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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自首问题不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争议较大。本文从单位自首的理论依据出发,在肯定单位能够构成自首的前提下,基于与自然人自首相比较的视野,对单位自首的构成及司法认定进行了阐述,并认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当然地代表单位自首、单位不能构成准自首、目的与动机不影响单位自首的认定以及单罚制前提下单位自首也应当被认定,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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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67条规定了自首的基本定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对自首的认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对许多具体情形能否被认定为自首有着不同的认识,比如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期间的自首认定、对向犯的自首认定、单位犯罪的自首认定等。本文将着重对此进行分析,以期自首制度在实践中得到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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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体系中一项重大的量刑制度是自首制度。随着自首制度的演化,我国当代刑法的自首制度在古代自首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很好的继承和发展,在自首主体上增加了特殊主体的范畴;处罚原则上采取了宽严相济、主客观相一致;在自首投案方式上以维护法律的权威为其侧重点,法律与亲情合理兼顾。由此可见现代自首制度适用较古代更为严格,表明现代法律对客观、公正价值的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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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宽处罚。它是我国法律惩治和改造并举的直观体现。在自首量刑问题上,对自首者的自首行为应全面综舍分析,以事实为依据给予自首者从宽处罚。目前社会上对自首从宽原则的理解,有不同的声音。本文讨论了自首在实践操作申如何正确理解及适用自首从宽原则,以使其发挥更大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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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对于减少司法运作成本,鼓励犯罪人改过自新有着重大的意义.我国的自首制度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便出现了雏形,在秦汉时期得以确定.直到唐代,自首制度得到较大的细化及完善,由此自首制度正式成为我国法律制度中一项较为完备的制度.宋、明、清是我国古代自首制度的发展时期,其在唐律的基础上各有发展.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自首制度继承与发展了古代的自首制度,使得自首制度更具具体性、适用性和科学性.本文主要对我国自首制度的发展过程、现行刑法中自首制度的本质及意义等问题进行了思考与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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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具有自首存在争议。笔者赞同肯定说观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也表现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两种形式,并且具体探讨了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功交代犯罪事实的”是否属于自首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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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刑法理论上,对自首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什么是自首以及自首成立的条件上,而对自首如何适用刑罚,尚缺乏深入的研究。笔者认为,弄清什么是自首以及自首成立的条件,是正确适用刑罚的前提。自首认定错误,就根本谈不上对自首正确适用刑罚。从这个意义上说,研究自首成立的条件是极为重要的。然而,正确认定自首的目的,是对自首的被告人正确适用刑罚。如果对自首的认定是正确的,但对自首的被告人适用刑罚是错的,正确认定自首就失去了意义。因而,研究自首的刑罚适用与研究自首成立的条件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甚至更为重要。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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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理解对自首者的从宽处罚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自首者从宽处罚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怎样对自首者从宽处罚,是贯彻执行自首制度的关键所在,也就是说,怎样理解对自首的从宽处罚是相对于何种情况下的从宽处罚。本人认为,对自首者的从宽处罚应该相对于同种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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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自首制度中,单位能否自首,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否定论者认为,法律上规定自首的主体是“罪犯”,故自首很难直接适用于犯罪的单位;我国目前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都未提及单位犯罪的自首问题,现有的自首制度都是针对自然人犯罪而言,要确立单位自首于法无据,单位无所谓自首。肯定论者则认为,刑法并无明文规定单位犯罪不可以成立自首,因而自首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对所有犯罪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单位犯罪作为一种法定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同样也应享有自首并得到从宽处罚的机会;单位自首体现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笔者认为,既然单位已经成为与自然人并列的法定犯罪主体之一,我们对自首制度的理解就不应拘泥于自然人自首,而应将单位亦视为自首的法定主体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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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特别自首制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自首制度的传统类型划分 ,通常划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两种 ,而忽视了存在于刑法分则中、适用于个别犯罪的特别自首制度。刑法对贿赂犯罪的有关规定实际上已经突破了两类总则性制度的范畴 ,构成自首制度的第三种类型 ,可将其称之为“特别自首”。●特别自首本质上是自首而不是坦白 ,属于独立的自首类型 ,具有独特的成立要件。●当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准自首竞合时 ,应按照刑法分则所确立的特别自首来认定与处理。自首制度对于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和减少司法运作成本意义重大 ,并有助于实现刑罚目的 ,因而其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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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有许多疑难问题,集中体现在自首主体、自首时间、自首内容三个方面特定情形下的争议。本文指出解决这些问题需从自首制度建构基础上进行分析,且从立法上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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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罪和自首都是罪犯在犯罪后的表现。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可以互相结合,但并非不可分开。铭山同志发表了两篇文章《谈自首的成立要件》(北京法学杂志1982年第6期)和《试论对自首罪犯的从宽处理》(上海《法学》1983年第1期)两文都给了我很多启发。但是;他认为“自首的本质在于悔罪。”“悔罪贯穿于自首的全程。自首成立的每一个要件都是悔罪的表现。不悔罪就无所谓自首。”并认为早自首,悔罪就早就好;晚自首,悔罪就迟就差。我觉得这是把悔罪与自首混为一谈,与司法实践中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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