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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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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杰 《河北法学》2011,29(12):171-176
2006年12月日本对施行84年之久的《信托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表现在受托人的义务、受益人的权利以及信托利用的形态等三个方面。修改后的日本《信托法》确立了民事信托、商事信托与公益信托的共同规则;扩大了信托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空间,增加了大量任意性规范;增强了法律用语的科学性和制度的可操作性。我国《信托法》宜借鉴日本《信托法》的此次修改,在立法观念上加以更新,并对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和增补。  相似文献   

2.
信托法的基本原则周玉华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正在逐步引进信托制度,有关部门也正在研究制定信托法。信托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信托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对此进行初步探讨。1.信托财产上权利与利益分离原则。源自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信托财产权的性质...  相似文献   

3.
我国《信托法》第五章若干缺陷新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卫 《政法论丛》2006,(3):47-52
我国《信托法》第五章为“信托的变更和终止”。该章尽管条文不多,但却存在诸多问题:受益人或受益权变更的规定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并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信托终止某些法定情形的设定在法理逻辑上难以贯通,混淆了信托终止与信托无效的区别;信托财产归属的规定与信托终止的某些法定情形不能契合;受托人权利救济的规定不利于保护权利人利益,并存在用语上的不当。上述问题的存在减损了《信托法》的立法水平,应加以重视。  相似文献   

4.
信托财产与中国信托法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我国信托法比较简约 ,多原则性规定。因此 ,对于信托制度的许多问题 ,有待深入的理论研究 ;对信托法的具体规定 ,也有可质疑之处。我国信托法应坚持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 ,并完善公示制度 ,妥善平衡信托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信托法起源于英美法,而英美法在法律概念、体系构造和思维方式上与大陆法存在很大差别,所以在大陆法国家移植信托法的过程中,必然要遇到如何协调和解决外来的信托制度与本土法律制度冲突的问题,其中,物权法定原则与信托制度之间的冲突尤值关注。结合信托诸种制度的特性进行具体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新近通过的《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法定原则与信托法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理念冲突。在新《物权法》背景下,如果在理论和实务上因应得宜,则我国的信托制度不仅不会被物权法定原则所窒息,甚至可以此为契机改变信托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边缘地位。  相似文献   

6.
德国信托法探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私法领域 ,由于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某些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都得到了创造和发展 ,它们的建构虽不尽相同 ,但却相似 ,信托就是其中的一项。英美法系的信托(Trust)在我国已得到了较为完整的介绍 ,对大陆法系信托法的介绍仅限于日本和韩国的信托法 ,德国的信托 (Treuhand)仍鲜为人知。日本信托制度是 2 0世纪初叶从美国引进的 ,而韩国信托法则被视为是日本法的翻版 ,因此严格地说来 ,日韩信托法并不能完全代表大陆法系信托法的特点。德国信托法没有继受英美的信托法 ,有其自身的特点 ,〔 1〕 对德国信托法进行介绍有助于完整地了解…  相似文献   

7.
信托合同论——来自信托法适用角度的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淳 《中国法学》2004,(3):93-102
本文认为,只有导致他益信托设立的信托合同才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一些国家的信托法要求信托合同基本条款具备确定性、另一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却无此要求且这一区别涉及到对合同解释制度的适用;一些国家的信托法确认信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另一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则确认这种合同为要物合同;一些国家的信托法有条件地确认信托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另一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却并未作出如此确认且这一区别涉及到是否允许委托人在订立信托合同后反悔。信托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属于由信托法设定并为信托合同接纳的权利义务,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的赔偿责任属于向信托财产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8.
本文通过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关国家《信托法》的比较 ,从立法角度揭示了我国《信托法》的主要特点 :所作定义的科学性 ,调整对象的兼顾性 ,信托财产的闭锁性 ,当事人权利的平衡性。同时 ,阐述了上述特点形成的立法过程及这些特点对规范和发展我国信托业的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9.
我国《信托法》内容缺陷管窥与补正思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信托法》内容上的缺陷主要有:将信托业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将受托人的承诺规定为遗嘱信托的成立要件;将公示确定为信托的生效要件且对信托公示制度规定不完善;对共同受托人意思表示不一致问题的处理规定不明确;将信托监察人制度仅适用于公益信托;将信托监督制度限定适用于公益信托并规定公益信托的监督机构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相似文献   

10.
目的信托制度比较研究——以日本《信托法》为参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信托法理论不承认没有受益人的非公益信托(目的信托)。但是,现代信托法在朝着认可目的信托的方向发展,英美和日本的信托立法都显示了这一迹象。本文以日本新《信托法》上的目的信托制度为中心进行探讨,主张为了向制度利用者提供满足多种偏好的制度菜单,为了更好地体现信托制度的灵活特点、实现其破产隔离和财产安排功能,应在控制目的信托的弊端的基础上引入目的信托制度。  相似文献   

11.
崔泽森 《华中电力》2021,(2):139-156
我国《信托法》第11条第4项规定,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然而,该条文是对日本《信托法》移植的结果,我国并没有禁止诉讼信托和讨债信托的理由。同时,该条文容易被规避且难以被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缺乏适用的空间。再者,该条文不仅与我国现行的诸多法律条文和制度产生冲突,而且与我国减少社会不良资产和增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目的相违背,故应当删除。事实上,诉讼信托和讨债信托不仅符合信托设立的要求,而且能使债权人、债务人受益,并起到减少讼累等有利效果,因此,应当承认诉讼信托和讨债信托在我国的合法地位。  相似文献   

12.
论信托法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源于英美法的信托制度作为一项具有财产转移功能和财产管理功能紧密结合的法律制度,因具备设立方式多样化、信托财产多元化、信托目的自由化和实务领域宽泛化等特点而具有巨大的弹性空间。正是上述巨大的弹性空间使得其正在走向世界,日益成为一种全球性的法律制度。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因信托制度能满足市场经济对效率的价值追求,正在逐步导入信托制度。自1993年7月开始就已成立了专门小组起草信托法。要制定一部成熟的信托法,首先要明确信托法的基本原则。因为信托法的基本原则是信托制度区别于其他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13.
民国信托业,其制度上渊源于西方,在制度移植上结合当时的国情有其独特之处,所谓"中国化之信托"。文章通过我国信托观念与西方信托的嫁接、民国时期信托的发展、民国信托法制论三各层次来阐述近代信托业在法律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如何产生、发展并一度繁荣的内在原因。  相似文献   

14.
我国信托业虽然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一并号称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但信托业无疑是最弱的一支。《信托法》的出台并没有带来信托业的繁荣,在真正回归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核心主业以后,信托业却长期陷入了低迷。分析表明,在我国信托法中,双重所有权的法系冲突问题悬而未决,受托人容易沦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容易出现对峙僵局,瑕疵承继制度矫枉过正,信托财产公示制度有名无实,没有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这些立法缺陷是中国信托业陷入低迷状态的重要原因,也是信托制度在我国没有顺利实现本土化的突出表现。可以断言,中国的信托业已进入瓶颈阶段,信托法能否实现本土化是我国信托业能否走出低迷的关键。  相似文献   

15.
张伟 《法制与经济》2008,(12):46-47
民国信托业,其制度上渊源于西方,在制度移植上结合当时的国情有其独特之处,所谓“中国化之信托”。文章通过我国信托观念与西方信托的嫁接、民国时期信托的发展、民国信托法制论三各层次来阐述近代信托业在法律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如何产生、发展并一度繁荣的内在原因。  相似文献   

16.
虽然,中国的《信托法》已经生效施行,不过,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讲,信托却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即使是接触过信托制度的专家学者也会感到用大陆法系的民商法理念难以解释原生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制度。为了有效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适用《信托法》,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方法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就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标志之一的信托制度进行必要的研究和宣传便十分重要。笔者正是在此基础上,从信托财产入手研究信托制度,澄清有关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内涵,并就现行立法的疏漏提出个人看法,以期与大家进行研讨,力求完善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7.
日本信托法修改及其信托观念的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廉慧 《北方法学》2009,3(4):154-160
日本是大陆法系中引入信托法比较早的国家,日本的信托法经过80多年的发展,在吸收和转化原本来自英美法的信托制度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对于我国信托法的理论和实践发展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2006年12月,日本信托法进行了大量修改。研究此次修改以及这一修改背后的理论变迁,对我国信托法理论的发展应该有所补益。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信托法》的法律适用困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康锐 《河北法学》2006,24(2):57-61
我国<信托法>仍然沿袭了大陆法国家对信托制度的移植路径,即信托基于合同设定,因此受益人的财产权利不明确,受益人无法在权利受损时获得有效救济.2004年发生的金新信托"乳品信托计划"纠纷更是凸显出<信托法>的法律适用困难,"信托财产"和"财产权"的含糊表述无法明确界定信托相关人的责任以及信托财产的具体损失;法官裁量权的不足使得信托制度的衡平和灵活的特点难以得到实现.  相似文献   

19.
张军建 《法学家》2007,(3):90-94
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理信托财产时,各国信托法都赋予受益人行使撤销的权利.然而,中国信托法也同时将该撤销权赋予了委托人.至于何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这是一个牵涉到是否尊重信托本质的原则性的问题,是信托法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基础理论的大问题,不能简简单单将其概括为强化了谁的权利.  相似文献   

20.
我国《信托法》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且以信托登记为信托生效的要件.比较英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制度,信托登记的功能在于公示公信.收益权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亦应办理统一登记,但在目前信托登记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收益权信托登记面临更大的困难.《信托法》修改之际,应统筹考虑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信托登记、质押登记、公司治理、信托权利流转等方面,将《信托法》、《公司法》、《物权法》及抵押登记统一登记等法律适用统一起来,防止出现法律冲突与法律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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