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唐律中对赃罪的处罚大致有计赃、平赃、正赃、追赃以及累赃限制加重等几项基本原则。计赃论罪是指按照犯罪所得赃物的多少来确定刑罚重轻的原则。平赃原则着重解决赃物的计算问题 ,以“犯处、当时、中估”为方法。正赃原则是指根据不同的赃罪确立计赃论罪的标准 ,由法律所确定的作为计赃标准的几种赃罪即为正赃 ,而其他赃罪赃额的计算即以此作为标准 ,并比照定罪的原则。唐律对赃罪除依法量刑外 ,还规定所得之赃物须尽数追还官、主。所谓累赃限制加重 ,是指在对犯赃罪者计赃论罪予以处罚时 ,并不是完全根据其赃罪的全部赃物数额计赃论罪 ,而是采取有限制的累加方法计算赃额处罚。  相似文献   

2.
在对140篇有关中国古代官吏赃罪研究的论文进行文献计量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1980—2006年,中国古代官吏赃罪的研究可分为三个阶段,研究格局与中国古代赃罪立法的"草创—完善—成熟"的历程基本同步;学者对中国古代官吏赃罪的研究质量较高,研究热点出现在惩贪肃贿、法律与制度研究两个领域,这种趋势在2000—2005年之间显得更加明显;中国古代官吏赃罪研究的主要问题在于官吏赃罪的犯罪构成、官吏赃罪涉足的领域、官吏赃罪的犯罪走向及趋势等成为研究中的盲点,对受赃法律的动态的、功能的研究不够,研究视角狭窄,研究资助问题突出。  相似文献   

3.
元朝初年,官吏无俸无禄无公田,吏治腐败。后随着养廉 制度的完善,法律当中有关赃罪法的规定也渐成体系,遂使奖 善与罚恶同行共举。 元朝人徐元瑞曾在元成宗大德五年(公元1301年)撰成《习 吏幼学指南》一书。在该书中,徐元瑞对"赃罪"及有关的术语作 了精确而详实的解释。 所谓"赃罪",是指"犯赃滥致罪者"。赃,"财利谓之赃","纳 贿曰赃";滥,"猥杂曰滥",即打乱或破坏法律所规范的社会秩 序谓之滥。总之,赃罪是指为获取金钱财物等经济利益而触犯 法律的行为。赃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赃罪的核心内容是非 法获取钱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一言以蔽之,赃罪即经济犯罪。  相似文献   

4.
闵征 《中国监狱学刊》2006,21(5):101-101
陈淑丽等人在《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上撰文。介绍了明代惩处、预防官吏职务犯罪的制度。 在官吏职务犯罪的分类和处罚方面,明代有关官吏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非常严密,处罚也极为严格。法律将官吏职务犯罪分为两大类:一是贪污受贿性质的经济犯罪行为,称为“赃罪”;二是越权擅权,不正当履行职务、应为不为等失职、渎职行为。  相似文献   

5.
实现廉政最重要的在于制度保障。如惩贪的立法、慎选贤才的遴选制度以及考课、监察等各项制度相互为用.共同以廉政为目标。在历史上曾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也正因如此.中国古代各朝都把完善各项制度作为廉政建设最重要的保障。以唐律中的惩贪立法为例.其中关于官吏犯赃罪认定及处理合理、严谨与详密。反映了立法的完善与法律从重惩治官吏犯赃罪的精神.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特点上。  相似文献   

6.
我国封建社会十分重视惩治官吏赃罪的立法。并逐步形成一整套司法原则。那么,我国古代惩治官吏赃罪的司法实践究竟收效如何?不能根治官吏赃罪的原因又在哪里呢?这是本文探讨的问题。惩治官吏赃罪是统治阶级加强立法、司法,加强吏治的重要内容。古代惩治官吏赃罪司法实践的收效,难以一概而论。在政治比较清明,统治阶级上层领导核心较有朝气,所谓“英主”、“贤相”统治时期,他们往往采取一些自我调节措施,把阶级的、民族的矛盾维持在相对“平稳”的范围内,力求不使矛盾激化,以实现最大限度的剥削和比较稳定的统治。为此,他们就要充分利用法律调节统治阶级内部以及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  相似文献   

7.
中国古代将强奸、和奸一律入罪,官吏奸下属吏佐及部民妻女依普通犯奸从重处罚。明清两朝官吏及其子孙宿娼入罪,官吏合法性行为仅限婚内。现行法律对性贿赂处罚仅见于行政处分。性贿赂入罪不存在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取证、定罪量刑难,引起刑法倒退以及导致对第三方定性难等问题。性贿赂应当入罪的理由:性行为对人的诱惑不亚于财物:社会危害严重;党纪、政纪处分以及道德教化等不足以遏制;不会约束人们的正当行为。  相似文献   

8.
倪业群 《河北法学》2007,25(9):112-115
行为人之间存在相互对向关系的犯罪,刑法理论都应称之为对向犯.刑法对存在相互对向关系的犯罪的规定有一定的规律,可分为同罪同刑、同罪异刑、异罪同刑、异罪异刑和只规定处罚一方行为.不同类型的对向犯的定罪处刑原则不一.在法律规定只处罚一方的对向犯中,对法律不处罚的一方的行为不能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作共犯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9.
为制约人性弱点、规范公权力运行,我国古代较为周全地为官吏规定了性腐败的刑法对策,综观其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以官吏为定罪身份的性犯罪,主要有宿娼罪、监守内奸罪、求奸罪、性骚扰或猥亵部属罪、娶乐人为妻妾罪、娶所监临女为妾及枉法娶人妻妾罪、向案件当事人求婚或"性受贿罪"等;二是以官吏为量刑身份的性犯罪,主要是指官员犯和奸罪与强奸罪要加重处罚。而当下惩治性腐败的主要依据是党纪政纪与司法解释,性腐败的刑法对策处于缺失状态。从现实情况看,党纪政纪难以应对严峻的性腐败形势,司法解释的补位作用也很有限,又鉴于我国有刑法威权文化的传统,因此,刑法介入惩治性腐败十分必要。建议:"性贿赂"应纳入贿赂犯罪的范围;设立国家工作人员嫖娼卖淫罪、国家工作人员通奸罪;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猥亵行为、重婚行为的从重处罚,监守内奸、利用权势奸淫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强奸的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10.
中国古代,事后受财行为属于官吏赃罪的范畴,唐律最早明确了事后受财行为的性质、处罚,宋元明清的法律继承了唐律的立法思想,对事后受财的惩戒严密而完备。本文对唐、宋、元、明、清五个朝代的事后受财法律进行了考察,在挖掘本土法律资源的基础上,对事后受财的立法特点进行了总结。  相似文献   

11.
犯赃法在弄法法亡王桂五唐穆宗长庆三年(823年),尚书左丞柳公绰出使山南东道节度使,路过邓县,遇到两个犯官,一个犯赃,一个舞文弄法。当时许多人认为柳公绰肯定要杀掉那个犯赃的官吏,但柳公绰却说:『赃吏犯赃法在,好吏弄法法亡,』结果杀掉了那个弄法的官吏....  相似文献   

12.
区分制是相对于单一正犯体制而言的一种共犯制度模式,其特点在制度外观上表现为在总则中为参与犯设定专门的处罚条件,在制度内涵上表现为将参与犯与实行犯区别对待。在大陆法系国家,区分制共犯制度模式有区别参与犯样态规定处罚条件,对应规定个别化处罚原则、区别参与犯样态规定处罚条件,等价处罚、统一规定参与犯处罚条件,等价处罚、统一规定参与犯处罚条件,按照参与性质和作用确定处罚等具体立法样态;主要英美法系国家的共犯立法也属于区分制模式,其通过未完成罪和狭义的共犯两种不同的刑事责任原则为参与犯设定处罚条件。  相似文献   

13.
张祎 《法制与社会》2013,(35):279-280
韩非说: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纵观历朝历代法律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规范官吏行为,打击官吏犯罪。坐赃罪作为规制官吏贪污犯罪的一种重要罪名,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以唐律疏议中有关坐赃罪的规定为核心,对坐赃罪的发展变化进行了一定的阐述,分析总结其各阶段的特点,主要从唐朝坐赃罪的相关条文中挖掘出为今所用的几点立法借鉴,以期为我国当代反贪立法提供可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14.
海协会和海基会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后,两岸在司法互助领域呈现友好态势,中国区际司法互助的“一国三区四法域”政治,法律特殊的背景下,“罪赃移交”司法协助的矛盾日益显现,两岸的不同规定给罪赃移交设置了法律适用和现实操作的障碍,可移交罪赃的不确定性,罪赃移交是否可以适用国际罪赃返还的原则仍处于争议之中,程序的复杂性导致实际协作存在困难。对于两岸罪赃移交存在的困难,可以通过明确可移交罪赃的范围,国际罪赃返还的分享原则可适用性,以及对程序性操作进行细化,加强两岸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在经济犯罪的执法中,对于经济共犯的处罚,究竟应当以参与共同犯罪所取得的罪赃总额为根据,还是只能以其个人所分得的罪赃数额为根据,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有关解释的理解不同,存在适用法律的分歧.这是一个关系刑事责任的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的问题.因此,亟应求得统一的解决.我们认为,对经济共犯的定罪,应当坚持按总赃定罪的原则,不能按分赃定罪;对经济共犯的  相似文献   

16.
唐代统治者总结了历代惩治贪官污吏的立法经验,对官吏贪赃枉法的 刑事责任不仅在立法上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严密的防范措施,犯赃涉及的范围和量 刑幅度等,而且在司法上对犯赃官吏的处罚也相当严厉。唐律以立法形式整顿吏治, 缓和了阶级矛盾,提高了统治效能,促进了经济发展,使唐朝社会呈现出安定繁荣的 盛世局面,在我国封建法制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2020疫情防控意见》将"确诊"或"疑似"病人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格主体,对构成本罪的"确诊"病人既处罚危险犯,也处罚结果犯;对"疑似"病人只处罚结果犯,且并不违背"疑罪从无"的刑事法理念。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识应主要以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为根据,并结合疫情爆发的特殊情况,综合进行判断,并强调可成立过失犯罪。同时,对严格责任的适用,以及战"疫"用重典的现实基础和法律基础予以浅析。  相似文献   

18.
牵连犯理论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之一,虽然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牵连犯这一概念,但是在刑法分则中却有许多条文对实践中存在的具体牵连关系的数个犯罪如何处罚做出了规定.虽说如此,但是在对牵连犯的理论研究中依然存在很多争论,而其中争论最多的就是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选择.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一是从一重处罚;二是从一重从重或加重处罚;三是数罪处罚;四是折衷论或综合论,即视不同情况来决定牵连犯的处断原则.造成这种对牵连犯处断原则理论上的争论,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对牵连犯的罪数认定有分歧;二是对牵连犯处决时的罪数选择有分歧;三是我国刑法分则中对牵连犯的规定引起了理论上的分歧;四是对于牵连犯在整个刑法体系中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系的认识不够充分.事实上,如果不考虑我国刑法分则中对于牵连犯的规定,同时将牵连犯理论与罪数论,并罚论和罪责型相适应原则结合起来考虑,那么对牵连犯采取数罪并罚的原则将是最合适的.  相似文献   

19.
我国对牵连犯应该分两类三种情况进行处罚。即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牵连犯按照法律规定处罚;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牵连犯原则上按照数罪并罚进行处罚,严格限制从一重处罚。对牵连犯分类后进行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八)》将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但未明确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对此,学理界对此众说纷纭,主要有双重罪过说、过失说和故意说三种观点。从法律文理性、该罪所保护的法益和责任主义方面考虑,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认定为故意,符合我国刑法处罚过失犯的原则,有利于实现刑法上的公平正义,同时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本罪在适用上可能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