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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38条对管辖异议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无论在理论上或者实践中人们对管辖异议的主体和客体的认识和做法都还不尽一致,为此有心要进一步从理论上加以探讨。 一、管辖异议的主体 管辖异议的主体是指有权提出管辖异议的人,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谁有权对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有的学者认为所有的诉讼主体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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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如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调查地或被调查人不在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区内,受诉人民法院不便自行调查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对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受诉人民法院不便前去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可见,相互接受、委托调查、送达、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调查、送达、执行的方式之一,因而也是民事诉讼必不可少的重要诉讼制度,在性质上属于人民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但自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以来,一些司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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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民事诉讼机制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诉讼主体的确定任何一项民事诉讼,至少会存在相对独立的两方当事人——原告和被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现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证券市场是一个快捷、复杂,经常处于变动中的市场,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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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现状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在民事诉讼中征收诉讼费用,是各国民事诉讼法普遍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一是通过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来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减少国家财政开支;二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减轻人民法院的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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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上起指导作用的准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基本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把握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并把它们正确地运用予诉讼实践。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二类:一类是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制定的;另一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自身特点制定的。前一类基本原则包括: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法;对于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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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处理民事案件,解决纠纷过程中发生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并为民事诉讼法所调整。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一种诉讼关系,这种关系是以多种原因开始而以一种根据结束,而且无论有多少主体参与诉讼,也都只与人民法院才形成诉讼法律关系,其他主体之间并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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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事诉讼理论认为,当事人起诉应诉是为了保护自身的权利,合格的当事人必须是诉讼标的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承当者,即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这种当事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这种理论完全排除非利害关系人,即实体权利义务以外的人成为诉讼当事人的可能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采纳了这一理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正是传统的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与直接利害关系人不可分离的民事诉讼理论的体现。当今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理论和立法,有一种抛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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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为加快诉讼程序的推进,保障出席的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民事诉讼法》应对当事人的缺席进行规制。厘定当事人缺席的基本性质乃科学规制当事人缺席的逻辑起点。出席庭审不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不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而是当事人应尽的诉讼法上的负担。缺席即为当事人对其应尽的诉讼法上的负担的不履行。为因应缺席的基本性质,《民事诉讼法》应区分对待一方当事人缺席与双方当事人同时缺席,进而作不同的规制。一方当事人缺席时,基于平等原则的内在要求,应对缺席的当事人课以相同的诉讼上的不利益。双方当事人同时缺席时,除裁判成熟可以裁判外,受诉法院通常只能裁定延展期日甚至中止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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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原则作为一项民事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认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之上的,是社会主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体现。这一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该条文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尽管各有关民事诉讼法的教科书在文字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对辩论原则含义的理解却大同小异。辩论原则的概念被定义为:“在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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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脱漏指受诉法院对于当事人所提之诉讼请求或其一部由于疏忽而未作判决之意思表示。民事判决脱漏识别之依据表现为民事判决书主文或理由中皆无判断之意思表示。民事判决脱漏在表征上与民事一部判决极为相似,但二者之间存在本质上之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判决脱漏应依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规定有悖现代民事诉讼之法理。民事判决脱漏后,应然的救济途径应当是受诉法院依当事人之申请或依职权对脱漏部分作出民事追加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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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应当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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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当事人追加制度的理论综述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据此,在民事诉讼法学上,有关当事人追加制度的理论观点,可以概述如下:1.追加当事人是指民事诉讼中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制度。①2.当事人的追加是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本案中有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时,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制度。追加当事人可依照当事人一方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追加的当事人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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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通常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已由《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规定,并确定下来.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够详尽,因此,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哪些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人们的观点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被告才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和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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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6):17-18
为维护涉台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涉台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海峡两岸人员往来和交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以及人民法院接受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适用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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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是为了排除防害民事诉讼的障碍,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及时正确地解决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在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和民事审判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法条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