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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患生于多欲,祸生于多贪"。个人私欲极度膨胀,理想信念严重缺失是腐败分子的共性,张光远也不例外。张光远,先后担任淮北市财政局国际债务科科长兼经济建设科科长、经济建设科科长、淮北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2014年1月7日,张光远因受贿381.22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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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近几年司法机关查处的共同受贿案件,情人型共同受贿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受贿犯罪的一个新动向,特别是在高级干部受贿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据统计,上千例发生在近二十年的腐败犯罪案例,在男性贪官的犯罪过程中,竞有九成以上搅和着一些不干净的女人。“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贪官与情妇现象,再一次印证了这句古语,也对我们反腐倡廉,建设和谐社会提出了更大的要求。本文试结合有关刑法理论和当前的司法实践,从情人型共同受贿犯罪的概念、特点、犯罪认定及其类型等几个方面对其进行粗浅的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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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4)
台湾《刑法》对走私罪未作具体规定,有关处理走私犯罪的法律规定在《惩治走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该条例于1992年7月29日修正公布施行,共13条。原条例称为《戡乱时期惩治走私条例》,最初于1948年3月13日公布施行,由于原条例属于“动员戡乱时期”法规,所以台湾当局在终止“戡乱时期”后,对《条例》重新进行修正,摘掉了“戡乱时期”的帽子,删除了部分不适用的条款内容,对不适当的提法在文字上也进行了更改(如将“沦陷地区”改为“大陆地区”、将“自由地区”改为“台湾地区”),对部分量刑也进行了调整与修改,并大幅度提高了罚金的数额。但总的来说,修改的范围不大,《条例》基本上保留了《戡乱时期惩治走私条例》的主要规定。关于走私的基本含义,《条例》第1条作了规定:“为惩治私运‘政府’管制物品或应税物品之进口或出口,特制订本条例”。何谓私运“政府”管制物品或应税物品之进口或出口,《海关缉私条例》(1983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第3条规定:称私运货物进口、出口,谓规避检查、偷漏关税或逃避管制,未经向海关申报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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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举家远足,将心爱小犬送我“托管”。临了,“狗娘”千叮咛万叮咛:“狗狗贪吃,不得由它性子。会撑死!”大惊。原来人畜一理,一沾了“贪”字,就难保无性命之忧。多少达官显贵,其实早无衣食之虑,居有华舍,出有豪车,却与钱财断不了挂念,贪污受贿,逾千逾万,犹不知足。及至东窗事发,锒铛入狱者有之,刑场毙命者亦不鲜见。那些非分钱财,见不得人,又大多花不出,只在存折上徒添些“0”的尾数。这存折,在法庭上,是铁证;在不归路上,是一张死者的“蒙脸纸”。贪欲,不过是畸形的欲望膨胀。不关乎贫困,不关乎短缺,也不关乎实用与消费。一近了“贪”字,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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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清代文献,朝廷对贪污行为的公文记载一直是直言不讳的.如索额图“贪侈倾朝右”等类似记载,历历在目,为何偏偏对贪首和坤在皇帝的谕旨中惜“贪”如金呢?这其中暗藏雷人玄机。当时,嘉庆对和坤位极人臣、揽权索贿、乱政祸国的狂妄行为,早有耳闻目睹,此害不除,难稳江山。只是因为即帝位后,老爹乾隆仍然控制朝政,爱和如痴,一时无从下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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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称为“天下第一贪”的河北省原外经贸厅副厅长李友灿,在一年多时间里受贿4744万余元。与许多善于伪装的贪官一样,他的蜕变曾使无数人深感意外。他不嗜烟酒不近女色,也从不露富,贪来的钱几乎没有动过,他的同事、甚至含辛茹苦将他拉扯大的姐姐都不知道他有那么多钱。笔者曾深入采访此案的侦破过程,获得大量一手材料。回忆此案,其中的细节让人感慨良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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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几年来,随着对外开放和外贸事业的发展,走私犯罪的案件也大量增加,引起了法学界的重视。近阅一些书刊,在论及走私罪构成特征时都认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则不构成走私,更不构成走私罪。对此笔者想谈点不同认识。走私是一种国际性的社会现象。但对走私及走私罪的构成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