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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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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少数民族地区渗透于少数民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其特有的方式调整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关系。这些习惯法有许多和国家制定法存在一定的冲突,但又有着国家制定法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么,如何发挥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作用,促进民族地区的社会和谐与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产生冲突的原因以及解决冲突的原则与措施等几个方面来阐述此问题。  相似文献   

2.
习惯法概念的界定历来存在争议,正确界定习惯法的概念及认识习惯法与习惯之间的意义对于我们认识现存法律中的关于习惯入法及习惯在司法中的适用提供重要的意义和理论基础。本文以为习惯法应该是独立于国家强制力之外的一种法律,即区别于制定法。是一定社会中,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实践中所惯性的为一定的群体人们在心理上所接受的,能够像发一样规制人们行为的,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而我国民法中的交易习惯也应当是习惯法。至于交易习惯的适用,应当由司法机关汇编适用。  相似文献   

3.
少数民族聚居区,一直存在着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并驾齐驱的两套法律体系.要处理好维护法律统一与照顾民族特点之间的关系问题,首先应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沟通,互相理解隐藏在规则背后的立法本意;其次面对习惯与法律的冲突,司法人员必须坚持这样一个原则对于属于公法调整范围内的案件,国家司法必须介入,并且必须依国家制定法的规定进行审理,不得以照顾民族习惯为由对抗国家制定法.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第10条规定了习惯法源条款,该条所称的习惯应为习惯法,而非事实上的习惯。适用习惯法需满足法律没有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条件。厘清习惯与习惯法二者的区别,对习惯加以识别,是正确适用习惯法裁判案件的前提。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审查,认为习惯可以适用的,将其作为习惯法,实为《法官法》的一种表现形式。适用习惯法处理争议既有利于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又能展现我们民族的良善法文化。  相似文献   

5.
在当今罪刑法定主义强势话语权的背景下,刑事习惯法是被绝对排除适用的,不管是民族学界还是法学界都不得不对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之当然命运做出理论和实践上的正确回应。因此,只有以少数民族地区之刑事习惯法为视域,探索其在当地民族地区之实然解决纠纷之作用,引出法与法律、国家法与民间法、刑事制定法与刑事习惯法三大范畴,才能客观揭示刑事制定法与刑事习惯法之关系,进而揭示刑事习惯法之立法和司法命运。  相似文献   

6.
黔东南民族地区由于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等特殊背景,产生了与此相适应的习惯法,它与国家法同样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但同时又有冲突之处。在尊重少数民族文化前提下,整合国家法与习惯法两种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直接关系到民族地区和谐社会构建。通过分析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冲突,找到二者之间耦合点,国家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在法治社会中发挥最大调整作用。  相似文献   

7.
对于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而言,少数民族习惯法曾发挥了不可代替的作用。通过梳理达斡尔族习惯法的基本内容,分析了达斡尔族习惯法的现代化转型之路。整体来看,达斡尔族习惯法的现代化转型速度是很快的,也是很成功的。除了国家在政策与资源上给予大力扶持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达斡尔族的公有制观念,这在精神层面上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内涵是一致的。基于此,结合现代社会发展和时代背景,推动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现代化转型,基本思路一是国家层面的引导,二是少数民族习惯法自身的转变。  相似文献   

8.
习惯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文章归纳了学术界关于习惯法的几种观点,并对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特征、意义和作用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9.
国家法制统一视野中的民族习惯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一的主权要求国家法制统一,但我国的多民族性也决定了国家法在民族地区的统一实施必然与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民族习惯法发生诸多碰撞.从理论和实践来看,这一现象的产生从国家法和民族习惯法来说都有其深刻原因,国家法制统一和民族习惯的存在与适用都有合理性与必要性.如何调适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关系,该文从民族习惯法的"限制"与"吸收"谈了一些看法,希望能对我国相关方面的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藏区习惯法是一种古老的民间法,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与现行国家法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冲突,但我们不能因此否定它的价值。以藏区习惯法中典型的赔命价为例,藏区习惯法对我国法制建设产生一定冲突的同时,也有补充和完善的效能。因此,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对藏区习惯法应该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有限制地加以利用和借鉴,使二者协调发展。这种理论观点既有利于尊重少数民族的本土文化和传统习惯,又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权威,尤其是对于完善我国法制建设和稳定藏区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物权交易的规则可以扩大理解为制定法和习惯法。习惯法中的物权公示的形式及变动的规则符合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甘南藏族自治州物权习惯法表明了当代中国物权习惯法的客观存在,应当充分认识这一习惯法的功效,总结其社会价值和对甘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2.
杨逊 《前沿》2011,(2):132-137
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各民族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与自身族群文化相应的乡土性、生活性和稳定性极强的习惯法,具有多样性、特殊性、伦理性、稳定性、地域性、自觉性等特点。这些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刑法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在两种社会调控机制将长期并存的情况下,如何调适刑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冲突,增强民族地区刑事司法的可操作性就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应充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价值,并注重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继承与改造,协调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实现二者互补和融合的良好状态。  相似文献   

13.
本文基于甘南藏区习惯法来分析民族地区如何协调制定法与习惯法的冲突。民族习惯法的存在有着多元权威、生产力水平、习俗的保守等多方面的原因,民族习惯法对于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与和谐有着重要的作用。实现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试图从立法认可、经济文化的发展、习惯法对于法律制度补充等多方面探索实现的路径。强调了民族社会中调解的程序价值,宗教的和谐价值,家法的矫正价值对于现代民族地区社会控制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4.
蒋超 《求索》2008,(7):135-137
民族习惯法体现了一个民族长期的历史文化积淀,与其所蕴含的民族伦理道德是相通的,因此国家制定法中关于民族习惯法的规定较多地体现出来。在当前推进依法治国和实现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有必要对少数民族习惯法予以足够的重视与关注。  相似文献   

15.
本文通过对“活法”和习惯法、活法和“行动中的法”的进一步的区分,明确了活法的概念,指出习惯法是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后重点对广大藏族聚居区国家制定法所遭遇的尴尬进行了剖析,得出赔命价、赔血价、“盗一罚三”等民族习惯法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呼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制定法与传统习惯法的融合和对接。  相似文献   

16.
官波 《思想战线》2004,30(6):39-45
法律多元将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长期存在的现象 ,该现象主要围绕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两者的关系而表现出来。在不同表现形式中 ,两者表现出既依存又冲突的关系。因此 ,在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进程中对两者不应简单取舍 ,国家法必须给少数民族习惯法留出一定空间 ,让少数民族习惯法通过不同途径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7.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总和.[1]它贴近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各个方方面面,对少数民族内部的生产、生活秩序有一定的规范作用,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和谐发展,弥补了国家法的不足.  相似文献   

18.
龚卫东 《求索》2012,(4):121-123
法的社会规则理性,必然要求从社会学角度审视"法",由此产生"法"的多元思维进路。该进路下,不仅承认国家法对社会的范导作用,也注重民间法、少数民族传统民间规则对现实社会群体"活法"实然规则作用。研究理性告诫人们,多民族统一中国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必须理性直面少数民族在长期社会生产生活中生成的传统习风习俗、传统习惯法及传统习惯,并对其进行法理辨析,进而充分挖掘西部少数民族地方本土资源,实现法治中国化。  相似文献   

19.
从习惯法的概念入手,选取婚姻、继承习惯法来阐述民族习惯法以及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然后对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调和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20.
新中国成立前壮族刑事习惯法的辩证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壮族历史法律文化的长河中,壮族刑事习惯法是壮族习惯法的重要内容,曾经是国家刑事制定法的重要补充。新中国成立之前,在壮族聚居区,壮族刑事习惯法长期以来是调控、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的习惯法,其财产刑的广泛适用,寻求与国家刑事制定法的结合,在今天仍然对处理民族刑事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的关系有着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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