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王郁葱 《天津检察》2010,(2):35-35,51
司法实践中,受贿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制裁,常辩称已将受贿赃款用于单位的“公务开支”或是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这些受贿款项是否应定为受贿数额,还是应予以扣减,理论上存在广泛争议。笔者从构成犯罪与否等方面对受贿款物的公务或公益支出做了分析,并对受贿后款物的公务公益支出数额如何运用扣除法做了简要阐述。  相似文献   

2.
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局原局长文建茂受贿案发人深省。这令人想起《法制早报》先前报道过的湖南省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受贿一案,余斌在庭审中提出,他所收受的财物中近15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可不以受贿数额认定。然而,法院判决认为,因余斌收受贿赂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余斌提出其所受财物中用于公务部分不应以受贿数额认定的观点法院不予采纳,但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同一个省的两个类似案件中,都有所谓的将受贿所得的赃款用于捐款的事实,然而,两者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文建茂受贿一案,法…  相似文献   

3.
2005年年终,人们送走了最“慈悲”的腐败案——余斌“用受贿款扶贫济困”案,又迎来了文建茂受贿案的二审判决。可以这样说,“慈悲”贪官余斌在社会上引发的争议刚刚消散,这里文建茂案又把“受贿济贫”推上了高潮。这些贪官一而再、再而三地把“受贿济贫”当成自己规避获罪的法宝,也让人们不自觉地感到贪污腐败原来也可以游离于法理之外。  相似文献   

4.
对于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辩解已将受贿款用于“公务开销”、捐赠给公益等情况,多年前个别地区的司法机关采取“扣除法”的处理模式:如果犯罪人将赃款用于单位公务开支或者公益事业,可以相应扣除,把剩余部分作为受贿的最后认定数额予以定罪。此种做法因缺乏法律和理论依据而受到抨击。近几年“扣除法”被重新使用,引发理论界和社会的广泛争议。与此同时,涉及此类问题的上海市相关法律政策的出台,更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相似文献   

5.
缪军 《青海检察》2010,(3):53-54
在办理贿赂案件时,经常会出现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辩称将受贿赃款用于“公务开支”,以此辩解罪轻或无罪,甚至将自己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公务开支”折抵赃款去向,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每遇到这种情况,存在较大的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受贿人接受贿赂后,已经构成受贿罪,至于将贿赂用于单位开支,  相似文献   

6.
不久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研讨会纪要”的形式下发了《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该意见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但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是否从宽处罚,则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自首或悔过等情节。而受贿财物用于公务支出就可从宽处罚,则是上海市首次规定的。因此,“受贿用于公务从宽”的规定至少可以说是于法无据。…  相似文献   

7.
理非 《法庭内外》2006,(2):33-36
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因为受贿9.5万元,同时还有10万元违法所得,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和其他受贿案件不一样的是.余斌承认自己收过他人钱财,却证明其中的lO余万元已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余斌认为这部分钱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案情经媒体披露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热烈讨沦:有人认为,余斌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有人认为,像余斌这样将别人送来的贿赂款用于公益事业,是难能可贵的“好官”。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还有人把讨论的话题延伸到一些社会弊端,而许多观点是建立在对案情本身并不完全了解的基础上的。为正视听,记者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在湖南岳阳对本窠审判长和余斌本人进行了采访。  相似文献   

8.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三次向房地产开发商索取现金15万元,为开发商谋取了减交委托拆迁费等利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认受贿款全部用于其个人开支。但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全盘翻供,辩解说受贿款全部用于单位的公务支出。其辩护人也提出:应从起诉书认定的受贿数额中减去辩方提供发票所载的“用于公务支出”的12万元,按受贿3万元定罪量刑。[分歧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应当将“用于公务支出的赃款从受贿犯罪总额中扣除,按剩余部分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在办理受贿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  相似文献   

9.
贪官都是一些无耻之徒。湖南省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共计22.5万元。但余斌向法院出示11份票据和数十份证言,证实他所收受的钱财中有15.47万元已被用于扶贫、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以此“证明”自己“不构成受贿罪”,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行为开脱。河南省郑州市南曹乡原乡长樊淑玲受贿索贿85万元,为了给自己开脱罪责,竟然在法庭上哭喊“我受贿是为了准备扶贫”云云。本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更多的时候是用于税收宣传中,而在这两个贪官的口中,却成了自己受贿的遮羞布。湖北省乡镇企业培训中心原副主任王毛弟,在单…  相似文献   

10.
《政府法制》2006,(6):1
新闻背景最近,做善事的“好贪官”忽然多了起来,首先让人想到的是“用受贿款扶困济贫”的湖南省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现在,“好贪官”的队伍中又多了一个文建茂。2004年12月23日,湖南省君山区人民法院对余斌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二、依法将被告人余斌受贿所得9.5万元及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005年7月7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与前者不同的是,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教育局原局长文建茂拿他做的“善事”与法律讨价还价,并得到了实惠——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上诉后二审法院在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属于人情往来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出狱当晚,文建茂在家放鞭炮、办酒席大肆庆祝。(有关详情请参阅本期《“受贿济贫”是与非》一文)  相似文献   

11.
在办理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赃款的去向往往会有多种辩解,如用于公务开销、扶贫捐赠等等,以此来阻碍侦查,以逃避刑事责任.赃款去向是否影响受贿犯罪的成立,理论实务界中存有争议.本文从犯罪构成、犯罪形态以及量刑等方面论述赃款去向对受贿罪成立及量刑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余斌,原湖南临湘市副市长,几乎在一夜间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新闻人物。余斌之所以被关注,因为在他的身上充满了不可思议的矛盾和悖论:在一些人心中,他是一位“劫富济贫”的“好官”;在法律面前,他又是一个因“受贿”而被判刑的“贪官”。而他所引发的争议,也远远超过了好与坏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3.
对我国刑法关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的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很大。判断某人是否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从界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范围开始,把握从事公务这一本质特征,并厘清委派的涵义。本文指出理解“公务”的概念应把握国家权力性和管理性两个特征,而“委派”应同时具备委派主体的特定性、委派目的的特定性以及委派程序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4.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现今,就有少数干部甚至是领导干部貌若君子,却不走正道,绞尽脑汁伸手拿国家的财产,要别人的钱财。有的拿了别人的贿赂却要说是“辛苦费”,有的拿了钱却给人以假字画遮掩,其理由可谓五花八门。不久前,湖南省临湘市却又出了个副市长“受贿扶贫”,引起社会广泛争议。据报道,检方指控原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余斌自2001年4月至2003年上半年,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局长、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5万元。但余斌向法庭出示了11份票据和数十份证言,证实他所收受的钱财中有15.47万元已被用于扶…  相似文献   

15.
在检察机关查处的受贿案中,屡屡出现犯罪嫌疑人在供述受贿事实后,辩解赃款用于公务的情形。实践中有观点主张对于赃款用于公务的从轻处罚,理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和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都相对较小。如有的将赃款用于公务部分从受贿数额中扣除,不予认定,有的则认定赃款用于公务仍然构成受贿罪,但从量刑上从轻处罚。笔者对此表示质疑。  相似文献   

16.
台湾现行的惩治贪污贿赂条例,全称《贪污治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2年7月17颁布,共18条。这个条例是一部刑法特别法。全部条文除规定立法目的效力的条款以外,都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条款。《条例》适用于“依据法令从事公务之人员”,也适用于“受公务机关委托承办公务之人”,以及承“受公务机关委托承办公务之人”委托办理公务的私法人,其他团体的职员。后两种适用对象是对《刑法》有关贪污犯罪主体的扩大。这一作法,严密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法网。  相似文献   

17.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受贿案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及以后的庭审阶段常为自己辩解到:收受贿赂后,将受贿钱物用于公务交往,并未归个人所有,因此对这部分钱物,司法机关不应以受贿数额认定。那么,犯罪嫌疑人受贿钱物用于公务交往,究竟如何定性,不仅困扰了司法机关对受贿案件的查办,而且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笔者认为,应明确受贿钱物用于公务交往以犯罪论处,从而,促进反贪污贿赂斗争健康深入开展。以下是笔者一些粗浅见解。  相似文献   

18.
湖南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受贿案近来引起了激烈争论。这里,我想针对该案反映出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一问:本案判决量刑太重还是量刑太轻?从生效判决认定的受贿9.5万元、违法所得10万元的基本事实来看,我认为判决结果(判三缓五)显然量刑太轻,不存在量刑太重或不应予以刑事处罚的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本案认定的受贿金额,量刑幅度为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显然,生效判决已将余斌声称的“有15.47万元用于帮助下属乡镇、企业、学校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全案从轻处罚酌定情节予以考虑,这是很不恰当的。至于本案…  相似文献   

19.
在办理贪污、受贿、职务侵占以及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中,经常遇到行为人提出在实施贪污受贿等行为之前为公务活动垫付一些费用没有向单位报销,或者在行为之后将犯罪所得用于公务开支,以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作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前的公务费...  相似文献   

20.
张思文 《法制与社会》2012,(18):285-286
关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理论界和司法界一直有争论,根据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取决于行为人实质上是否“依法从事公务”.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直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