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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公司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公司类型,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是处理贪污犯罪的重点、难点。本文通过分析国有控股公司的属性,对国有控股公司中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核心概念"国有资产代表权"进行阐释,明确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加上对国有控股公司中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简要分析,明确贪污罪的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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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茂见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6):64-70
国有控股公司是控股公司的特殊形态,是政府特设机构与国有企业的中介。国有控股公司是国家监管和经营国有资产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国家出资并授权设立的国有企业,是国家以较少资本控制较多资本并执行管理众多国有企业的职能和实现政府的某一政策目标而组建的经济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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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控股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在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方面,意大利、奥地利、新加坡等国家采取国有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即在中央政府部门和基层企业之间,根据所管理资产的数额和分布设立若干国有控股公司。这些控股公司一般为企业法人,受政府部门委托经营受托范围内的国有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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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19):102-111
国有控股公司作为经营国有资产的特殊法人,是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结果。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运营机构,具有不同于一般控股公司的特点。国有控股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有可能利用控股权侵犯其子公司及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故对其控股权的行使应予以规制。国有控股公司能够以较少的资金支配较多的资金,容易导致垄断,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垄断行为应予以禁止。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国有控股公司的发展应坚持正确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完善关于国有控股公司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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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公司实践中的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安徽省法学会民商法经济法研究会国企改革课题组 《政法论坛》2000,(3)
我国试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践表明,被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从而实现政企分开和高效运作国有资产的重要企业形式,但在其组建及运作中因缺乏立法的规范而存在一些问题。加快国有控股公司的立法,促使其规范组建,将有助于国有控股公司在国家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和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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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公司是一般控股公司用于国有资产经营的结果,由于其在法律关系上具有区别于一般按股公司的特点,加之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迟滞,这类公司在组建及运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在从法律角度对国有控股公司进行客观评价的基础上,以公司法的特别法形式,规定国有控股公司设立审批的条件及程序,规范国有控股公司内部的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建立国家对控股公司的监督、约束、考核法律机制,规定国有控股公司的法律责任,是国有控股公司得以生存、并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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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环节,组建国有控股公司是实现我国国有资产科学有效管理的必然选择。然而。基于国有股权的特殊性质,实践中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行使与法律监管还普遍存在诸如国有代表不合格、内部人控制严重、监管措施弱化等突出问题。本文认为,要明确国有股东的范围、代表制度及其职能定位,并对后股权分置时代即全流通条件下的国有股权行使与监管进行必要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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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组建国有控股公司,是我国近几年来探索建立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种改革尝试。国有控股公司的成功运行,对于有效实现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所有权职能的切实分离,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有关国有控股公司方面的法律规范,致使各地在国有控股公司组建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国有控股公司组建之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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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控股公司组建之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国有控股公司应运而生。由于控股和垄断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故在组建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的同时,必须对其各方面的规定性予以合理规范,以期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避免促成行业间垄断,导致对市场有效竞争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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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作为股东之一的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经济犯罪如何定罪取决于犯罪人的主体身份,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法认定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崭新课题。本文从当前的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经验出发,对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性质及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论述,并对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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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环节,组建国有控股公司是实现我国国有资产科学有效管理的必然选择。然而,基于国有股权的特殊性质,实践中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行使与法律监管还普遍存在诸如国有代表不合格、内部人控制严重、监管措施弱化等突出问题。本文认为,要明确国有股东的范围、代表制度及其职能定位,并对后股权分置时代即全流通条件下的国有股权行使与监管进行必要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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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行为人在国有企业改制前是该企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是领导小组成员,改制后是国家控股企业的管理者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持有个人股份,鉴于行为人具有双重身份,涉嫌职务犯罪的,其主体身份仍应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对待;企业改制后,在既有国有股份又有个人股份的混合制公司里,鉴于公司财产系法人财产而非股东财产,在计算行为人犯罪数额时应全额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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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后,企业中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存在较大的争议。界定判断某人是否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把握"委派"和"公务"的法律含义。本文阐述了"委派"的主体、目的、方式以及"公务"的管理性、职权性。只有符合上述法律特征,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工作人员才能被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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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有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多是通过政府授权持股方式对集团企业进行产权重组而建立的,集团框架建立在集团控股公司与成员企业间的母子公司关系结构之上。集团控股公司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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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有企业改革措施的法理念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国有企业改革应采取不同的法律形式。不需要国有经济控制的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在依照公司法改建为公司后 ,应将其国有股份与出资转让给自然人和国有企业以外的企业法人 ,彻底实现股权多元化。今后 ,国家不必在这些领域投资建新的企业。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途径 ,是以完善的公司法人制度改建国有企业。完善的公司法人制度的根本特征是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分离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公司的发展依赖于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即以实现公司利益 ,进而实现股东长远的最大利益为目标 ,建立和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债转股”必须和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结合起来 ,要警惕不良债权变成不良股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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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商业银行在我国入世之后通过改制上市实现了股权多元化,但是其控股股东-中央汇金公司作为国有资产股东代表没有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股东权利的不充分行使主要体现为缺乏能对银行进行有效控制的国有股东代表和缺乏真正关心银行效率的出资人以及高级管理层.由此出现了"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的现象。国家对银行过度的法律监管以及对国家股东权的相对忽视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的主要原因,本文提出解决"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问题"的法律路径重在加强银行业依法监管在价值层面的法理构造,进而实现监管权和所有权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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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公司制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产权模式和以分权与制衡为基础的治理结构模式,但由于国有资产所有者虚置,国有资产的有效营运还有赖于国有股权主体的行为合理化。如何使国有股东具有与自然人股东、一般法人股东同样的利益驱动机制与行为机制,无疑是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重要问题。对此,本文提出要重塑国有股权主体,健全国有股权行使机制,通过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来引导和规范国有股权主体的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