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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概念及其作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在警察讯问、法庭审判等诉讼阶段免费为当事人提供即时法律咨询、指导、或者作为被指控人的代理人,帮助被指控人申请延期审理、进行保释听证或者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律师。该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目前已经成了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我国香港特区等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目的主要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及时性的、专业化的、低成本高效率、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资质来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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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初步形成了体系完善、覆盖范围广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不管是理论论证、制度设计还是在实践运用,都在逐步的走向成熟。律师值班制度是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不断完善中发展出来的,单独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服务的一项特色援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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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国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一)英国的值班律师计划
在英国刑事法律援助体系中,值班律师计划(DUTYSOLICITOR)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该计划由警察局值班律师计划和法庭值班律师计划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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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援助制度中,值班律师制度发展得较晚,我国已经逐渐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对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职务保障和考评机制都还缺乏具体的规定。现如今请求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是很多,其原因主要是法律援助律师在职务保障过低时,并不会积极主动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充分的法律帮助,存在走过场现象。因此文章通过分析现阶段我国值班师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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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赋予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律师讯问到场权”。当然在现阶段,对于“律师讯问到场权”要不要推动,它的实施是不是会影响办案实践,不利于打击犯罪,增加诉讼成本,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司法人员如何执行、是否理解、能不能执行到位,确实也存在一些担忧。本文拟以论证“律师到场规则”为基础,以构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律师到场制度”为重点提出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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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使得我国法律援助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尖锐,而这也是刑事辩护率一直不能得到有效提高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广泛建立旨在解决这一问题,其以减损个案法律援助质量为代价,换取法律援助数量的增长.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还不够成熟,存在以下问题:值班律师的诉讼身份没有得到明确,严重影响了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缺乏长效运行机制,值班质量难以保障.因而应当明确值班律师的辩护人身份;以聘请全职值班律师或者与律所签订长期值班合同为手段,建立长效的值班机制.就未来发展而言,需要警惕值班律师制度的滥用,防止损害被援助者的诉讼权益.在将来的制度设计中,应当明确值班律师制度和传统法律援助形式的适用案件范围,保证二者相辅相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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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发挥值班律师制度的作用,有地区试点推行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化。现行法律未规定值班律师辩护人化,但是这种做法合乎法律精神,同时有助于解决值班律师制度所存在的法律帮助碎片化、值班律师积极性有待提高等问题。但是,值班律师辩护人化也存在司法资源投入大等局限性。未来应在保持现有立法基本框架下,灵活适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施值班律师辩护人化,并可根据财政和个案情况调整补贴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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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于1994年初开始试点,1996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广。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11年来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诉讼案件逾100万件,受援人总数超过170万人,解答法律咨询超过600万人次,在保护司法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各级政府依法落实法律援助责任,特别是今年以来,法律援助制度实施方面又取得了许多新的进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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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在全国范围内,上海市浦东新区是较早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和值班律师工作的地区之一。1995年8月,上海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正式挂牌成立,成为我国大陆地区第一家"法律援助"机构。(1)2011年5月16日,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驻浦东新区看守所值班律师工作室正式挂牌,同时,浦东新区在全国范围内也是较早在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即值班律师工作室)并采用固定值班模式提供服务的地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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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8,(2):7-14
值班律师制度的引入无疑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事业的一大进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有人帮助的问题,但距有效帮助尚有一定距离。值班律师不仅参与率比较低,而且在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真实性方面并未发挥实质性作用,尤其是存在着选择性提供法律帮助以及为认罪认罚进行背书等问题,这与我国制度设计中对值班律师的职能及其权利配置不无关系。值班律师主要提供一种初步、即时的程序性法律帮助,具有普惠性、应急性的特点,由此决定了其所固有的局限性,即难以提供较为深入的全程辩护。当前值班律师功能的发挥关键在于扬长避短、实现法律帮助全覆盖,这是值班律师有别于辩护律师的制度优势所在。在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中,需要从制度和实践层面明确两个不得放弃:一是为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作为国家的一项义务,不得放弃;二是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不得放弃,以此避免公安司法机关利用信息不对称及其资源优势,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虚假认罪或者不公正认罚之情形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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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ffrey Bindman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2002,29(3):510-520
This article is a contribution to the occasional series dealing with a major book that influenced the author. Previous contributors include Stewart Macaulay, John Griffith, William Twining, and Carol Harlow.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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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化逐步向一场全方位的社会变革演进,对当今天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电子政务的发展,促进了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也给法律援助的信息化建设提出新的课题。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法律援助信息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对于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和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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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审查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第一步,它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供律援助,是启动法律援助程序的按钮,事关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可以说是实际操作中首要和核心的环节。当前法律援助审查工作中面临诸多问题,法律援助审查标准不全面、缺乏实质审查标准就是其中之一。由于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最高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没有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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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证明和经济困难标准在法律援助的范畴内是一对相互联系的概念。如果说经济困难标准从实体方面划定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确定了政府应当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程度,那么经济困难证明则从程序上保障了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和政府按照预先设定的标准承担法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