阔的外延。本文在对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概念进行初步界定后,结合诸多学者观点,就目前争议较大的临时复制和私人复制问题加以讨论,以期探究在网络环境下重新平衡各方利益的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   

11.
《公民与法治》2005,(11):44-45
无论其原卡是合法所得还是盗用的,其私自解码行为与复制行为都构成犯罪。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按《刑法》所规定的盗窃罪定性处罚。  相似文献   

12.
《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现代化意义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法律文件,它的失败教训,对中国现代化法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失败的原因在于设计本身的缺陷以及法治发展动力的缺失。分析《临时约法》失败的深层次原因,对于探索中国当今现代化宪政法治建设道路,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3.
2012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全新引入的紧急仲裁制度由于其高效性、兼容性等特质为仲裁前权利救济提供了保障,体现出对权力制衡、均等保护等重要法律价值的追求,已逐渐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主流制度并在权益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紧急仲裁制度的缺失需通过明确规定仲裁前临时措施、授权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和构建紧急仲裁制度来保障当事人的法律利益。  相似文献   

14.
3D打印彻底地减少了中间商在生产中的作用,由此可能引发分散的、非商业化的知识产权侵权浪潮,扰乱既有的著作权市场秩序和利益天平,因此需要重新界定复制权的内涵,将异体复制明确纳入复制权的外延,以解决因立法不明导致理论与实务存在严重分歧的问题.私人复制行为的“合理性判断标准”,除了要看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制度列举的具体行为,还应“不与作品正常利用相冲突”及“不损害作者合法权益”.3D打印技术使现有法律原则的适用面临障碍,征收补偿金和技术保护是目前防范3D打印侵权风险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15.
技术发展与法律变迁中的复制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代版权法是复制技术发展的产物,复制权也因此成为版权人享有的至关重要的基础性权利,但复制权的效力范围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着技术发展不断调整变化,借以维护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一部技术发展史也是版权人所享有的复制权不断扩张的历史。在数字网络环境下,人们对复制权的效力范围却始终难以达成一致,“复制”版权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境。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复制权为基础构筑的传统版权体系有其技术基础和法律条件,在数字网络环境下,这些基础似已不复存在,版权保护所追求的利益平衡自然也就难以通过对复制权效力范围的再度调整而得以实现。因此有必要对传统“复制”版权模式重新进行审视。  相似文献   

16.
宋光 《电子知识产权》2008,(11):43-45,50
关于光盘复制企业应负的审查与注意义务问题一直是实践中争论的焦点问题。在全国各法院以光盘复制企业为被告的侵权纠纷案中,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与与注意义务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不能做为法院判定其侵权的依据,应分清光盘复制企业和出版社的责任。改变目前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光盘委托书直接分配给出版社的做法,将光盘的出版、发行权直接赋予光盘复制企业。在此情况下权利人的利益会更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17.
复制是作品得以传播和利用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作者和其他版权持有人实现其与作品传播相关经济权利的重要方式。作为履行文献信息采集、加工、存储和传播职能的社会公益性文化服务机构,图书馆的复制行为对满足社会文化信息需求、维持版权人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保证图书馆履行这一公共职能,法律应当对其实施的复制行为规定某种程度的豁免权利。本文从历史的角度,简要回顾了20世纪初以来美国有关图书馆复制权的民间协议和立法演变过程,并对现行美国版权法第108节有关图书馆复制权的例外规定作了分析和介绍。  相似文献   

18.
饶传平 《中外法学》2013,(4):718-735
《临时约法》与晚清的《钦定宪法大纲》不同,将基本权利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之前,以宣示人民对于政府的前提性与根本性。但《临时约法》第十五条 “得依法律限制之”的规定,却为政府立法侵蚀宪法基本权利提供了借口。《临时约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在法例上,可追溯到日本明治宪法第二十九条 “在法律范围内”和普鲁士宪法第二十七条 “非依法律不得设之”的规定;在思想上,源于清末民初国情论下的自由观。经过民国三十多年的立宪论争,《临时约法》第十五条 “得依法律限制之”被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第二十三条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取代。这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 等条款的修改与完善,不无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9.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传统中国民事法律的积累。1912年,新成立的南京临时政府司法部、司法总长、临时大总统均提出援用体现西方法理的清末制订的新式民事法律,南京临时参议院最终否决了咨请。北京临时大总统袁世凯曾发布《暂行援用前清法律令》,但并没有得到参议院的审议认可,亦不应作为《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生效的法律依据。最高司法机关大理院兼行立法职能,发布"适用现行律民事部分"判例,解决了民事司法中的混乱。民初民法适用的曲折性和审慎性,体现了民初立法者的法律智慧。  相似文献   

20.
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的基础和核心,但复制的内涵却随着技术的发展而日趋扩张,从单纯的印刷复制到模拟复制再到数字复制,复制在技术面前迷失了本质。由于各国关于复制权的理论基础与立法结构不同,复制内涵的发掘更是莫衷一是。从激励理论看,复制是对作品形式的再现,是著作权人控制作品市场利益的手段之一,集中反映了复制件的非独创性与竞争性特点。认识这一特点对解决异形复制、自发复制和暂时复制等新型复制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非独创性与竞争性二维视角来看,新型复制方式产生的利益应该在竞争市场上以复制与创作为边界进行分配,从而在激励著作权人的前提条件下实现著作权人独占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动态平衡,保证公众接近作品和著作权人行使独占权在著作权法中各得其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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