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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处罚是法律责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有效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重要手段之一.所谓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实施的行政制裁措施.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中大多规定行政处罚的条款,行政机关依照这些规定对违法者给以行政处罚,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些年来,由于对行政处罚的一些基本原则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加之监督制度也不健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一是许多行政机关甚至一些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随意设定行政处罚,处罚设定不规范;二是处罚主体混乱,处罚权交叉严重,许多没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者组织也在行使行政处罚权;三是行政处罚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随意  相似文献   

2.
关于劳动教养立法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的一项行政法律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在各项刑事、行政法律制度日趋完善的新形势下 ,劳动教养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本文主要论述了劳动教养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劳教工作管理机构、劳教期限、劳教的审批和复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就劳动教养立法提出几点粗浅意见。  相似文献   

3.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加强,劳动教养对象一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另一方面其对象都有相应的法律调整和规范,劳动教养制度逐渐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一、劳动教养制度的违法性首先,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宪法》的有关规定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主要依据是:1957年8月3日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1979年11月29日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982年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规定》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办法》属于行政规章。《宪法》第三十…  相似文献   

4.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都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存在的缺陷是:1、立法随意性大,缺乏稳定性和统一性;2、劳动教养的性质不甚明确;3、劳动教养适用的时象条件缺乏明确一贯的指导精神;4、劳动教养审批机关和程序规定不合理;5、劳动教养难以在法律处罚体系中确定其地位。如何在立法上使之更加完善,笔者提出如下立法建议:1、清理现有的劳教法规,在废、改的基础上,将劳动教养作为保安处分的内容之一系统规定在刑法典之中;2、在刑法中明文规定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3、由于劳动教养的适用条件为教养对象的较大人身危险性,对其认定应采取谨慎的态度。  相似文献   

5.
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教养执行过程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可以委托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对违反劳动教养管理制度的劳教人员作出延长劳动教养期限1天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在实际工作中,劳教管理机关注重的是处罚的实体公正,忽略了处罚的程序公正。听证制度的引入能够赋予劳教人员在处罚过程中进行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和机会,使处罚更为公平合理。  相似文献   

6.
劳动教养虽然事实上成为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之外的第三种处罚措施,但违宪性决定了它不能分裂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之间的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与《刑法》第13条的规定实现了二者的贯通,架构了"二元制裁体系","处罚衔接漏洞"是个伪命题。因此,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要么只能被转入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处罚范围,要么只能移出法律处罚圈;刑法上的入罪门槛不因劳教被废而降低,禁止将被劳教行为分流入刑事处罚。现存的"收容教养"、"收容教育"与劳动教养没有本质区别,劳教被废止后,这两个警察保安处分措施应当被禁止适用。  相似文献   

7.
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析了目前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法律缺陷,主要是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其他法律制度及我国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存在冲突、劳动教养的适用条件不明确和劳动教养的审批程序违背程序正义等,进而提出:一是将劳动教养制度纳入司法体系,二是进一步明确劳动教养的对象,三是建立多样性的劳动教养执行方式。  相似文献   

8.
现行《行政诉讼法》及《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例如起诉期限的设定不科学、不合理;起算点标准不统一,杂乱无章;起诉期限的规定没有考虑到诉讼类型不同,其对起诉期限的要求也不同;没有处理好行政复议期限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合理衔接;起诉期限的延缓制度不完善,且无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立法逻辑不严密,漏洞多等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也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息息相关,亟需行政诉讼理论予以回应。  相似文献   

9.
文章从宪政的视角审视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该制度改革的设想。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与行政法原则不相符合、与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原则相背离等问题。劳动教养制度产生之初的时代背景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要求制度也要作相应的变化。目前谈论废除这一制度是不合时宜的,应当通改进立法,规范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和范围、适用程序以及执行,强化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体现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的精神。  相似文献   

10.
行政赔偿调解制度在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中找不到它应有的一席之地 ,并且在行政复议法的前身行政复议条例中更有着明确的规定 :“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依此逻辑 :在法律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 ,从“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的前提条件中 ,必然进而得出“行政复议程序中的行政赔偿同样不能适用调解”的结论。可是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法中 ,没有像行政复议条例那样对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作了禁止性的规定 ,这是否意味着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的立法政策所松动 ?不言而喻 ,若遵照“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必须有法律明文授权依据 ,即“…  相似文献   

11.
劳动教养制度在当前语境下应予以务实地考量,在现行制度体系中促成其内化完善以及当下自洽.运用实证分析法对劳教制度进行历史考证,可以明确其“狭义法律”之位阶并证成劳动教养之“行政处罚措施”性质;劳动教养制度的程序完善在于具象化“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并内设法制部门,从而制衡公安机关审批权限;劳动教养的处罚期限应予合理限缩;劳动教养制度设计及执行中对“教”之内涵即“传授知识技能”应予系统化谋断及科学构建;为了阐释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正义,对劳教人员的劳动报酬问题也应重新审视并作出合理设计.在彰显当前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中进行严肃讨论方能期待其完成当下之自洽.  相似文献   

12.
现行行政起诉期限制度存在的问题有:规则内容不明确,规则之间的内容相互冲突,基本制度明显不健全,立法不完善。应从建立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能充分实现的基本起诉期限制度,建立最长期限制度,合理衔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与起诉期限,以及确立期限中断和延长制度这四个方面来完善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立法中存在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不充分,与其它法律制度和国际人权公约的矛盾与冲突,以及劳动教养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性,执法存在随意性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完善劳动教养制度。这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是维护劳动教养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是适应国际人权领域斗争的需要。  相似文献   

14.
一、劳动教养再立法的必要性 (一)现行劳动教养法规不够规格。劳动教养作为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手段,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劳动教养工作的主要依据是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和1982年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三个规范  相似文献   

15.
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中对人身处罚较严厉的一种手段.新中国建立以来,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的方式,从最初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到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期间又包括国务院及公安部陆续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一系列文件等,均没有从法律(狭义)的角度进行规范,并且其内容与适用对象也从最初的维护社会秩序、教育改造不务正业、不服  相似文献   

16.
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种类与现行立法原则相矛盾,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建议取消这一行政处罚种类并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7.
在复议非前置情形下,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时,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与之相关的诉讼问题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司法实务操作中的不一致。本文对此种情形下的起诉对象、起诉期限以及如何避免判决间内容上的不协调等相关诉讼作了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18.
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种类与现行立法原则相矛盾,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建议取消这一行政处罚种类并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9.
期间体现了行政和司法的效率。我国因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法律中期间制度的规定显得零散、混乱。主要表现为期间计算中起算点的不统一、期间决定主体不明确、单行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期间与诉讼法之间的期间缺乏协调、整合。建议尽快完善立法,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和修订单行行政法律、法规的方式,建立统一、高效、科学的期间制度。  相似文献   

20.
一、劳动教养的审批程序 关于劳教的审批权。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很明确。依笔者浅见,劳动教养审批程序可做如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劳教委)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的机构,在现阶段不能消弱更不能撤销,而应大力健全和加强。它可以在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的同时,以书面方式委托各地、市公安机关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这里要明确以下两点:第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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