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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绑架罪的罪状设置和法定刑配置来看,只有绑架过程中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才能判处死刑。那么, 这是否意味着将“绑架过程中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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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性质,从罪数理论来看,其既不是结果加重犯,也不是结合犯,更不应归结为包容犯,而是数罪,应数罪并罚.另外,至于其发生阶段,自行为人开始着手实行绑架他人的行为直至不法要求实现的整个过程中,都存在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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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绑架罪可以区分为基本犯与加重犯两种类型。基本犯有3种行为表现: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以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其法定刑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加重犯有两种情形:致使被绑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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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就上述规定的内容来看,只有“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才能对作案人处以死刑,而实施多次绑架作案,却没有造成被绑架人死亡后果的,最高只能处以无期徒刑。对于多次实施绑架作案的犯罪分子不能处以极刑,是我国刑法对绑架罪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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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罪中“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成立“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要求行为人明知收买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会迫使其卖淫。对于以出卖为目的,强行从儿童监护人或看管人的怀抱中或推着的童车、自行车上抢走儿童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以暴力方法实施的绑架型拐卖儿童罪。绑架型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复合行为犯,其中绑架行为是手段行为,出卖行为是目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将发生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一律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处理。从境外将妇女、儿童卖往中国大陆境内的,不属于“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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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区分
《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如何区分绑架行为与非法拘禁行为.一直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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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勒赎,俗称“绑票”,是一种对社会危害很大但刑法目前未明确规定罪名的犯罪行为。对此种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审判实践中的一种作法是,按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性处罚。理由是:这种以使用暴力绑架他人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抢劫行为。虽然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的规定中,没有“暴力绑架他人”方法的明确规定,但由于该条规定有“其他方法”,故把这种方法归为“其他方法”,与立法本意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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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绑架行为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但不是所有绑架犯罪中的杀人行为都不能另外定罪,并非在绑架中伴随实施的抢劫行为都将被绑架罪所吸收,存在两罪之间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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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上常出现的一种暴力犯罪。本文主要分析了以下问题:绑架罪中劫财行为的定性,是一罪还是数罪;为索取债务(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劫持人质行为的定性问题,以及量刑问题;绑架案件中行为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定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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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对绑架罪的法定刑进行了补充设置.在我国,绑架犯罪自唐代起就为成文法典所确认,并作为严重刑事犯罪予以处罚.新中国绑架罪的罪名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1997年刑法典修订时正式设立了绑架罪的法条罪名,其中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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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若干立法问题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的修改仅增加了情节较轻时的量刑幅度,未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所有问题。绑架罪的犯罪主体应扩大至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形应区别对待,不能一概判处死刑。在绑架他人作人质的情形中,应取消财产刑的规定。以勒索非法债务为目的而绑架他人的,应认定为绑架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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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34-38
一、勒索财物型的绑架罪,是指行为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的安危来要挟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向该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虽然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其目的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来要挟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以直接劫取财物,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二、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以索取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为目的,以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构成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三、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要求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产,由于被害人的财产不在身边,行为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来财产,也不得不与被害人一起等待财产的到来。这种行为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符合“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抢劫罪特征.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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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认定中的若干难点--从王文泉非法拘禁案的认定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被害人负债在先 ,行为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后向其利害关系人勒索大幅超出被害人所负债务数额的赎金的行为 ,如何认定 ,存在难点。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 ,阐明如下观点 :一是超出合法的自助行为范畴的扣押、拘禁行为 ,应负刑事责任 ;二是以索取债务为借口 ,实为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的 ,不应认定为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 ;三是绑架罪中行为人勒索的对象必须是指向被绑架者的利害关系人 ;四是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被绑架者的人身自由为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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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基本要件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而不是复合行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并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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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5):128-135
近年来道德绑架事件频繁出现,且每每发生都会引起广泛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道德绑架主要是以道德为筹码来胁迫他人从事违背本人主观意愿的行为。从其产生根源来看,道德绑架与道德相伴而生,并非近年来新生事物。只是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道德绑架的施众与受众在新媒体的催化下都呈现出新的特征;加之新媒介特殊的传播方式使得道德绑架事件愈演愈烈,不仅侵犯当事人权利更会弱化道德的社会调节作用。应对新媒体时代的道德绑架,既要加强社会道德教育提升公民道德修养,也应加强新媒体平台的管理规制,减少道德绑架发生的可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